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GXTC-1251074)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投咨询有限公司受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国投哈密发电有限公司一期(2×660MW)第一批辅机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
2.
招标范围:国投哈密发电有限公司一期(2×660MW)超临界燃煤空冷机组的第一批辅机设备(具体详见下述设备清单表),同时也包括所有必要的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设计、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等。
设备清单表
包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数量 |
主要参数 |
交货进度 |
招标文件售价(万元) |
投标保证金
(万元) |
1#机组 |
2#机组 |
1
|
中速磨煤机 |
12台 |
最大出力92t/h,电机功率800KW(本次招标不包含电机本体) |
2013.06 |
2013.08 |
1 |
60 |
2
|
烟气脱硝装置 |
2套 |
SCR反应器,效率不低于80%,锅炉出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80mg/N
m3 |
2013.08 |
2013.10 |
1 |
60 |
3
|
锅炉等离子点火系统 |
2套 |
2层等离子点火稳燃装置,布置在锅炉下2层 |
2014.02 |
2014.04 |
0.5 |
30 |
4
|
送风机 |
4台 |
定速、电动、动叶可调轴流式,入口流量218 m3/s,电机功率1550KW(本次招标不包含电机本体) |
2013.05 |
2013.07 |
0.8 |
40 |
一次风机 |
4台 |
定速、电动、动叶可调轴流式,入口流量101.5 m3/s,电机功率3400KW(本次招标不包含电机本体) |
2013.05 |
2013.07 |
引风机 |
4台 |
定速、电动、动叶可调轴流式,入口流量571.4 m3/s,电机功率8400KW(本次招标不包含电机本体) |
2013.05 |
2013.07 |
5
|
汽机房行车 |
2套 |
工作级别:A3级电源:三相三线(380V/50Hz)主钩起重量80
t副钩起重量20 t跨度:38
m |
2013.02.20 |
2013.02.20 |
0.2 |
5 |
6
|
高压加热器 |
6台 |
1、加热器型式:卧式、U形管、水室半球形;2、设计压力(管侧)35
MPa(g)(暂定);3、设计温度(管侧)350℃
4、设计压力(壳侧)单位:MPaHP-1≥8.25
HP-2≥5.41HP-3≥2.67;
5、设计温度(壳侧)单位:℃HP-1≥400HP-2≥342HP-3≥476;6、VWO工况给水流量2280t/h抽汽流量,HP-1
165.13 t/h;HP-2 207.54
t/h;HP-3 65.13
t/h |
2013.02.25 |
2013.03.25 |
0.5 |
30 |
7
|
除氧器 |
2套 |
1、型式:无头内置式除氧器2、有效容积:~240m3
3、除氧器压力:最高:1.464MPa(a)最低:
0.548MPa(a)4除氧器最高工作温:400.7℃ |
2013.02.25 |
2013.02.25 |
0.2 |
20 |
8
|
凝结水泵 |
4台 |
1、流量THA工况:1620
t/h(暂定)
2、进水压力:10.7
KPa
3、出水设计点总压力:
3.25 MPa(暂定)
4、效率:不低于84%(本次招标不包含电机本体) |
2013.02.25 |
2013.02.25 |
0.2 |
10 |
9
|
电动给水泵
汽动给水泵 |
2台
4台 |
电动锅炉给水泵组(含前置泵)的设计参数:
1、泵组进水压力~0.356MPa(a)(暂定);2、抽头水流量0
t/h(暂定);3、抽头水压力10~12
MPa(g)(暂定);4、泵组出水压力
(最大运行工况)
~13
Mpa(a)(暂定);
5、泵组效率不低于83%;
汽动锅炉给水泵组THA工况(含主泵及其前置泵)的设计参数:1、泵组进水压力~1.44(暂定)MPa(a);2、抽头水流量20
t/h(暂定);3、抽头水压力10~12
MPa(g)(暂定);4、泵组出水压力(最大运行工况)~35Mpa(a)(暂定);5、泵组效率不低于84%(本次招标不包含电机本体) |
2013.05.30 |
2013.06.30 |
0.5 |
60 |
10
|
启动锅炉及其附属设备 |
2台 |
35t/h,1.27MPa,350℃ |
2012.10 |
---- |
0.5 |
20 |
11
|
给水泵汽轮机 |
4台 |
高压蒸汽(VWO)压力:
5.396
MPa(a);温度:340.2℃;低压蒸汽(VWO);压力:1.552
MPa(a);温度:398.6℃ |
2013.04.25 |
2013.05.25 |
0.5 |
30 |
12
|
静电除尘器 |
2套 |
效率为99.87%的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 |
2013.02 |
2013.05 |
1 |
60 |
13
|
干式除渣系统及附属设备 |
2套 |
最大出力为30t/h |
2013.08 |
2013.10 |
0.5 |
20 |
14
|
活化给料机 |
8套 |
额定出力: 0~600t/h(连续可调);出力调节方式:振动电机配可变力轮供电电压:
380V 50Hz电机防护等级: IP54;控制方式:程控及就地控制 |
2013.05.01 |
---- |
0.2 |
10 |
15
|
筒仓安全监测设备 |
2套 |
|
2013.08.01 |
---- |
0.2 |
5 |
16
|
筒仓重力式防爆装置 |
16套 |
防爆装置的启爆压力应准确,在设定的启爆压力下误差应≤±10%
防爆装置的启爆压力应可调,在设定的启爆压力下,根据现场变化应能在±40%范围内进行再调整。
自动启闭防爆装置设定回位压力:≤
0.6KPa;
爆炸时防爆装置内最大飞升压力:≤
6~8 KPa |
2013.05.01 |
---- |
0.2 |
2 |
17
|
凝汽器 |
2台套 |
1、型式:双壳体、双背压、单流程、表面式;
2、总冷却面积42000
m2
3、凝汽器入口冷却水工作压力0.35MPa(g);4、循环水量77000t/h;5、水室设计压力:0.6
MPa
6、凝结汽量最大工况:(VWO)(包括小汽机排汽):1434.6
t/h;7、汽侧压力:32(10.7)KPa |
2013.02.25 |
2013.02.25 |
1 |
60 |
18
|
筒仓惰化保护系统 |
1套 |
采用高纯度连续膜片式制氮设备,能自制高纯度的氮气,制氮系统的设计出力可调整,当氮气纯度大于97%时出力为60NM3/h
,95%时为100NM3
/h,视需要,可以调节氮气的纯度来调节出力,氮气纯度和出力可在控制盘上显示。 |
2013.06.01 |
---- |
0.2 |
5 |
19
|
电子称重式给煤机 |
12台 |
最大连续出力:不小于 90 t/h;给煤距离(给煤机进、出煤口中心线距离):
3635 mm(暂定);进口煤闸门与煤仓出口的接口标高:
21.5 m(暂定);煤仓出口尺寸:
1000(内径) mm;出口煤闸门与磨煤机入口接口标高:
9.865 m(待定);磨煤机落煤管接口尺寸:Ф780x10
mm(待定) |
2013.06 |
2013.08 |
0.2 |
8 |
20
|
间接空冷系统 |
2台套 |
空冷岛全部工艺系统(机械部分、电气部分、仪表控制部分等)的设备 |
2013.06 |
2013.06 |
2 |
80 |
3.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下述资格条件:
3.1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投标。
3.2投标人应是国家电力、机械行业等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设计、制造与标的设备相同设备资格的、有提供招标设备高质量的能力,设备应是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产品。
3.3投标人必须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相等于ISO9000系列标准)。
3.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3.5投标人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6业绩及其它要求(除另有说明外,以下所指业绩均为国内业绩):
通用标准:标的设备2007年至今,5年内至少具有2台(套)600MW及以上同类型机组成功运行1年的业绩,在同类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
其中第1包,中速磨煤机:要求投标人应在5年内,至少具有4台(套)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同类型机组锅炉磨制褐煤且至少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
其中第2包,烟气脱硝装置:要求投标人具有至少4台(套)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国内同类型机组脱硝工程合同业绩,其中至少有2台(套)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国内机组脱硝工程安全稳定运行两年以上的投运业绩。
其中第4包,风机:要求投标人应在近3年内,至少具有6台(套)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同类型机组锅炉动叶可调风机安全稳定运行的投运业绩。
其中第5包,汽机房行车:投标人应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不接受代理商投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制造、安装A级资质;投标人近五年应具有5台(套)装机容量为2×600MW及以上的同类型发电机组80吨及以上的起重机销售业绩,且投入使用的行车不少于10台。
其中第10包,启动锅炉及其附属设备:要求锅炉制造A级、安装一级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其中第12包,静电除尘器,要求投标人具有至少6台(套)装机容量600MW机组
2年以上的良好投运业绩。
其中第13包,干式除渣系统及附属设备:要求投标人应在近3年内,在国内至少具有10台(套)600MW级及以上同类型机组电厂的同类设备干除渣合同业绩;4台(套)600MW及以上机组电厂的同类设备至少3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
其中第14包,活化给料机:要求具有同等出力的设备成功运行业绩至少20台以上。
其中第19包,电子称重式给煤机:要求投标人应在5年内,至少具有4台(套)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同类型机组且至少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
3.7投标人注册资本要求:
第2包:投标人注册资本必须不小于7000万元人民币。
第5包及第12包:投标人注册资本必须不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
3.8各标的设备的技术资格条件详见招标文件下册的技术规范部分。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售价及购买方式:招标文件售价详见设备清单表(含电子文档),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注意1:若电汇购买招标文件,且需特快专递纸质招标文件,须加付100元人民币EMS费用。
注意2:若需招标文件电子版本,请携带U盘或提供电子邮箱地址。
(1)现场购买招标文件:
请务必提供:营业执照注册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和单位座机)、传真、电子邮箱地址、邮编、主营业务、法人、注册资本、资质等级等有效企业信息。
注意:如果购买招标文件的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请提供关于购买招标文件和处理报名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出示原件,并需留存一份复印件)。
(2)异地购买招标文件:
请按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银行账号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文件编号,购买标的设备的包号,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连同下述完整表格信息以及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传真至我公司(传真号码:0991-2329136),并将全套资料扫描后发送到gxxj_rxf@163.com邮箱中。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所有传真件或邮件后将电子版招标文件发到投标单位提供的电子邮箱中。
序号 |
信息名称 |
信息内容 |
1 |
所购买招标文件的招标编号及包号 |
|
2 |
投标人名称 |
|
3 |
投标人地址、邮编 |
|
4 |
联系人及职位 |
|
5 |
联系人座机、传真、手机 |
|
6 |
电子邮箱(E-mail) |
|
7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8 |
公司主营业务、资质等级 |
|
9 |
法定代表人 |
|
10 |
注册资本 |
|
5.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2年8月3日起,至2012年8月13日止。每天上午10:00—13:00,下午14:00—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6.
现场购买招标文件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2号乌鲁木齐大厦11层A座。
7.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Ø
A类设备及B类设备第一阶段开标递交文件开始时间:2012年8月24日8时00分(北京时间)。
Ø
A类设备及B类设备第一阶段开标递交文件截止时间:2012年8月24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Ø
B类设备第二阶段开标递交文件开始及截止时间:视评标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注:A类设备:第1、3~9、11~19包设备采用一步法招标;
B类设备:第2、10、20包:采用两阶段招标。
8.
开标地点:另行通知。
9.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投标文件须密封后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0.
此公告仅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上发布,对于因其它网站转载并发布的非完整版或修改版公告,而导致误报名或报名不上的情形,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承担责任。
11.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47号
执行机构:国投哈密发电有限公司
地
址:哈密市建设西路68号国投罗钾大厦913室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15299771039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投咨询有限公司
执行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招标咨询分公司、中投咨询有限公司
联络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2号乌鲁木齐大厦11层A座
邮政编码:830002
联 系 人:董娜、任旭峰、林键
联系电话:0991-2329176-0
手
机:15099637061(任)、15193116050(董)、13899990016(林)
邮
箱:gxxj_rxf@163.com
传
真:0991-2329136
户
名: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招标咨询分公司
开户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长江路支行
帐
号:0000020020110022613450
汇入城市:乌鲁木齐
注意: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