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教育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沙湾县教育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已纳入沙湾县政府采购计划,项目拟采用PPP模式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沙湾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经沙湾县人民政府授权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目前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沙湾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的委托,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社会资本,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项目的资格预审申请。
一、采购项目编号:GXTC-1751123
二、项目名称:沙湾县教育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
三、本项目暂定总投资:人民币37143万元(项目投资最终以竣工决算审计数为准)。
四、本项目运营模式及期限:本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具体运作方式为建设—运营—移交(BOT),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特许经营期2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18年)。
五、项目概况:
项目性质:新建。
项目建设地点:新疆沙湾县境内。
本项目资本金为11142.9万元,约占总投资的30%,通过项目公司融资获得其他项目资金。本项目政府方授权出资机构为沙湾县新丝路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代表政府出资1337.15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的12%,中标的社会资本出资9805.75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的88%。由项目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26000.1万元,约占总投资的70%。
本项目为沙湾县教育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本项目主要是加强沙湾县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共8大类42个子项目,具体如下:
(1)科技馆建设项目1个,总建筑面积8372平方米。
(2)艺体楼建设项目14个,总建筑面积24520平方米。
(3)运动场所建设项目14个,总建筑面积118400平方米。
(4)学校维修项目1个。
(5)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1个,13个双语幼儿园建设,其中新建10所、扩建1所、改建1所、回购1所。总建筑面积17247平方米
(6)场地硬化及软化项目2个,其中对9个运动场进行地面硬化,对30个幼儿园进行地面软化。
(7)教学信息化设备及安防设备购置项目8个。
(8)特色校园建设项目1个。
六、采购需求
1. 项目采购主体: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将从供应商中选择具有投融资、建设和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
2. 项目合作期限:项目合作期限为20年,其中建设期为2年,运营维护期为18年。
3. 项目运作模式: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具体运作方式为建设—运营—移交(BOT)。
4. 项目回报机制:项目公司通过“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
5. 项目公司股权比例:本项目资本金为11142.9万元,约占总投资的30%。本项目政府方授权出资机构为沙湾县新丝路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代表政府出资1337.15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的12%,中标的社会资本出资9805.75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的88%。
6. 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设定为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30%),社会资本根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分期出资到位。
七、申请人资格条件:
1、申请人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独立的法人机构,营业执照年检合格,不接受自然人投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0万元);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申请人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须提供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投融资、偿债能力,能提供初步融资方案、银行资信良好;
4、申请人业务能力要求:投标人近3年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工程项目业绩。(近3年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个自然年,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合同、项目运行证明等文件。);
5、供应商的专业能力介绍,包括拥有保证本项目正常运营需要的具备从业资格的技术人才与管理队伍、专业知识与技术力量雄厚、专业经验、典型项目等情况说明。
6、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投标;
7、本次采购接受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如果以联合体投标,需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注:由两个申请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身份共同预审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资格预审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具法律约束力。
(2)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将联合体协议书随申请文件一并递交。
(3)联合体的成员应当共同确定联合体代表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代表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份一并提交给采购人。
(4)联合体代表人应该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
(5)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该项目,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出现上述情况时,其预审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预审将被拒。
(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7)除非另有情况说明,本须知中“资格预审申请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成员。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八、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及地点:
有意向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10时00分-14时00分,16时00分-19时00分,节假日除外),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2号乌鲁木齐大厦9层A座报名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收费(0元)。
(1)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时须提交的资料: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须为本公司正式员工,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以上报名相关资料的复印件需逐页盖章并胶装成册(一套)。
(二)网上报名领取文件:
(1)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在国信创新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官方网址:http://www.e-bidding.org)在线售卖。
(2)潜在投标人登陆国信创新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后,应认真阅读有关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的须知,提交报名资质,审核通过后,采用电汇方式支付(账户信息附后),请上传缴纳凭证至国信创新平台。标书款支付成功后,即可在线下载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若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随缴纳凭证上传一般纳税人证明和相关信息(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3)在国信创新平台上操作的一切事宜,包括注册、报名和支付标书费等,都请联系指定负责人王康华(400-0809-508)。
九、资格审查及确定潜在申请人的方法
本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少于3名时,则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书面的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参加本次资格预审及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均不得参加本项目后续采购。
十、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1.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11月30日上午11时00分,地点:新疆沙湾县智慧大道西路60号阿里巴巴大楼3楼招标办公室 。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3.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及参加开标会的社会资本供应商代表,由社会资本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法定代表人须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须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十一、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本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2、本项目不适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3、本项目不适用《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4、本项目不适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
5、本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十二、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
1、本项目执行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政策的要求;
2、本项目不涉及技术引进和转让政策要求。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机构联系人:张亚民
联系电话: 13579779086
联系地址:沙湾县奎屯路22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侯文权、孙守宏
传真:0991-2329136、0993-6096977
电话:18199105799、18116995177 0993-6096977
联系地址: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邮 箱:gxxj_hwq@163.com、1398989805@qq.com
标书款汇款账户
开 户 名 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招标咨询分公司
开 户 银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人民路支行
帐 号:107045574327(标书款专用账户)
注:请申请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项目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同时,各潜在申请人在缴纳标书款后须向我方说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类型(专票或普票)并同时提供开票信息,因潜在申请人表示不明确导致发票误开的责任由潜在申请人自负,发票开具后概不退换。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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