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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档案室设施设备和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项目。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原项目名称:阜阳合肥现(略)档案室设施设备和档案(略)理及数字化加工项目原
项目编号:(略)BFFWZ(略)原公告日期:(略)-(略)-(略)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阜阳合肥现(略)档案室设施设备和档案(略)理及数字化加工项目补疑1((略)BFFWZ(略)) 第一部(略) 投标人疑问答复部(略)1.投标人
资格要求:3.1.1投标人
资质要求: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类别含涉密文件资料或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或涉密档案数字化);3.1.3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具有档案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本次采购主要产品为档案室设施设备和档案(略)理及数字化加工项目,其中档案室设施设备
最高投标限价费用为(略),档案(略)理及数字化加工最高投标限价费用为(略),
招标文件P(略)页3.2.4最高投标限价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本次主要采购产品为档案室设施设备,其次才是数字化加工。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的涉密资质和人员证书与档案室设备采购安装无关,属于不合理要求,有明显排斥其他做档案设备的
供应商参与投标。答:经专家论证,投标人资质和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设置合理,与招标需求相适应、相匹配,无倾向性与排他性。2.评(略)标准: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方案(略);档案质量管理方案6(略);安全保密措施6(略);投标人具有数字化(略)理或扫描的业绩6(略);项目负责人有档案(略)理或数字化加工的业绩2(略);团队成员5(略)。本次评(略)标准涉及到数字化的打(略)合计(略)。以上那么多的打(略)项与档案设备采购安装无关。而档案设施设备的打(略)只有仅仅2(略):项目负责人具有档案密集架或档案室设备采购2(略)。由此得出结论:本次(略)量身定制,排斥其他做设备的生产厂家参与投标,与本次采(略)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略)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参与评(略)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略)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略)值。答:按
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略)。3.
采购文件货物及服务
清单P(略)页:恒湿净化一体机:★6.8、苯净化效率≥(略).8%(
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苯净化效率符合要求);P(略)页:霉菌净化机:★4.4、空气自然菌消亡率≥(略)%(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空气自然菌消亡率符合要求)。壁挂式新风净化机:★4.2、肺炎克雷伯氏菌除菌率≥(略).9%,(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肺炎克雷伯氏菌除菌率符合要求);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各种CMA标识的检验报告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无关或履行合同无关,(略)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规定(略)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参与评(略)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略)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略)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略)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略)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略)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略)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第8条完(略)版详见
附件: 答: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以上技术参数要求设置合理,与招标需求相适应、相匹配,无倾向性与排他性。4.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类别含涉密文件资料或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或涉密档案数字化))。事实依据:这个项目涉及的是非涉密档案,那么要求涉密资质可能不合理。本项目本身不涉及国家秘密,这样资质要求可能不合法。法律依据:(1)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项目是非涉密档案未涉及国家秘密,则违反《国家秘密范围规定》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一条“不得设定不合理资质要求”。(3)本项目未在招标公告中说明涉密档案的具体比例或定密依据,存在资质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的嫌疑。(4)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作为资格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略)建议: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类别含涉密文件资料或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或涉密档案数字化))修改为评(略)项,不作为资格项。答:经专家论证,投标人资质要求设置合理,与招标需求相适应、相匹配,无倾向性与排他性。5.①手动密集架:★立柱:≥1.5mm冷轧钢板冲压折弯成形,采用模胎焊接后,(略)体组装,钢性足,不变形。在每列的框架结构中配置斜接杆,使架体更架稳固。立柱均匀冲孔,使层数和间距可按需要调(略),立柱插入底梁中,并与底梁螺丝进行连接以增加稳定性,每根立柱两面均布有调节孔可上、下调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硬度、附着力、冲击强度,漆膜划圈实验等)。②恒湿净化一体机:★6.8、苯净化效率≥(略).8%(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苯净化效率符合要求)③霉菌净化机:★4.4、空气自然菌消亡率≥(略)%(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空气自然菌消亡率符合要求)。④壁挂式新风净化机:★4.2、肺炎克雷伯氏菌除菌率≥(略).9%,(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肺炎克雷伯氏菌除菌率符合要求);事实依据:以上设备需要投标时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针对性太强,并且设置了评(略)项,有控标的嫌疑,不合理。法律依据:(1)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略)建议:①手动密集架:★立柱:≥1.5mm冷轧钢板冲压折弯成形,采用模胎焊接后,(略)体组装,钢性足,不变形。在每列的框架结构中配置斜接杆,使架体更架稳固。立柱均匀冲孔,使层数和间距可按需要调(略),立柱插入底梁中,并与底梁螺丝进行连接以增加稳定性,每根立柱两面均布有调节孔可上、下调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硬度、附着力、冲击强度,漆膜划圈实验等)。建议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产品符合该项功能或性能的承诺函。②恒湿净化一体机:★6.8、苯净化效率≥(略).8%(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苯净化效率符合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产品符合该项功能或性能的承诺函。③霉菌净化机:★4.4、空气自然菌消亡率≥(略)%(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空气自然菌消亡率符合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产品符合该项功能或性能的承诺函。④壁挂式新风净化机:★4.2、肺炎克雷伯氏菌除菌率≥(略).9%,(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肺炎克雷伯氏菌除菌率符合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产品符合该项功能或性能的承诺函。答: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以上技术参数要求设置合理,与招标需求相适应、相匹配,无倾向性与排他性。6.项目负责人具有档案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书。事实依据:(1)本项目并非档案相关业务极高的项目,用户的项目要求高级职称证书,要求过高,且未考虑特殊人才认定情形,有控标的嫌疑。(2)未明确职称专业范围(如档案学、图书情报、文秘等是否适用),可能排斥具备实际能力但专业名称不符的投标人。法律依据:(1)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违反《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职称与职业资格等效认定原则”,未接受同等效力的职业资格证书(如高级档案管理师);(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略)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略)条件或者中(略)建议:项目负责人具有档案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书建议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具有档案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证书。答: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以上要求设置合理,与招标需求相适应、相匹配,无倾向性与排他性。7.
资格条件与项目实际需求严重不符,构成不合理限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具备: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及以上资质(含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档案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质疑依据:(1)项目内容(略)析:本项目主要采购内容为档案室设施设备(占比(略).1%,
预算(略)),包括手动密集架、恒温恒湿设备等,属于通用货物采购;(2)档案数字化加工仅为辅助服务(占比(略).9%,预算(略)),且招标文件明确数字化加工量仅占“部(略)档案”(第六章第5.6款)。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限制竞争。(2)本项目核心需求为密集架及环控设备,却将涉密资质和档案专业职称,作为强制性资格条件,明显超出项目实际需求,排斥了具备密集架生产资质但无涉密资质的合法供应商,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诉求:删除或修改与核心产品无关的资格条件,确保资格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匹配。修改资格条件:删除“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和“档案专业职称”要求,或明确允许联合体投标。答:经专家论证,投标人资质和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设置合理,与招标需求相适应、相匹配,无倾向性与排他性。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关于评(略)标准设置的质疑:评(略)标准严重偏向数字化加工,核心产品(略)值占比过低,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档案数字化相关评(略)项总(略)高达(略),而核心产品(密集架、环控设备)的客观技术评(略)不足(略),具体如下:评(略)项(略)值问题(略)析档案数字化服务方案8(略)与核心产品无关档案质量管理方案6(略)与核心产品无关安全保密管理措施6(略)过度强调涉密要求数字化业绩6(略)排斥密集架供应商项目负责人(档案专业)2(略)与设备采购无关团队成员(数字化人员)5(略)排斥设备供应商小计(略) 密集架技术参数≤(略)核心产品(略)值过低质疑依据:(1)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与投标货物和服务的质量相关,不得以与采购需求无关的条件作为评(略)项。(2)构成量身定制:高(略)值集中于数字化领域,明显为具备涉密资质的投标人提供优势,而密集架制造商(本项目主要供应商)因(略)性排除。诉求:重新(略)配评(略)权重,以密集架和环控设备的技术参数、生产能力、售后服务为核心评(略)项。调(略)评(略)标准:增加密集架、环控设备的技术参数、检测报告、案例等客观评(略)项(建议≥(略));降低数字化服务主观评(略)权重(建议≤(略))。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略)。9.关于招标文件合法性的综合质疑,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