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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1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川投网球中心2015-2016年度保险比选招标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
(略)-(略)年度
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现金险
及公众责任险
比
选
文
件
(略)
(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比选公告
2
第二章 比选响应人须知
4
第三章 比选评审办法
7
第四章 保险合同文件
(略)
第五章 编制比选响应文件
(略)
一、比选响应文件的组成
(略)
二、比选响应文件封面
(略)
三、比选报价书
(略)
四、(略)
(略)
五、比选报价表
(略)
六、优惠条件汇总表
(略)
七、保险方案差异表汇总表
(略)
八、比选相应人财务状况、承保能力及偿付能力情况
(略)
九、项目经验说明(格式)
(略)
第六章 保险项目及方案
(略)
一、财产一切险(保单格式)
(略)
二、机器损坏险(保单格式)
(略)
三、现金险(保单格式)
(略)
四、公众责任险(保单格式)
(略)
五、投保项目明细表
(略)
第七章 保险条款措辞
(略)
一、财产一切险及扩展条款措辞
(略)
二、机器损坏险及扩展条款措辞
(略)
三、现金险条款措辞
(略)
四、公众责任险及扩展条款措辞
(略)
第一章 比选公告
(略)拟投保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现金险及公众责任险,欢(略)向比选人提出比选申请。
(略)概况
(略)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略)经营、大型会(略)。公司成立于二○○七年二月,目前拥有并管理(略)(五(略)体育公园。
二、比选内容
(略)-(略)年度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现金险及公众责任险。
三、对潜在比选响应人的资格要求:
(一) 比选响应人拥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资格;
(二) (略);
(三) 比选响应人必须(略)境内设立有机构,且须在(略)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三年及以上;
(四) 比选响应人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略)%。
(五) 本项目不接受比选响应人以共保体、联合体形式参与比选。
四、比选文件发售安排
比选文件一套,定于(略)年 (略) 月 (略)日工作时间上午9:(略)-(略):(略)时,下午(略):(略)-(略):(略)时(略)财务部发售
五、(略)比选文件需提交的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一)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二) 经办人单位介绍信或(略)原件;
(三) 经办人(略)原件、复印件。
六、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接受比选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略)年 (略) 月 7 日(略):(略) 时,比选响应文件必须在此规定时间之前专人(略)财务部。比选响应文件正本(略)套,副本(略)套,光盘(略)张(文档采用WORD 格式,报价表采用Excel 格式)。迟到的比选响应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比选响应文件,比选人予以拒收。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略)
联 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略)
第二章 比选响应人须知
一、保险期限
(略)年,具体起讫日期以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二、比选费用
比选响应人应自行承担其比选响应文件制作及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中选与否,比选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三、(略)查勘
比选人不组织(略)查勘,但若比选响应人需要进行(略)查勘(费用自理)的,比选人及其保险经纪人将尽量给与协助。若在(略)查勘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除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外,均由比选响应人自行负责。
四、比选文件的澄清
(略)对比选文件理解不清或有疑问,可于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天前书面要求比选人进行解释或澄清,比选人认为有必要解释的问题将在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天前以书面形式答复,并(略)送所有已得到比选文件的比选响应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略)。
五、比选文件的修改
(一) 比选人在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天前,可以对比选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以是比选人主动提出的,也可以是为解答比选响应人澄清的问题做出的。
(二) 修改条款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比选文件的比选响应人,并对其有约束力,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略)。比选响应人收到修改文件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经收到。
(三) 为了给比选响应人合理、充足的时间,比选人可以按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比选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并书面通知比选响应人。
六、比选响应人的认可
比选响应人应充(略)理解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比选响应文件一经提交比选人,即表明比选响应人已经仔细阅读、调查和了解与项目有关的一切情况,并已理解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比选响应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七、比选响应文件的编制
(一) 比选响应人应按比选文件(包括补充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比选响应文件。比选响应文件一式(略)份、光盘(略)张,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封面上应(略)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副本、光盘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二) 比选响应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并按比选响应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其他专用章无效)和经营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略)。
(三) 比选响应文件应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均应由经营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或(略)确认。
八、比选响应文件的提交
(一)比选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比选响应文件的应装袋密封,不密封的比选响应文件无效。封袋面上写明:
(1)比选人的名(略)责任公司
(2)比选的项目名(略)责任公司(略)-(略)年度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现金险及公众责任险。
(3)标明“在 (略)年 (略) 月 7 日(略):(略)时前不准启封”
(4)比选响应人的名称和地址
(5)封袋封口处应加盖比选响应人公章和经营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二)比选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比选响应人应在(略)年 (略) 月 7 日(略):(略)时前将比选响应文件(略)财务部。凡截止时间后送到的比选响应文件将被比选人拒绝接收。
九、比选响应人的报价
(一) 比选响应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报价。
(二) 比选报价书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应与比选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十、比选响应文件有效期
自比选响应文件截止日起算,有效期为(略)天。
十一、比选预算控制价
本项目设置比选预算控制价人民币(略),(略).(略)(略),当比选响应人的比选报价超过比选预算控制价时,其比选响应文件将做作废处理。
十二、比选响应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一经发现,将取消该比选响应人的比选资格。
第三章 比选评审办法
一、比选人组建评审委员会
比选人将按有关规定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程序和内容
(一)初步评审
对比选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包含符合性审查。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比选响应文件才能参加详细评审。
1、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包括:
(1)比选响应文件上经营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齐全,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2)比选响应人资格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3)比选响应人经营负责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4)一份比选响应文件应只有一个比选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5)比选响应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
(6)是否出现保险责任、承保条件、免赔额、赔偿限额等实质性偏差。
比选响应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审小组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比选响应文件做作废处理。
如果有证据显示比选响应人以他人名义参与比选、与他人串通参与比选、以行贿手段谋取中选,以及报价弄虚作假的,评审小组应对该比选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
2、比选响应文件若满足符合性审查条件,但在其他方面存在细微偏差,评审小组可要求比选响应人进行书面澄清、补正,但不得对该比选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
(二)详细评审
1、初步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小组应对比选响应文件从资质情况、报价、履约能力以及比选响应人以往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
2、评审小组要对比选响应人的财务能力及理赔服务能力等进行详细评审。如发现比选响应文件所提供的比选文件材料虚假的,评审小组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3、比选响应文件存在的其它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评审小组可要求比选响应人进行澄清,但不得作废标处理。
4、在评审过程中若发现比选响应文件存在算术性错误,比选人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若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则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改正数字表示的数额。
当报价表中某项目的“保险金额”和“费率”的乘积与该项目的“保费”不吻合时,则以该项标出的“保险金额”与“费率”为准改正其“保费”。除非其“保险金额”与“费率”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则应以该项标出的“保费”为准改正其“保险金额”与“费率”。
当(略)项报价表中的各项目“合价”之和与其表中的“小计”金额不吻合时,则以各项目“合价”之和为准改正其表中的“小计”金额。
当报价汇总表中的各项目金额与其(略)项报价表中的相应项目金额不吻合时,则以各(略)项报价表中的项目金额为准,改正其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项目的金额。
当报价汇总表中各项目“合价”之和与比选总报价不吻合时,则以各项目“合价”之和改正比选总报价。
5、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不得接受比选响应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比选响应人的澄清不得改变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比选响应人应评审小组要求所做出的澄清内容将视为比选响应文件的组成部(略)。
6、评(略)标准及评审内容(满(略),见下附表)
序号 |
项 目 |
评 (略) 内 容 |
满(略)值 |
评(略)值 |
1 |
比选报价 |
见下表 |
(略) |
(略)~(略) |
2 |
优惠条件 |
各类优惠内容 |
8 |
0~8 |
3 |
财务状况、承保能力及再保险安排 |
比选响应人的资产状况、偿付能力及偿付能力充足率情况等。 |
6 |
0~6 |
4 |
风险(略)析 |
对投保项目风险的认识及(略)析。 |
8 |
0~8 |
5 |
保险服务 |
保险服务人员配备情况、与保险标的及保险业务有关的技术优势,可向业主提供的相关服务,理赔权限、理赔时效、类似项目的理赔经验。 |
(略) |
0~(略) |
6 |
承保经验 |
承保类似项目的保险经验。 |
5 |
0~5 |
7 |
其 它 |
比选文件对比选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资料完(略)性及比选响应文件的质量,保险方案、保单条款及细则的完(略)性等。 |
3 |
0~3 |
比选报价计算得(略)按下表计算:
报价偏离基准价的幅度((略)) |
比选报价计算得(略) |
(略)>(略)% |
(略)-(略)×(│(略)│-(略)%) |
5%<(略)≤(略)% |
(略)-(略)×(│(略)│-5%) |
0≤(略)≤5% |
(略)-(略)×│(略)│ |
其中:
报价偏离基准价的幅度((略))计算公式(略)
(1)(略)=(比选报价-基准价)×(略)%/基准价。
(2)基准价:基准价为经评审合格的比选响应人中的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的平均值。
(3)得(略)低于(略)时以(略)计。
(三)编制评审报告
评审后,评审小组应完成评审报告,评审小组再根据评(略)统计结果按综合得(略)从高到低排序,推荐中选候选人进入澄清谈判。
三、确定中选人
比选人将根据评审小组推荐的中选候选人的澄清谈判情况最终确定中选人。
四、保密纪律
从比选截止日期开始,有关比选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比选响应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参与评审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比选响应人申报的关于资格、业绩等的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比选响应人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
报价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比选响应人,扰乱比选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比选响应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听和搜集评审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审或授标工作。
五、中选
1、本项目不承诺最低价中选,各比选响应人的保险价格应符合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2、本次比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比选人无需对中选结果做出解释。
六、本比选文件的解释权属比选人及其保险经纪人。
第四章 保险合同文件
保险协议书(格式)
说明:以下为保险协议书格式,最终协议根据比选结果进行相应调(略)。保险协议中提出的保险服务要求,比选响应人应在比选响应文件中予以明确。
(略)(甲方)
保 险 人:(略)…………………(乙方)
为(略)投保项目得到充(略)的保险保障,通过比选,确认 为保险人,保险人和投保人就保险服务事宜,订立保险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和执行。
一、保险合同组成
1.下列文件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略):
(1)本保险协议书;
(2)保险单;
(3)比选文件及其附件;
(4)比选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5)形成合同的其它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或保险各方发生争议时,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合同文件为准。
二、保险项目
(略)-(略)年度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现金险及公众责任险
三、保险费
1.财产一切险保险费:RMB (略)
财产一切险保险费率: ‰
2.机器损坏险保险费:RMB (略)
机器损坏险保险费率: ‰
3.现金险保险费:RMB (略)
现金险保险费率: ‰
4.公众责任险保险费:RMB (略)
公众责任险保险费率: ‰
5.合计:RMB (略)
6.保险费(略)方式
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略)保险费。
四、保险期限
一年,自(略)年(略)月(略)日0:(略)起至(略)年(略)月9日(略):(略)止。
五、保险期内服务
(略)络
1.项目服务领导小组
乙方应为本项目成立保险服务领导小组,在本协议生效后立即投入正式操作,负责处理一切保险事宜。
项目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
组 长:
成 员:
项目领导小组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它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2.保险服务工作小组
乙方应为本项目成立保险服务工作小组,负责保险服务的各项具体工作。保险服务第一联系人为本项目的常设联系人,负责与甲方、丙方及乙方内部保险服务事宜的沟通协调工作。第一联系人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它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
姓 名 |
职 务 |
手机号码 |
座机电话 |
第一联系人 |
|
|
|
|
第二联系人 |
|
|
|
|
承保联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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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赔联系人 |
|
|
|
|
(二)风险管理服务
1.在保险有效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组织至少一次对本项目的风险查勘并提交风险查勘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防灾防损建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在保险有效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至少举办一次对甲方相关人员的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培训,以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六、理赔服务
(一)服务组织
乙方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本项目的保险理赔工作并组成统一的项目服务小组,明确职责(略)工与汇报途径;
(二)出险通知
甲方在获悉发生损失后,应及时通知乙方(报案电话: ),并同时通知丙方((略)-(略))。
(三)(略)查勘
乙方应严格执行(略)天、(略)小时的全天候接报案制度。乙方在接到甲方或丙方的报案通知后,应在(略)(略)钟以内以书面答复是否需要保留(略)。如需要,乙方专责理赔人员应在3小时内赶到损失(略),进行(略)查勘,查勘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因抢险需要,或乙方查勘人员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及时到达出险(略),乙方允许甲方自行处理事故(略)。乙方认同并将根据甲方拍摄的事故(略)的有关照片、录像及受损财产实物等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四)单证审核
1.在接到甲方报案后,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提供理赔所需全部资料的书面清单,以避免反复准备索赔资料给甲方正常工作可能带来的干扰。
2.甲方或丙方按本保险合同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交必须的、有效的、真实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乙方接到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略),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或丙方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乙方认可索赔资料完(略)。之后,不得再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或以资料不全为理由延迟赔案处理。
3.乙方承诺不要求甲方提供任何非处理本项目赔案所必需的索赔文件、单据或其它任何材料。如甲方需要,乙方应就需要甲方提供的索赔材料的必要性做出解释。
(五)索赔处理
1.预付赔款
对于经初步查勘确定为保险责任范围内,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保险事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保险公估人的建议,对已确定的损失先予赔付,待最终结案后再(略)相应差额;
2.理赔时限
1) 索赔金额在5(略)及以下的案件,乙方应在收齐全部索赔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通报理算意见,并在与甲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划付全部保险赔款;
2) 索赔金额在5(略)至(略)(略)(含50(略))之间的案件,乙方应在收齐全部索赔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通报理算意见,并在与甲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划付全部保险赔款;
3) 索赔金额在(略)(略)至(略)(略)(含(略)(略))之间的案件,乙方应在收齐全部索赔材料后(略)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通报理算意见,并在与甲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划付全部保险赔款;
4) 索赔金额在(略)(略)以上的案件,乙方应在收齐全部索赔材料后(略)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通报理算意见,并在与甲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后(略)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划付全部保险赔款。
5) 乙方如果认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书面提出拒赔,并陈述拒赔理由。如果乙方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未书面提出拒赔或未陈述拒赔理由,则视为乙方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之后,不得再提出拒赔。
(六(略)及其费用
对于报损金额在10(略)以上或双方有争议的保险案件或甲方认为有聘请公估人的必要时,乙方应聘请(略)为(略)所发生的全部费(略)签订的委托协议应送甲方备查。
七、一般条款
(一)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略)提起诉讼。
(二)协议的修订和解除
在本协议正常执行期间,协议内容的任何修改、变更、取消,经由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即可进行。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或保险单义务,或者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保险服务承诺等行为,除按照违约条款处理外,甲方有权修改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直至解除合同。
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自(略)5年(略)月(略)日起正式生效至保险有效期终止。若本项目保单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则本协议将持续有效,至保单涉及的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2.本协议有效期满后,若甲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乙方续签后续年度的保险合同或重新就保险条件进行谈判。
(四)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略)及信息、存储盘资料等)泄露给其它团体或个人:(略)n>
1.提供给与执行本协议服务内容有关的雇员或顾问,或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
3.经甲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其它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五)法律责任
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人(略)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
(六)其它
1.乙方按本协议出具的保单与本协议冲突之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
2.本协议共(略)份,正本(略)份,甲、乙双方各执(略)份;副本(略)份,甲方(略)份,丙方(略)份。
(以下无正文)
协议方签章:
|
(略)名称 |
签 章 |
甲方(投保人) |
<(略) |
法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
乙方(保险人) |
|
法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
丙方(经纪人) |
(略) |
法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
第五章 编制比选响应文件
一、比选响应文件的组成
比选响应人应按比选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比选响应文件,比选响应文件应包括:
(一) 比选响应文件封面
(二) 比选报价书
(三) (略)
(四) 保险技术文件
1、 比选报价表
2、 优惠条件汇总表
3、 保险方案差异条件汇总表
4、 项目服务方案说明
5、 其它文件和资料
(五) 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公司介绍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
3、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影印件
(六) 对该项目的风险认识
(七)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比选响应文件封面
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
比
选
响
应
文
件
年 月 日
三、比选报价书
比选报价书(格式)
(略)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比选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总保险费(大写) (略)(¥ )的报价,按比选文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并承担保险责任。
2、我方提交的比选响应文件在比选截止时间后的(略)天及其延长期(如果有)内有效,在此期间内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比选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不撤回比选响应文件。
3、如果我方中选,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中选通知书或保险出单指示后,及时为你方出具正式保险单。
4、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最低价中选。
5、在此声明,比选响应文件中有关比选响应人资格、资信的文件、证明和陈述均是真实有效的,若有违背,我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6、比选报价内容见本章第五节《比选报价表》。
7、我方完全同意自行承担为参与比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比选响应人:(略)n> (公章)
经营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年 月 日
四、(略)
授 权 委 托 书(格式)
致:
我, (姓名),作为 (比选响应人名称) 的经营负责人,兹授权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 (居民(略)编号: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就 (项目名称)签署比选响应文件、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及我单位均予以承认并全部承担其产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特此授权。
比选响应人:(略)n> (公章)
(略)经营负责人:(略)n> ((略))
委托代理人:(略)n> ((略))
日 期: 年 月 日
附:居民(略)复印件。
比选报价表(格式)
险种名称 |
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 |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
财产一切险 |
|
|
|
机器损坏险 |
|
|
|
现金险 |
|
|
|
公众责任险 |
|
|
|
合计 |
|
说明: 报价中已包含所有的优惠条件及保险经纪费佣金。
比选响应人:(略)n> (公章)
经营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年 月 日
六、优惠条件汇总表
优惠条件汇总表(格式)
(表格不够可按格式扩展)
比选响应人:(略)n> (公章)
经营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年 月 日
七、保险方案差异表汇总表
保险方案差异表汇总表(格式)
序 号 |
比选文件条件 |
(略)条件 |
条目 |
内 容 |
内 容 |
|
|
|
|
|
|
|
|
|
|
|
|
(表格不够可按格式扩展)
说明:1. 若出现保险责任、承保条件、免赔额、赔偿限额等实质性偏差,比选人将其视为不响应比选文件,作为废选文件处理;
2. 表格不够可按格式扩展,如果需添加长篇幅的条款,可以在本表中索引或说明,并在本表后添加相应的附件。
比选响应人:(略)n> (公章)
经营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年 月 日
八、比选相应人财务状况、承保能力及偿付能力情况
比选响应人财务状况、承保能力及偿付能力情况表(格式)
项目 |
(略)年 |
(略)年 |
(略)资本金 |
|
|
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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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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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偿付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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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充足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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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响应人:(略)n> (公章)
经营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年 月 日
九、项目经验说明(格式)
比选响应人应按照下列格式提供其近3年来在类似项目的承保以及理赔经验,比选响应人应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含有虚假信息,比选人有权不接受相应比选响应文件。
1.承保经验(表格可进行扩展)
项目名称 |
总保险金额 |
承保险种 |
承保比例 |
总保险费 |
承保时间(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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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赔经验(表格可进行扩展)
项目名称 |
总保险金额 |
承保比例 |
客户索赔金额 |
赔偿金额 |
损失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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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项目及方案
一、财产一切险(保单格式)
投保人 |
(略) |
被保险人 |
(略) |
保险地址 |
(略)东(略) |
保险期限 |
自(略)年(略)月(略)日0:(略)时起至(略)年(略)月9日(略):(略)时止。 |
保险标的 |
房屋建筑(含装修)、机器设备、家具、电器等室内财产 |
保险金额 |
(略),(略),(略).(略),详见本章“第五节 投保项目明细表” |
免 赔 额 |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略) |
扩展条款 |
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2、盗窃扩展条款B
3、地震扩展条款
4、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5、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6、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7、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8、其他物品扩展条款B
9、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略)、烟熏扩展条款
(略)、自燃等扩展条款
(略)、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略)、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略)、错误和遗漏条款
(略)、(略)小时条款
(略)、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略)、重置价值条款
(略)、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
特别约定 |
鉴于投保人参照账面原值确定了保险金额,保险人同意视为足额投保。 |
司法管辖 |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
付款方式 |
保险费于投保人收到保险人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略)。 |
二、机器损坏险(保单格式)
投保人 |
(略) |
被保险人 |
(略) |
保险地址 |
(略)东(略) |
保险期限 |
自(略)年(略)月(略)日0:(略)时起至(略)年(略)月9日(略):(略)时止。 |
保险标的 |
包括但不限于中央(略)等 |
保险金额 |
(略),(略),(略).(略),详见本章“第五节 投保项目明细表” |
免 赔 额 |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略) |
扩展条款 |
1、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2、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3、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4、场外维修及改动条款
5、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6、错误和遗漏条款
7、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
特别约定 |
鉴于投保人参照账面原值确定了保险金额,保险人同意视为足额投保。 |
司法管辖 |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
付款方式 |
保险费于投保人收到保险人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略) |
三、现金险(保单格式)
投保人 |
(略) |
被保险人 |
(略) |
保险地址 |
(略)东(略) |
保险期限 |
自(略)年(略)月(略)日0:(略)时起至(略)年(略)月9日(略):(略)时止。 |
保险金额 |
送提款途中:(略),(略).(略) |
存放于保险柜及营业过程中:(略),(略).(略) |
合计:(略),(略).(略) |
免 赔 额 |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略) |
扩展条款 |
无 |
司法管辖 |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
付款方式 |
保险费于投保人收到保险人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略) |
四、公众责任险(保单格式)
投保人 |
(略) |
被保险人 |
(略) |
保险地址 |
(略)东(略) |
保险期限 |
自(略)年(略)月(略)日0:(略)时起至(略)年(略)月9日(略):(略)时止。 |
保险金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RMB(略),(略),(略).(略)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略),(略),(略).(略)
其中,人身伤亡:(略),(略),(略).(略)
财产损失:5,(略),(略).(略) |
保险地点 |
(略)经营场所所在地(包括但不限于川投国际酒(略)决赛场、半决赛场、预赛场、练习场、室内赛场、乒乓球、壁球、羽毛球、恒温游泳池、健身房、高尔夫挥杆练习场、体育公园) |
免 赔 额 |
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略),人身伤亡无免赔。 |
扩展条款 |
1、电梯责任条款
2、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3、建筑物改动责任条款
4、出租人责任条款
5、游泳池责任条款
6、运动场馆责任条款
7、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8、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9、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略)、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
特别约定 |
在保险期限内,将有(略)联青少年U(略)联青少年大师赛、ATP(略)联青少年戴维斯杯和联合会杯总决赛等赛事的运动员、官员、总监、雇员、代理商、球童和志愿者等赛事相关人员在被保险人营业地址内活动。对于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上述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责任。 |
司法管辖 |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
付款方式 |
保险费于投保人收到保险人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略) |
财产一切险投保明细表
单位:(略)
资产类别 |
项目名称 |
投保金额 |
房屋建筑(含装修) |
运动场馆 |
(略),(略),(略).(略) |
运动员公寓 |
(略),(略),(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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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略),(略).(略) |
(略) |
(略),(略),(略).(略) |
小计 |
(略),(略),(略).(略) |
机器设备 |
运动场馆 |
(略),(略),(略).(略) |
运动员公寓 |
6,(略),(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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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略),(略).(略) |
(略) |
(略),(略),(略).(略) |
小计 |
(略),(略),(略).(略) |
家具、电器等室内财产 |
小计 |
(略),(略),(略).(略) |
合计 |
(略),(略),(略).(略) |
机器损坏险投保明细表
单位:(略)
项目名称 |
资产类别 |
投保金额 |
运动场馆 |
机器设备 |
(略),(略),(略).(略) |
运动员公寓 |
机器设备 |
6,(略),(略).(略) |
|
机器设备 |
(略),(略),(略).(略) |
(略) |
机器设备 |
(略),(略),(略).(略) |
合计 |
(略),(略),(略).(略) |
第七章 保险条款措辞
一、财产一切险及扩展条款措辞
财产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略)、(略)、涵洞、(略)、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略)。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略)(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略)、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略)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略)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八)盗窃、抢劫。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略)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略)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略)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略)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略);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略)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略)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略)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略)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略)或者应当(略)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略),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略)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略)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略)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略)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略)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略)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一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略)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略)的部(略)。
第三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略)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略)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略)恢复部(略)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略)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略)或者(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略)起诉。
第三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略)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略)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略)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略)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略)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略)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略)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略)保险费。
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略)保险费。
释义
第四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
爆炸(略)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略)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略)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略)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略)毫米以上,或连续(略)小时降雨量达(略)毫米以上,或连续(略)小时降雨量达(略)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略).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略)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略)米/秒-(略)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略)米/秒以上。
(八)冰雹:指(略)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九)台(略)附近最大平均风力(略)级或以上,即风速在(略).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略)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十一)暴雪:指连续(略)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略)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略),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略),漫延成灾。
(略)上(略),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略)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十)重大过失行(略)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略)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二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二十四)行(略)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略)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略)%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略)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二十七)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
一
个
月 |
二
个
月 |
三
个
月 |
四
个
月 |
五
个
月 |
六
个
月 |
七
个
月 |
八
个
月 |
九
个
月 |
十
个
月 |
十
一
个
月 |
十
二
个
月 |
年费率的百(略)比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略)按一个月计收。
财产一切险扩展条款
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盗窃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
(略)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地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略)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略)%。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略)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保险人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附加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RMB(略),(略),(略)。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2,(略),(略)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
(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2,(略),(略)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略),(略),(略)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其他物品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座落地中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财产:
1)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
2)广告招牌、天线、霓虹灯及太阳能装置等。
对上述财产,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略),(略)。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2,(略),(略)。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略)、烟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烟熏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清除污迹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2,(略),(略)。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略)、自燃等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在列明地域范围内由于自燃、渗漏、鼠咬、虫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略)、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略)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2,(略),(略)。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略)、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略)对或(略)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略)对或(略)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略)、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略)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略)、(略)小时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略)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略)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略)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略)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略)、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略)恢复部(略)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略)、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 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 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略)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 = 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略)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略)价计算:
(一) 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 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 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略)、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机器损坏险及扩展条款措辞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略)、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略)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略)或(略)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略)命令或任(略)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八)火灾、爆炸;
(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十二)机动车碰撞;
(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略)、玻璃(略)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五)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略)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第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略)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略)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略);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略)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略)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略)或者应当(略)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略),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略)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略)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略)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部(略)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金额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略)对或(略)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受损保险标的的(略)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时,其差额部(略)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则按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如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一项将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的(略)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施救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略)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八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略)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略)的部(略)。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略)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略)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略)恢复部(略)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略)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略)或者(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略)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略)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略)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略)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略)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略)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略)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略)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略)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略)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
爆炸(略)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略)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略)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略)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略)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略)毫米以上,或连续(略)小时降雨量达(略)毫米以上,或连续(略)小时降雨量达(略)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略).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略)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略)米/秒-(略)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略)米/秒以上。
(八)冰雹:指(略)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九)台(略)附近最大平均风力(略)级或以上,即风速在(略).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略)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十一)暴雪:指连续(略)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略)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略),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略),漫延成灾。
(略)上(略),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略)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十)重大过失行(略)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略)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二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二十四)行(略)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略)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略)%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略)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二十七)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
(二十八)错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二十九)缺陷: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未达到国家或行业协会规定的标准。
(三十)离心力:是指向心力的反作用力,也称“惯性离心力”;
(三十一)超负荷:指因电流超过额定数值,电器负荷电流过高,致使电器设备超过额定容量或额定功率。
(三十二)电弧:指导体与导体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三十三)感应电:指通电导体周围造成的磁场使其它导体产生的带电现象。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
一
个
月 |
二
个
月 |
三
个
月 |
四
个
月 |
五
个
月 |
六
个
月 |
七
个
月 |
八
个
月 |
九
个
月 |
十
个
月 |
十
一
个
月 |
十
二
个
月 |
年费率的百(略)比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略)按一个月计收。
机器损坏险扩展条款
1、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略),(略),(略)。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略)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2,(略),(略)。
3、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2,(略),(略)。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场外维修及改动条款
如果已交付到(略)的任何保险财产需要修理或修改并且此种修理或修改将在场外进行,则本保险因自动扩展对在工厂进行此种修理或修改的保险财产予以保险。为避免模糊,如果保险财产到此修理或修改工厂的运输(略)上或内(略)运输,则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应在本条款下予以保险,但如果需要海运或空运,则本条款不对此种运输中或在修理或修改工厂装卸时的损失或损坏予以保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略)恢复部(略)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略)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略)对或(略)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略)对或(略)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现金险条款措辞
现金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略)债券、支票、现金银行汇票和邮政汇票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洪水;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三)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
(四)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构成本条规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上述的(略)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略)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略)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略)有关部门的没收、征用;
(五)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送款或提款时由于(略)及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
(二)因保管不善导致保险标的损坏、霉烂、虫咬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并按照标的项目(略)项列明。
第九条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出险时在国内合法金融机构可以兑现的价值,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略)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略)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略);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略)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和有关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被保险人需具有完备的安全防盗措施,在非营业时间内,必须撤去金库、保险箱(柜)的钥匙,并将保险标的锁入保险柜内,并二十四小时安排专门人员值班。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略)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略)或者应当(略)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略),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略)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略)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略)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略)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略)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略)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八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略)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略)的部(略)。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略)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略)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略)恢复部(略)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略)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略)或者(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略)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略)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略)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略)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略)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略)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略)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略)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略)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略)保险费。
释 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略)债券:政(略)债券,即国库券。
(二)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三)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略)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四)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五)重大过失行(略)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六)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七)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
一
个
月 |
二
个
月 |
三
个
月 |
四
个
月 |
五
个
月 |
六
个
月 |
七
个
月 |
八
个
月 |
九
个
月 |
十
个
月 |
十
一
个
月 |
十
二
个
月 |
年费率的百(略)比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略)按一个月计收。
四、公众责任险及扩展条款措辞
公众责任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略)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略)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略)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略)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台风、暴雨、洪水、雷击等自然灾害;
(七)火灾、爆炸、烟熏;
(八)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九)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十)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所有、管理或以其名义使用的机动车辆、核设施、航空航天器、(略)机车、海上设施、船舶、起重机械、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导致的损失;
(十二)在被保险人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停车场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十三)因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营业场所内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导致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出售、赠与的产品、货物、商品所导致的损失;
(七)因建筑、安(略)引起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八)患传染病以及食物、饮料、酒精中毒造成的损失;
(九)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因从事医师、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审计师、设计师、监理师、评估师、律师等专门职业造成的损失;
(十)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因从事加工、修理、改进、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损失;
(十一)停放车辆车内财产的损失或因刮蹭、碰撞、倾覆造成停放车辆的损失;
(十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略))所发生的任何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十三)在保险单(略)域范围外所发生的任何损失;
(十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略)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略);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略)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略)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略)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略)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略)或者应当(略)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略),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略),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略)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略)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五)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
(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略)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略)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多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多人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略)%,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七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略)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略)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年限
第二十八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参照死亡赔偿金的标准计算。
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等级 |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
伤残赔偿系数 |
1级 |
(略)% |
1.0 |
2级 |
(略)% |
0.9 |
3级 |
(略)% |
0.8 |
4级 |
(略)% |
0.7 |
5级 |
(略)% |
0.6 |
6级 |
(略)% |
0.5 |
7级 |
(略)% |
0.4 |
8级 |
(略)% |
0.3 |
9级 |
(略)% |
0.2 |
(略)级 |
(略)% |
0.1 |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将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审核诊疗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用以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对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超出事故发生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标准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误工费用的赔偿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对超过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略),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用的赔付标准以不超过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限。
第三十一条 护理费用的赔付标准不超过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略)%。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略)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略)的部(略)。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略)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略)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略)或者(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略)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略)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5%手续费后,剩余部(略)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略)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略)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略)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略)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各种传染病。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者】指除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保险人的代表】指虽不是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其组织的一部(略),但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按被保险人委托或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与被保险人之经营或活动的范围或性质有直接关联的人或组织。
【人身伤亡】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财产损失】指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坏,包括所引起的该财产不能使用;或有形财产虽未受实质损坏但已丧失使用价值。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每次事故】指一次意外事故或同一突发性事件引发的一系列意外事故造成一名或多名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略) |
(略) |
(略) |
年费率的比例(%)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公众责任险扩展条款
1、电梯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坠落;
2、电梯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二、责任免除
1、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电梯本身的损坏;
2、在电梯维修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劳动管理部门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略)改后仍未改正的;
4、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5、因电梯超载(超员)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6、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被保险人义务
1、必须遵守政府有关电梯的法令条例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
2、按时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并接受劳动部门的检查;
3、操作非自动电梯的人员必须持有安全操作证,被保险人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检查。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其它事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红灯、装饰物,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安装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未经政府部门许可的装置;
三、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其它事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建筑物改动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改动、维修或装修建筑物,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改动、维修或装修建筑物应符合政(略)的规定;
2、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3、对所拥有的建筑物、(略)、工厂、机器或设备的改变和维修,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略)批改手续。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其它事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出租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出租的房屋建筑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游泳池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运动场馆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被保险人所有、控制或经营的运动场馆,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寄存于该运动场馆保管柜中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1、第三者在运动场馆内因互相打闹、嬉戏造成意外事故;
2、存放于衣物保管柜内的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的损失;
3、第三者过失或故意行为致使其保管柜内衣物及其他物品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它事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锅炉本身内部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略)颁发的锅炉合格证书并保证对锅炉由合格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掺有异物或有毒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略))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上述责任的承担是以被保险人已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人类食用标准的食品或饮料为前提。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9、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略))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包括特别标明的房东所有但由被保险人使用或控制下的家具、设备和相关附属品。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略)、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照管和控制下的客人财产损失,并按下列限额负责赔偿:
1、对每一客人的赔偿责任以RMB(略),(略).(略)为限;
2、对每一客人保存在营业场所之内的安全保管箱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RMB(略),(略).(略)为限。
本附加险保障中客人财产包括客人送洗的衣物。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