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公 告
日 期:2012年09月17
日
招标编号:GXTC-1205123
1.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就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宝清直属库双柳分库、哈尔滨直属库饶河分库粮食烘干成套设备采购项目的货物和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根据生产实际需要,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建设专用水稻、玉米烘干成套设备共2套。配套圆筒初清筛、烘前仓、烘后仓、干燥机、燃煤热风炉、提升输送设备和电器控制设备等,及相关配套设施,投标人负责设备的供应、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即项目总包价。
3.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4.
采购内容及分包情况如下:
货物需求一览表
序号 |
包名称 |
采购货物名称 |
项目单位 |
物料描述 |
数量 |
单位 |
交货日期 |
交货地点 |
备注 |
1 |
第一包 |
新建玉米烘干设施项目 |
黑龙江中储粮宝清直属库 |
新建500吨/日烘干设施 |
1 |
套 |
交货时间2012年11月15日 |
交货地点:宝清直属库双柳分库 |
连续式、燃煤 |
2 |
第二包 |
新建玉米、稻谷两用烘干设施项目 |
中央储备粮哈尔滨直属库 |
新建500吨/日烘干设施 |
1 |
套 |
交货时间2012年11月15日 |
交货地点:哈尔滨直属库饶河分库 |
连续式、燃煤 |
注:1)“包”为最小的投标单位,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进行投标,不得拆分。
2)采购内容包括上述货物的供应、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
5.
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1)
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投标人需为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干燥机主产品及成套配套设备的制造厂商;
3)
成套烘干设备销售业绩的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2009年(含)后近三年不少于3套500吨/日以上连续式干燥机或成套烘干设备的销售业绩,并提供合同证明等材料;
4)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已先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为准);
5)
投标人必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招标;
6)
要求财务状况良好。
7)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投标,并且不得将本项目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分包。本项目允许投标人可投多包或所有包,但只允许中一个包。
6.
有意向的投标人携带下述要求的材料的原件
(1)通过有效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
(2)通过有效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地税);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经办人需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是本单位在职人员证明(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的社保单位出具的本人缴纳社保证明);
(6)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7)要求财务状况良好。(需提供近二年(2009-2010)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具有2009年(含)后近三年不少于3套500吨/日以上连续式干燥机或成套烘干设备的销售业绩,并提供合同证明等材料原件;
从2012年9月17日起至9月21日16:30止(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北京时间)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51号606室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售价为
2000 元人民币/每包,售后不退。若邮购,须另加EMS费
100 元人民币。
请按下述招标代理机构地址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文件编号、包号,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联系人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传真后将尽快以EMS方式将招标文件邮寄给投标人。
7.
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12年
10 月8
日当日上午8:00-9:00时(北京时间)递交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51号9楼会议室逾期递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8.
定于2012年
10 月
8
日上午9:00时(北京时间),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51号9楼会议室开标。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9.
招 标
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联
系 人:王树君
联 系 电
话:0451-87117639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51号606室
邮
编:150001
联 系 人:李岩
电
话:0451-82312345转606
传
真:0451-55123789
电子函件:gxgdz@163.com
开户行及帐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7112510182600005361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首体南路支行
联系人:涂莉
联系电话:010-88354433-350
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