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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国网2024年配网电能计量箱物资采购第二次补充联合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我可查看原始(略)公司(略)电能计量箱物资采购第二次(略)](略)-(略)-(略)第(略)公司(略)电能计量箱物资采购第二次补充联合资格
预审公告
项目编号:GW(略)Y-ZGYS-(略)-JL(略)1.(略)(见附表1)(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略)为
招标代理机构。本次资格预审项目的结果有效期为自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略)年(略)月(略)日。在此期间,项目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相应物资采购相应(略)标相关项目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在此,特
邀请有意愿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略)电能计量箱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预审编号(略)电能计量箱物资采购第一次补充联合资格预审”(预审编号GW(略)Y-ZGYS-(略)-JL(略))相应标段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略),已通过联合资格预审相应标段的申请人无需(略)。2.项目与
招标范围2.1资格预审的物资类别2.2采用资格预审的货物
清单3.申请人
资格要求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开发能力,并在人员、设备、
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的供货能力。3.2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申请。3.3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代理商申请。3.4申请人及其资格预审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1)必须具有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略)器件检测能力。这些制造、检测能力应当(略)别相等或者优于(略)https:(略).cn)中发布的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提出的相应条款要求(查看(略)首页→供应商管理→资质能力核实→(略),(略)相应品类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核实指南)。(2)设计制造过满足专用资质业绩要求的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同类型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年限内的供货数量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3)申请人应提供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略)企业标(略)新技术产品或者根据(略)运行需要,委托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公开邀请进行的专门检测活动。在后续招标(采购)中,申请人应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在投标供货前提供所投供产品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未在资格预审货物清单中的需求物料,申请人应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补充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4)申请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略)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略)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具有可追溯性。(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6)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
信用。(7)本次资格预审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的申请,也不接受其他任何(略)包行为的申请。(8)必须具有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出厂检测能力,包括试验场地、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9)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生合并、(略)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采购)人。是否影响其
资格条件,将由招标(采购)人组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其提交的书面材料进(略)《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正接受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原制造商的产品;不得选配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第(略)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略)条所列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原制造商的产品。((略))投标产品不得选配缺陷责任期(自设备投运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接续、接触机械电气性能,支撑、封闭绝缘性能,以及电力电子性能下降、老化、毁损、丧失)导致设备停运检修的组件材料制造商的产品。((略))申请人生产厂房应为自有或长期租赁。其中生产厂房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长期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并提供厂房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明。生(略)、环境应满足生产需要,并(略)平面图。对于因各种原因未(略)土地所有权证(略)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略)核实。3.5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编制申请文件或代行(略)投标事宜。4.审核标准4.1总则(适用于(略)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1)(略)(以下简称“ECP2.0(略)”)中生成资质业绩凭证单(以下简称“凭证单”)并在投标工具-资质业绩文件处(略)提交(详见
附件一:关于投标人应用资质业绩凭证投标的说明、附件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介质及(略)端口补充说明)。凭证单载明的有效已核实
数据将作为评审依据,不需提供支持证明文件。未提供((略))凭证单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否决。(2)业绩以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其他业绩及其支持证明文件无需编入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3)除供货业绩外需要更新补充已核实范围外相关报告、证书、生产试验设备、生产厂房的,应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补充报告(出具时间)、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略)年3月(略)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4)核实范围外的补(略)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1)需要按《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格式填写应答文件表格,并提供对应支持证明材料。(2)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要求制作《供应商未参加资质能力核实说明文件及承诺函》并提交。4.2.业绩审核标准4.2.1.有效供货业绩时间范围:(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业绩计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4.2.2.业绩数量按照物资类别计算,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3.6各(略)标相关规定。4.2.3.供货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为同一申请人。4.2.4.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a.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b.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c.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出口业绩除外);d.与非最终用户(即
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生产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但申请人作(略)成套设备的
中标人签订的成套设备的供货合同除外;e.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f.作为(略)器件、组部件的业绩。4.2.5.母(略)下的各个子公司(略)之间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4.2.6.申请人如发生收购、重组、改制、合并、(略)立、名称变更等情况,须提供充(略)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供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4.2.7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4.2.8(略)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其业绩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不需提供支持文件,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有效的已核实数据作为评审依据。核实时间段内的业绩支持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4.2.9(略)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其业绩支持证明材料要求: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扫描件,发票开具时间须在(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3月(略)日内,发票扫描件后须附通过国(略)全(略)址:https:(略).cn)查验的发票结果截图,“一发票一截图”,未提供对应发票查验结果(略)查验结果不一致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略)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所有业绩支持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并制定目录。4.3试验报告审核标准4.3.1.申请人应按照资格业绩条件要求提供有效的试验(检验检测)报告,试验报告等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3.6各(略)标相关规定。关于试验报告出具机构详见(略)中发布的相应产品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核实指南。4.3.2.试验(检验检测)报告检测项目、结果数据、检测有效期应符合相应产品最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本次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略)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4.3.3A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有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且记载数据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不需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或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略)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4.3.4报(略)相关采购标准进行评审。4.3.5不同电压等级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4.3.6试验(检验检测)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申请人自身。4.3.7各类试验(检验检测)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4.3.8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4.3.9在后续招标(采购)中,如招标(采购)人在2.2物料清单外,增加特殊物料需求的,申请人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或供货前补充相关试验报告。4.3.(略)补充报告(出具时间)仅接受(略)年3月(略)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4.4.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审核标准4.4.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略)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4.4.2.关于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3.6各(略)标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资格预审产品种(略)许可证等其他证书的,相关文件应覆盖资格预审产品种类,且在有效期内。4.4.3补充证书(出具时间)仅接受(略)年3月(略)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4.5.必要装备审核标准4.5.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的,不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