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3.1.1钢绞线
3.1.1.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略)、具有法人资格、具有钢绞线生产或供应经验、符合钢绞线生产经营范围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3.1.1.2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厂家预应力低松弛钢绞线年均产量达到(略)(略)吨(含)以上,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代理商需要具有生产厂家的书面授权和生产厂家的上述资料。
3.1.1.3质量保证要求:生产商具有钢绞线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略)部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近期合格的检验报告,各项质量指标满足《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略))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同时需满足神苛(略)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3.1.1.4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商(略)资金(略)(略)人民币及以上,代理商(略)资金(略)(略)及以上;提供近两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记的财务报告及报表。(略)(略)。
3.1.1.5供货业绩要求:生产商或代理商近3年内具有投标产品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等)。可提供生产厂家供货业绩。
3.1.1.6履约信用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至少两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1.1.7其他要求:代理商参与投标,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家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授权函(否则,必须承诺在最多3个钢绞线生产厂家范围内供货),同一个包件中一个代理商只能代理一个生产厂家的产品参加投标,生产厂家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钢绞线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3.1.2水泥
3.1.2.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略)、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水泥生产或供应经验、符合水泥生产经营范围的生产厂商或代理商,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3.1.2.2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商具备拥有干法旋窑年产(略)(略)吨以上的生产能力,具有生产低碱水泥的干法旋窑生产线,但不接受立窑和旋窑同时存在的申请人,生产商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代理商需要具有生产商的授权和生产厂家的上述资料。
3.1.2.3质量保证要求:生产商已获得ISO(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各项质量指标满足《通用硅酸盐水泥GB(略)-(略)》国家规范要求,生产商具有近两年由国家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同时需满足神苛(略)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3.1.2.4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厂家要求(略)资金不低于(略)(略)人民币,代理商要求(略)资金不低于(略)(略)人民币;提供近两年会计师事务所(略)或(略)不足两年的代理商应如实填写已有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实行先货后款,且要求每个包件垫资不低于(略)(略)。
3.1.2.5供货业绩要求:生产商或代理商近3年内具有投标产品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略)或(略)不足两年的代理商可提供生产厂家供货业绩。可提供生产厂家供货业绩。
3.1.2.6履约信用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至少两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1.2.7其他要求:代理商参与投标,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家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授权函(否则,必须承诺在最多3个水泥生产厂家范围内供货),同一个包件中一个代理商只能代理一个生产厂家的产品参加投标,生产厂家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水泥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3.1.3生石灰
3.1.3.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略)、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生石灰生产或供应经验、符合生石灰生产经营范围的生产厂商或代理商,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3.1.3.2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厂家具备年产5(略)吨以上的生产能力,代理商需要具有生产厂家的书面授权和生产厂家的上述资料。
3.1.8.3质量保证要求:各项质量指标满足《建筑生石灰》JC/T (略)-(略)、《建筑生石灰粉》JC/T (略)-(略)、《建筑消石灰粉》JC/T (略)-(略)国家规范要求,生产商具有近两年由国家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同时需满足神苛(略)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3.1.3.4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厂家要求(略)资金不低于(略)(略)人民币,代理商要求(略)资金不低于(略)(略)人民币;提供近两年会计师事务所(略)或(略)不足两年的代理商应如实填写已有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实行先货后款,且要求每个包件垫资不低于(略)(略)。
3.1.3.5供货业绩要求:生产商或代理商近3年内具有投标产品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等)。可提供生产厂家供货业绩。
3.1.3.6履约信用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或至少两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1.3.7其他要求:代理商参与投标,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家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授权函(否则,必须承诺在最多3个生石灰生产厂家范围内供货),同一个包件中一个代理商只能代理一个生产厂家的产品参加投标,生产厂家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生石灰粉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3.1.4碎石
3.1.4.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略)、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碎石生产或供应经验、符合碎石生产经营范围的生产厂商或代理商,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3.1.4.2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厂家具备年产(略)(略)吨以上的生产能力,代理商需要具有生产厂家的书面授权和生产厂家的上述资料。
3.1.4.3质量保证要求:生产商具有近两年第三方(含部/(略))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同时需满足神苛(略)施工技术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