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促进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略)教育厅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的相(略)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遴选优质合作单位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资质与条件
(一)校外教学点应为普通高(略)、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仅限招收企业内部职工),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补充条件:需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略)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略)类型为普通高校、(略)、(略)或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二)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服务资格。个人、非法人单位、不具备办学资质条件的机构、中介机构不得设为校外教学点。
(三)必须具备固定办学用房,包括教室、计算机用房、实验实训(略)、会议室、教研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生均教学用房面积应不低于1平方米(须与拟招生人数匹配),直接用于教学的计算机(略)台以上(学生规模超过(略)人的,每增加(略)人,按照(略):1增加),配备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基础设施、教学设备等,并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略)络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四)必须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团队。
(五)在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校外教学点,必须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负责人1人),且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申报材料与程序
(一)请符合条件且有合作办学意愿的单位提交以下(略)材料:
1.合作办学申请报(略)基本情况、办学条件,设立校外教学点以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拟设校外教学点规范办学承诺书;
3.(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拟设校外教学点申报表;
4.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略)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扫描件;
5.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提供办学场地证明(如不动产权证、租赁协议、消防验(略)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等,不得选用有安全隐患的场所)、验资报告(当地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来源、资金数额、资金使用情况、产权所属等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评估,并就合作协议主要条款进行初步协商,淘汰不符合条件单位。
(三)根据核查、考察、评估和合作协议初步协商结果,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公示无不良反馈后签署合作协议,逐级提交备案。如果备案通过,双方可在协议期内开展校外教学点合作。备案未通过,所签合作协议自动作废,属无效协议。
三、申报时间与要求
(一)材料接收时间:(略)年9月(略)日(略)年9月(略)日(略):(略)前。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电子版:将申报材料按顺序扫描成一个PDF文件,同时提供Word版文件,将word文件和PDF文件电子版发至(略)文件均以申报单位名称命名。
2.纸质版:一式三份活页本邮寄(略)1号(略)。
收件人:(略)p>
电 话:(略)—(略)
邮 编:(略)
四、特别提醒
在教育厅备案审核通过之前,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以(略)或(略)校外教学点等名义开展招生宣传及相关工作。
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略)咨询。
联系人及电话:卢老师(略)-(略)
热诚欢迎社会各界有志于教育事业的有识之士前来考察洽谈。
附件:
1.合作办学申请报(略)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管理制度,设立校外教学点以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模板)
2.拟设校外教学点规范办学承诺书(模板)
3.(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拟设校外教学点申报表(样表)
(略)
(略)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