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放射化学研究所委托,对熔盐电解还原装置及工艺技术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投标人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1. 项目名称: 熔盐电解还原装置及工艺技术服务
2. 项目编号:GXTC-1778080
3. 资金来源:100%国家拨款
4. 招标范围:根据熔盐电解还原装置及工艺技术服务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而提供还原工艺研究、设备设计、加工和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
5. 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能力:
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有效营业执照。
2: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无资格参加本项目投标;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6. 招标文件售价:每套8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招标文件及发出的澄清文件须在开标当天退还给招标代理机构,否则将保留追究的权利。购买文件时请携带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保密承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或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打印的潜在投标人账户信息内容(发票抬头、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以便潜在投标人中标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若仅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仅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7.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自2017年 9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每天9:00-11:30,13:30—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层前台(北京市海淀区常青路和泓四季6号楼)
8.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7年 10月10日上午9:30时整(北京时间)。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1~2名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开标地点: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层会议室(海淀区常青路和泓四季6号楼2层)
9.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须密封后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1.其他事项:“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里面的信息为项目执行期间贵单位主要执行人的相关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出的任何文件、澄清、通知仅以“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上信息为准。请潜在投标人在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随时保持通讯方式的畅通并按时查看邮箱。若相关潜在投标人由于自身原因擅自更改信息而导致未及时收到相关通知,后果自行承担。开具发票的信息请认真填写,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及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时开具的发票均以“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中信息为准。
12.此招标公告仅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招标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放射化学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新镇
邮编:102413
联系人:张磊
联系电话:010-69358838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常青路和泓四季6号楼三层
邮编:100044
联系人:徐伟哲、张
静
联系电话:010-87235364/010-87235017
邮箱:M13720096151@163.COM
账户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
账
号:8110701013000442434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9月15日
附表:
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
招 标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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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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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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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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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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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 机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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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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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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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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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价格 |
元 |
预投标段号/包号 |
(此栏仅限于该项目分标段或分包时填) |
图 纸 押 金 |
元 (此栏仅限于有图纸押金时填) |
发 票 信 息 |
标书款与招标服务费发票开具信息,届时开票以此表信息为准。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台头: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
填报单位已充分了解本项目报名条件,对报名事宜承担责任,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
购买人(签字): |
年 月 日 |
保 密 承 诺
招标人委托项目属于国家保密项目,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加强执行协作项目中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我方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招标人的保密规定;
2、我方对招标人提供的下列资料信息保密:
2.1
项目名称、用途、进度等信息;
2.2
招标人提供的用于项目的各种文件、技术资料、图纸、图片、影像资料等(含纸介质和电子版);
2.3
我方在为招标人执行本项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技术资料、图纸、图片、影像资料等(含纸介质和电子版);
2.4
招标人提供的其他明确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
3、保密期限:自收到本项目招标文件起至项目结束后十五年。
4、涉密资料只限于双方直接从事该项目工作的人员知悉,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我方承诺保证对参加该项目的各员工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并且签订保密协议。
5、招标人提供给我方用于协作项目的秘密载体,我方不得擅自复制(复印),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通知招标人同意;此外,对于出售给我方的招标文件、图纸及发出的澄清补遗文件(如果有),我方承诺将对其进行保密措施,并在开标当日退还给招标代理机构。
6、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秘密载体及其有关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加强管理,并且接受甲方的监督与检查,对不符合保密条款的事项,乙方应立即纠正和进行查处。
7、在项目协作保密期限内,未经招标人书面许可不得将项目有关资料以任何方式向外界宣传报道、将项目内容向第三方透露或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项目。如果国家或地方政府要求我方提供涉密资料,在透露前我方应遵循以下原则:
7.1
书面通知招标人向该政府部门透露的原因;
7.2
在透露前须获得招标人对上述透露内容的批准。
8、协作(合同)项目结束时,我方应将招标人提供用于该项目的秘密载体按保密规定销毁或如数交还给甲方。
9、在项目保密期限内,我方违反上述规定或未尽到安全保密责任造成协作项目秘密载体丢失和被盗,要及时通知招标人,并积极配合招标人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作。造成泄密事故给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单位(公章):
日
期: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