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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关于《句容市市政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为(略)的规划管理,服务生产和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略)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句政办发〔(略)〕6号)精神,(略)自然资(略)牵头起草了《(略)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现将《(略)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略)自然资(略)政规划管理科(邮编:(略))。来信请注明“《(略)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2、通过电子(略)方式将意见(略)至(略)截止时间为(略)年8月1日。注:本征求意见稿为管理规定草案,所有内(略)年7月2(略)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略)的规划管理,服务生产和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略)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略)规划条例》《(略)土地管理条例》《(略)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略)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略)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略),(略)的规划制定与实施,均适用本规定。部队用地红线范(略)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略)是(略)范围(略)域(略),包括已建(略)和规划(略)。本规定(略)是(略)范围(略)域(略),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略)和油气输送等(略)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第四条 (略)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综合规划、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保障的原则。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略)和管线相关规划、测绘(信息化)管理(略)管线综合规划,负责地下管线空间地理信息的动态更新和
数据维护工作,将管线空间地理信息作为专项规划纳入一张图管理。第六条 住(略)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略)的规划管理相关工作。各类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应当负责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管线安全运行。第七条 (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综合交(略)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略)建设、发展和改革、工业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统筹管(略),明确管线、管廊(略)批准后实施。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依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技术要求,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经自然资源和规(略)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略)专项规划、管线综合规划和管线专项规划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衔接,控制性详细(略)专项规划、管线综合规划和管线专项规划的反馈内容进行统筹协调。第十条 住(略)建设部门、各属地政(略)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应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综合交通规划、(略)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略)发展规(略)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管线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对建设计划进行动态更新。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同步报送至住(略)建设部门和(略)
资金建设的管线项目(略)年度投资计划。第十二条 (略)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略)的各类管线的年度建设计划,(略)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相协调,(略)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不能一次建设完成的,应当预留管线(略)批准后(略)年度建设计划。第十三条 各类管线位置的规划,应当符合国(略)有关管线规划的标准、规范。(略)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顺序,(略)同步建设。各类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应当依据管线综合规划,结合管线权属单位的需求,尽量布置在绿化带、(略)、非(略)内,(略)平行,走向顺直,埋深、位置、间距等符合相关规定,一次性规划设计到位。地下管线布置次序((略)线方向)宜(略)给水配水、燃气配气、热力、电力、通信、燃气输气、给水输水、污水、雨水。各类管线地上附属设施(箱(略)柜、调压箱、控制箱、接线柜等)应(略)景观要求,合理规划确定具体位置。第十四条 (略)建设在规划上产生交叉的,一般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三)(略)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四)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五)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第十五条 除国土空间规划、管线专项规(略)上不宜新建架空线。第十六条 设置电力、通信架空线的,(略)、(略)和河流两侧架设,尽量避(略)、(略)和河流;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条件下,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避免增设杆架。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桥(略)的,应当依据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预留管线位置;在桥(略)下,可以预留综合管廊空间。管线在桥梁(略)内通过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保障桥(略)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略)容。第十八条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略)等专项规划,综合(略)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综合管廊地下空间。第十九条 (略)、(略)、(略)、桥梁、(略)交(略)重大(敏(略)及其(略)政设施的选址和方案等,(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履行规划审批程序。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略)和管线及其附属设(略),应当依法申请办(略)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申(略)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略)设计方案;((略)施工图设计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与(略)配套的(略),应当一并办(略)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略)用地
预审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略)建设单位可以持土地证明文件先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略)规划设计要点,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设计单(略)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进(略)的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初步完成后,应当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略)设计方案的审(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略)方案设计。根(略)域内的管线、(略)等实际情况,结合相关管线专项规划要求(略)设计方案。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略)设计方案,(略)、(略)、(略)交通、(略)、绿地、水源、文物、(略)和军用设施等,或者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许可或者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略)相关手续;涉及与油气、电力等(略)相邻平行或垂直交叉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经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确认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略)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 (略)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的设计,设计成果征求相关部门批准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核(略)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略)确需变更的,在(略)红线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重(略)设计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按照相关规定(略)手(略)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略)情况(略)设计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按照相关规定(略)手续。第二十五(略)、附属(略)“三(略)”服务范围(略)免于办(略)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略)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略)申请领(略)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略)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略)验线证明》;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略)、附属(略)“三(略)”服务范围(略)在符合相关规划及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进行验线。第二十八条 (略)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普查和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测量成果,对竣工的地下管线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的成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略)规划(略)投资和以政府投资(略)竣工财务
决算时,审计部门审计内容应包含规划核实证明文件,依法审计监督
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第二十九条 (略)、地下洞、涵(略)竣工前,应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依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竣工测绘并编制竣工图。鼓励对洞、涵、隧(略)开展三维实景模型测绘,推进“实景三维句容”建设。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抢修以及废弃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在(略)完工后的(略)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略)阶段施工,则需按阶段(略)别报送。遇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的(略)个工作日内,组织测绘单位进行补充测量,并在补充测量完成后的(略)个工作日内,将地下管线补充测量资料报送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并对管线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管线建设单(略)覆土(略)进行竣工测绘,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具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成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竣工测量成果(略)规划许可证》及
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和(略)核查结果进行规划核实。管线建设单位可委托测绘单位代为报送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略)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房屋(略)政(略)档案资料管理规程》(DB(略)T(略)-(略))的要求。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做好管线空间地理信息的收集、存储、利用工作,实时录入管线普查、补测、竣工测量成果以及建设单位报送的管线信息;对免于办(略)规划许可证(略)项目,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申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管线数据进行测绘,测绘的管线数据一并纳入数据库数据更新。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职能,定期组织开展管线普查,形成地下管线空间地理信息数据成果。对地下管线空间地理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及时将符合(略)信息规(略)地下管线空间地理信息数据报(略),管线建设单位、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依据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年度地下管线数据测绘预算
清单报财政部门,将地下管线空间地理信息动态更新费用纳入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