信号处理设备入围选型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采购人的委托,对某单位
信号处理设备入围选型项目
以竞争性谈判(以下简称“谈判”)的方式选择入围供应商,特邀请对此有兴趣的供应商报名参与竞争性谈判。
1.
采购编号和项目名称、资金来源
采购编号:
GXTC-CZ-1503005
项目名称:
信号处理设备入围选型
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性资金
2.
谈判内容
信号处理设备入围供应商及最高采购限价。
3.
采购人拟采购产品
视频矩阵信号处理设备,约42台套。
4.
入围供应商资格条件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2
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3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
5.
谈判文件购买时间、地点及售价
5.1 时间:即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每天09:00—11:30,13:3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5.2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台。
5.3 售价:每份¥2000元。
5.4
在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期间,因潜在应答人公司内部人员没有沟通协调好,重复购买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采购文件售后概不退还。
5.5 购买谈判文件时须提供:
(1) 法人代表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 签字盖章的保密承诺书(保密承诺书格式见公告附件)原件。
6.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递交地点
6.1 时间:2015年6月14日上午09:00时(北京时间)。不接受逾期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6.2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18号档案馆5层会议室。
7.
谈判时间、谈判地点
7.1 时间:2015年6月14日09:00时(北京时间)。
7.2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18号档案馆5层会议室。
8.
谈判保证金
所有响应文件都必须附有谈判保证金,金额为
壹拾万元整
人民币,递交谈判保证金请注意以下事项:
8.1
谈判保证金须以供应商名义(从基本账户转出)递交,电汇递交谈判保证金须注意谈判保证金交纳单位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保持一致,并注明“GXTC-CZ-1503005谈判保证金”字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应答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2 请各供应商在谈判截止时间3日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向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递交谈判保证金,谈判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谈判保证金将被拒绝。
9.
其他
9.1
此公告仅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对于因其他网站转载并发布的非完整版或修改版公告,而导致误报名或无效报名的情形,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承担责任。
9.2
谈判文件有争议的,解释权在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3
有关此次竞争性谈判事宜,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向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节假日除外)。
10.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
公司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
联
系
人:张鹏飞、王婉婷
邮
编:100044
电
话:88354433转219、530
传
真:88356017
开户银行及帐号
公司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7112510182600005361
开
户
行:中信银行首体南路支行
联行行号:302100011251
附件
保
密
承
诺
书
:
我方参与
信号处理设备入围选型项目
竞争性谈判(采购编号:GXTC-CZ-1503005),为了保护贵方的信息安全,我方对贵方作如下承诺:
第一条
贵方一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属于国家秘密。
第二条
我方应当采取谨慎合理的保护措施来防止丢失、泄露、被第三方窃取贵方信息;防止非授权披露、使用、复制贵方信息。
第三条
我方进入贵方(包括由贵方外延到全国相关上下级机构)从事谈判相关活动,需经贵方同意和陪同。未经贵方书面许可,我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贵方获取信息。
第四条
我方只能向我方确有必要知道信息的雇员披露贵方相关信息和资料。我方应确保我方知悉信息的所有雇员遵守本承诺的规定。
第五条
未经贵方书面许可,我方不向我方子公司、控股公司、分支机构、承包商、转包商、代理商、合伙人、客户及其他第三方披露任何贵方的信息。
第六条
如果我方违反本承诺则应当赔偿对贵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第七条
本承诺书自我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我方在签署本承诺书前同贵方发生的业务往来中有关信息的保密同样适用本承诺。
第八条
我方同贵方业务的终止并不解除我方就约定的保密事项履行保密义务。我方的变更,如公司的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的更换等情况,并不导致我方义务的增加和删减。
第九条
本承诺书签订后,我方同贵方签订或执行的所有项目均按照此承诺书执行,如有需要,应另行签订协议。
第十条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贵方持一份,我方持一份。
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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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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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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