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各药品(略)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处方药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略)药品(略)售企业郑重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
二、(略)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应在岗履职,不得“挂证”兼职,在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
三、药品(略)售企业在销售处方药时,应严格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由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调配人员须签字确认,审核后的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未经执业药师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特殊情况下,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使用远程审方的(略)售药店,应严格执行远程审方制度,处方经审方员审核后方可销售,禁止先药后方、后补处方。
四、顾客(略)处方药不能提供处方时,药店营业员必须告知顾客处方药应凭处方销售,经顾客同意后,方可通过签约医疗机(略)远程诊疗,药店营业员不得代替顾客问诊。
五、药品(略)售企业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略)陈列,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不得以搭售、买赠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六、从事(略)络(略)售企业,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略)和使用”等风(略)络(略)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略)的相关服务。
七、本告诫函发出后,各药品(略)售企业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略)改,进一步规范处方药销售行为;在检查中发现仍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略)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严肃查处。
广(略)场(略)
(略)年6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