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黔江至张家界至(略)咸丰段(以下简称黔(略)咸丰段)和火(略)城连接线(又称咸(略)建设需要,需依法征收黔(略)咸丰段和火(略)城连接线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略)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略)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略)走向
﹙一﹚黔(略)咸丰段。起于鄂渝边界楠木园,经茅草坪、上石门坎、梨树坨、柑子坪、庙坝槽、兰田湾、杨家岩、岩口、兴田坝、柑子树、渔塘坪、菜园子、泡桐湾、徐家巷子后面、笔架山、唐家沟、鹤立坪、驼马店、椿树湾、土乐坪、毛团园,止于咸来边界大堡梁。
﹙二﹚火(略)城连接线。起于火(略),经大坪、野猫河、(略)、吉家院子、小模,止于麻柳坝(与(略)相接)。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审批黔(略)咸丰段走向线位沿线两侧各(略)米范围内和火(略)城连接线规划范(略)宅基地、临时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停止在黔(略)咸丰段走向线位沿线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设置和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规审批者,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黔(略)咸丰段走向线位沿线两侧各(略)米范围内和火(略)城连接线规划范围内从事修建房屋、围墙、保坎、水池、水窖、圈舍、沼气池等建(构)筑物和晒场、(略)、沟渠以及安装杆线、(略)等任何建设活动,(略)必须立即停工;禁止在黔(略)咸丰段走向线位沿线两侧各(略)米范围内和火(略)城连接线规划范围内从事栽植经济林木、植树造林、培育花卉苗圃以及安葬坟墓等活动,不得改变土地、地上附着物现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征拆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黔(略)咸丰段走向线位沿线两侧各(略)米范围内和火(略)城连接线规划范围内以转让、租赁等任何形式从事土地流转活动。
五、沿线广大人民群众要充(略)认识黔(略)和火(略)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支(略)建(略)建设顺利实施(略)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略)
(略)年6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