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GXTC-1105118
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受中储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2012年总公司系统固定资产财产保险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有意向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
招标内容、服务期及地点
包号 |
保险标的 |
险种及服务期 |
备注 |
1 |
2012年总公司系统固定资产 |
财产综合险,服务期同保险期限详见合同 |
不足一年的保险期限,按照天数计算短期费率 |
2.
投标人资格标准与业绩要求:
1)
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具有有效的经营财产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2)
投标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亿元人民币,且为“国有控股”企业;
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招标文件售价
招标文件售价10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如需邮购,须加付EMS费100元人民币。请按下述地址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文件编号,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传真后将尽快以EMS方式将招标文件邮寄给贵单位。
4.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2011年11月28日起,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5.
购买招标文件地点
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
报名时请携带以下资料: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保密承诺书、如由分公司投标的还须携带总公司的授权。
6.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1年12月20日10:00
时(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7.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请于开标日期当天将投标文件直接送达开标地点。
8.
开标地点
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九层开标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9层。
此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发布。
招标代理机构: |
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
联系人: |
张翊、李群堂 |
联系人电话: |
88354433-320、719 |
传 真: |
010-88356021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首体南路支行 |
账号: |
7112510182600005361 |
电子邮件: |
ggyygg_2005@163.com |
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28日
保密承诺函(格式)
敬启者:
鉴于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贵单位”)进行保险管理工作之需要,
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将拟参加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2012年总公司系统固定资产保险项目的投标,该过程中贵单位将有关开展前述工作所需信息送交或告知于我公司。为充分维护贵单位利益,我公司特做出以下保密承诺:
由贵单位或其代表(定义见下文)就获得保险服务之目的所提供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备忘录、纪要、协议、报告、方案、电子邮件等;不论是否在本保密承诺函签署日期之前或之后提供的,也不论以任何方式提供的)在本保密承诺函中均被称为“专有信息”。但专有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1、非因贵单位或其代表的披露而属于或成为公众人士普遍可取得的信息;
2、在贵单位或其代表向我公司披露之前,我公司已取得的非机密性质的信息;
3、我公司在不知道任何人士是否须受本保密承诺函所约束,或在其他方面被禁止向我公司传送有关信息的情况下,从该等人士(贵单位或其代表以外)所取得的非机密性质的信息;
4、由贵单位在向有关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提交的声明中所披露的信息或者向公众发布的任何信息。
本保密承诺函中所用的“代表”一词,就任何人士而言是指贵单位的下属单位及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顾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及会计师)及其控制的人士。本保密承诺函中所用的“人士”一词应以广义解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法团、公司、合伙经营、其他实体或个人。
除非贵单位或其代表根据法律、法规、法律程序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要求透露专有信息,或除非另外取得贵单位书面同意,我公司承诺:
1、会为一切专有信息保密,以及除向积极及直接参与制定或落实保险方案的贵单位的代表或在其他方面为了制定或落实保险方案而需要知道专有信息的人士披露专有信息外,不会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或透露任何专有信息,并须指示该等获披露的人士遵守本保密承诺函的条款;
2、我公司从贵单位获得的一切以书面形式(如文函、电子光盘、传真件等)或影像形式(如照片、录像、录音等)记录的专有信息,将根据贵单位要求及时而完整的返还;
3、不会将专有信息用于我公司向贵单位提供专业服务以外的任何目的。
但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我公司对于相应的专有信息不再受本保密承诺函所述义务的约束:
(1)贵单位书面许可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方披露该等专有信息;
(2)在本保密承诺函生效之日或在其生效之后的任何时候,并非由于我公司原因,该等专有信息已经进入公知领域;
(3)我公司可以提供令贵单位合理满意并信服的证明,显示在贵单位向我公司披露前我公司已经知晓了的该等专有信息;
(4)在没有违反任何双方之间任何协议(包括本保密承诺函)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的前提下从第三方合法获取了该等专有信息;
(5)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判决、决定或通知等应当予以披露;
(6)双方共同书面认可的其他情况。
如果根据法律、法规、法律程序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要求,我公司被要求透露专有信息或有关保险服务的任何其他信息,我公司同意会立即将该要求或规定通知贵单位,使贵单位能够申请适当的保护令或其他补偿,或使贵单位能与我公司协商就贵单位所采取的措施对抗或限制该要求或法律程序的范围,或全部或部分放弃执行本保密承诺函的条款。贵单位发出任何弃权声明或任何指示,须以书面形式。
如果贵单位决定贵单位不拟继续接受我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贵单位须立即将该决定通知我公司。在此情况下,贵单位可以提出要求立即将我公司或我公司任何代表所获得的一切专有信息(包括基于、源于或以其他方式反映专有信息的一切副本、复制本、摘要、分析或其他文件或记录)返回贵单位;在贵单位提出有关要求时,我公司须返还贵单位该等专有信息,包括基于、源于或以其他方式反映专有信息而编制的摘要、分析或其他文件或记录。
在不损害我公司在其他方面可取得的权利和补偿下,如果我公司或我公司任何代表违反或可能违反本保密承诺函的任何规定,贵单位有权通过禁止令、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等措施取得补救。
我公司在本保密承诺函下的保密义务追溯至我公司同意并开始为贵单位提供保险服务,且不因服务的完成或中止而终止。
本保密承诺函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对于与本保密承诺函有关的任何争议,我公司同意服从中国法院的管辖权。
本保密承诺函的期限为10年,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保密期限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受10年的限制。
本保密承诺函的任何修改或对其条款和条件的放弃,除非经我公司及贵单位以书面批准,否则对我公司或贵单位不具有约束力。
由
公司
于签章日期确认接受和同意。
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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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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