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寿命: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远程4G模块芯片可靠寿命不少于(略)年。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远程4G模块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少于4×(略)4h。
生产厂家应提供相应部门的远程4G模块特性试验报告和认证证书。
远程4G模块采用业界主流厂商工业级产品,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略)许可证)和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3C认证。
3 检验规则
3.1 检验(略)类
检验(略)为全性能试验、到货抽检和到货验收三类。
3.2 全性能试验
按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以及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电磁兼容、功能、通讯、内部结构和(略)器件等方面的试验,试验项目及顺序见下表5
3.2.1抽样方案
选择判别水平I、不合格质量水平RQL=(略)的一次抽样方案。
即:(n,Ac,Re)=[3,0,1]
式中:
n —— 抽样数;
Ac —— 合格判定数;
Re —— 不合格判定数。
3.2.2不合格(略)类
不合格(略)为A、B、C 三类。A 类不合格权值为1.0,B 类不合格权值为0.6,C 类不合格权值为0.2。检验项目不合格类别的划(略)见表5。
3.2.3检验结果的判定
1) 检验中,以样本的A类不合格或其他类不合格折算为A类不合格,作为不合格判定数。
2) 除另有说明外,对在同一样本上重复出现的不合格(以A类计算),均按一个不合格计。
3) 检验中发现任一样品的A 类不合格或其他类不合格,折算为A类不合格的权值,累积数大于或等于1 时,则判为验收不合格。
3.3 到货抽检
对于到货验收的模块,应按型号、生产批号相同者划(略)为同一批次提供给质检部门按表(略)的项目和建议顺序逐个进行检验。
3.3.1抽样方案
按批次数量的4%进行抽样。
3.3.2不合格判定
对于检验中发现任一样品检测不合格,则判本批次不合格。
3.4 到货验收
抽样验收通过后,按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以及本标准的要求,对到货产品进行(略)%验收检验,到货验收的项目和顺序见表5。
3.5 结果处理
如果该批次模块满足以上验收程序和要求,则该批次通过验收。
如该批次未达到以上验收标准,则全部退货。
到货验收试验后,对其中不合格的模块应由厂家免费替换。
3.6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如错误!未找到引用源。5所示。
表5 试验项目明细表
建议 顺序 |
检 验 项 目 |
型式试验 |
验收检验 |
不合格 类别 |
1 |
结构 |
√ |
√ |
A |
2 |
通信性能和基本传输性能 |
√ |
√* |
B |
3 |
电源影响(电源断相、电压变化) |
√ |
√* |
A |
4 |
功率消耗 |
√ |
√* |
B |
5 |
高温 |
√ |
√* |
A |
6 |
低温 |
√ |
√* |
A |
7 |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 |
√ |
|
A |
8 |
工频磁场抗扰度 |
√ |
|
A |
9 |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
√ |
|
A |
(略) |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
√ |
|
A |
(略) |
静电放电抗扰度 |
√ |
|
A |
(略) |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
√ |
|
A |
(略) |
阻尼振荡波抗扰度 |
√ |
|
A |
(略) |
浪涌抗扰度 |
√ |
|
A |
(略) |
湿热 |
√ |
|
B |
(略) |
绝缘电阻 |
√ |
√* |
A |
(略) |
绝缘强度 |
√ |
√* |
A |
(略) |
冲击电压 |
√ |
√* |
A |
验收检验中“√”表示应做的项目,“√*”表示批次抽查的项目。 |
4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及培训
4.1 技术服务
4.1.1投标方应协助产品使用方进行(略)试验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若因质量问题导致产品不能正常运行,在产品(略)个寿命周期实行免费更换同类新产品;负责提供设备接线图以及必要的技术文件及图纸等;对(略)进行定期更新并提供免费升级。
4.1.2接到产品使用方的服务要求后,投标方应在(略)小时内作出响应,(略)小时内按要求派人到指定地点提供服务,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解决方案。
4.1.3对于不能及时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及时填写不良技术服务记录。
4.1.4投标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中提供的资料正确完(略),应至少提供包括原理图、安装图、产品说明书、详细的使用和维修手册、合格证、出厂报告、配套检验(略)光盘、装箱单及其他相应技术资料。
4.1.5投标方除提供合同所列出的货物之外,还应提供为保护货物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安装维护所必须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手持设备、编程器等)、加长天线等附件。
4.1.6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在投标方更换产品后质量保证期应予以延长。
4.1.7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投标人责任,则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索赔。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略)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投标人负担。
4.1.8投标方应在(略)更新后,应提供免费升级。
4.2 (略)安装调试相关要求
4.2.1 (略)调试
建立终端设备(略)调试协调机制,(略)通信调试工作由终端设备项目单位牵头、投标方配合,以实现终端设备同主站间达到(略)%调通率的要求。
4.2.2通信成功率验收
项目单位按照终端设备(略)%调通率进行验收,若用终端设备供货产品达不到要求,终端设备投标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3 出厂测试数据
按买方要求格式提供电子版。
4.4 设计联络会
4.4.1为协调设计及其它方面的接口工作,根据需要招标方与投标方应召开设计联络会。投标方应制定详细的设计联络会日程。签约后的 (略) 天内,投标方应向招标方建议设计联络会方案,在设计联络会上招标方有权对合同设备提出改进意见,投标方应按此意见作出改进。
4.4.2 若遇重要事宜需双方进行研究和讨论,经各方同意可另召开联络会议解决。
4.4.3 每次会议均应签署会议纪要,该纪要作为合同的组成部(略)。
4.5技术培训
4.5.1投标方应(略)技术人员提供培训,招(略)的硬件和(略)的各方面受(略)的运行、检查、维护技能。
4.5.2投标方应提供招标方培训人员学习的技术文件、图纸参考资料等,并提供试验仪器、工具、安全保护用品、培训场地和其他必需用品等,所需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4.5.3投标方应对培训费用按人次(略)别进行报价,列入投标总价;投标方的报价应包含培训费、资料费及培训人员在培训地的食宿等费用。
4.5.4投标方在投标应答时具体说明技术培训的内容、课程设置、培训地点等具体情况。
4.5.5投标(略),提出具体的培训内容。但必须包括以下项目:
a. <(略)建设、安装工艺、调试、验收的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