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资格要求与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1、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近期(上一月或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经审计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包括如下: (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小企业可不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资信证明的须附上开户许可证);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 2)缴纳税收的凭据。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 3)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说明: 1)若投标人因新(略)成立、“一照一码”、“营改增”等政策调(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政策、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变动等原因无法提供上述(1)-(3)证明材料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如实的情况说明。 2)本项目允许投标人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再提供序号“2”条款所要求的“经审计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3)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投标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4、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6.1供应商【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指的是货物制造商】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略)〕(略)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供应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略)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6.2 需提供的材料:供应商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货物类)划(略)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五章。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套用错误的)将不被认定为中小企业,资格审查不通过。 6.3 特别说明: ( 1)中小企业划(略)标准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略)〕(略)号)。 (2)供应商应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略)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6.4本项目适用行业为工业 。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