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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略)内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略)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自然资规〔(略)〕4号)有关要求,(略)实际,我厅组织起草了《(略)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略)年(略)月(略)日前以电子(略)方式反馈我厅。联系人:(略)电话:(略)—(略)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略)自然资源厅(略)年(略)月(略)日附(略)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略)内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略)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自然资规〔(略)〕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略)行(略)域内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一)地质调查:(略)域地质调查,水(略)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航空地质调查等。(二)矿产资源勘查:包括矿产地质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略)勘查等。(三)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和地质(略)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第三条 监督管理坚持职责法定、
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略)监管的社(略)。第二章 管理任务第四条 (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一)组(略)内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二)(略)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填报及公示。(三)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四)调查处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五)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六)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七)(略)内地质勘查单位
信用评价工作。(八)指(略)内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九)对在矿权范围内开展勘查活动形成的勘查成果以及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形成的勘查成果进行认定,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成果进行信息管理。(十)(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一)组织实施(略)域内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二)对(略)域内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三)查处(略)域内有关地质勘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四)配合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略)域内地质勘查活动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等工作。(五)督(略)域地质勘查单位,按(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地质勘查成果。(六)按时上报本级年度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第六条 (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一)组织实施(略)域内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督促在(略)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略)填报相关信息。(三)查处(略)域内有关地质勘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四)配合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略)域的地质勘查活动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等工作。(五)督(略)域地质勘查单位,按(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地质勘查成果。(六)按时上报本级年度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第七条 地质勘查主管单位(拥有较多下属单位、(略)支机构、子(略)属大型地勘单位)职责(一)(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管理工作,负责下属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二)负责开展所属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三)填报公示本单位基本信息、本单位(含下属单位)地质勘查项目总数量和总
资金等。(四)督促下属地质勘查单位按照规定完成信息填报及公示,并对填报公示信息进行核实。(五)做好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行业统计直报工作。(六)报送在矿权范围内开展勘查活动形成的勘查成果以及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形成的勘查成果。第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职责(一)严格遵守地质勘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有关地质勘查标准、规范开展地质勘查活动,对本单位地质勘查成果质量负责。(二)按照(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三)建立覆盖地质勘查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地质资料成果档案,并如实填报、更新公示信息。(四)及时报送本单位基本信息、地质勘查项目总数量和总资金等有关信息。(五)按照相关规定,对在矿权范围内开展勘查活动形成的勘查成果以及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形成的勘查成果按程序进行认定并填报。(六)主动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信息填报第九条 (略)级自(略)站设立“地质(略)”(略)),依法归(略)内地质勘查单位基本(略)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地质勘查单(略)填报、更新、公示本单位以下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一)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略)地址、从业范围等基本信息。(二)地质勘查从业人数、技术人员数量与结构、地质勘查设备等情况。(三)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情况。(四)其他反映单位勘查能力的相关信息。地质勘查单位应做好信息维护,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应在三个月内更新。信息填报、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略)、(略)级自然资源主(略)公示信息、地质灾害防治
资质审批、地质勘查项目等情况,形成年度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将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纳入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二条 (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5%。检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地质勘查专家共同组成,其中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监督检查人员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监督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或者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监督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归集监督检查全过程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应对其书面提醒,并提出(略)改要求。(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检查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略)公示。第十三条 (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单位以下内容开展监督检查:(一)是否落实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有关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二)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三)是否按规(略)填报公示本单位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四)地质勘查成果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五)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野外作业安全风险。(六)是否存在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违法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七)是否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八)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资质证书违法行为。(九)是否及时(略)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变更、注销等手续。(十)地质勘查活动投诉举报等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可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略)批准后按照规定
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
数据异常等情况,要及时核查和处理。第十五条 (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综合监管的有关要求,探索建立地质勘查活动(略)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联合抽查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对地质勘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第五章 信用管理第十六条 (略)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发现地质勘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略)、(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入异(略)中予以标注:(一)实际从事地质勘(略)填报公示信息,(略)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其限期(略)改,拒不改正的。(二)(略)弄虚作假,地质勘查成果报告等与事实(略)质量及储量估算造成影响,未达到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程度的。(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存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未按照要求(略)改的。(四)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五)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略)质量控制、地质勘查工(略)信息填报公示等方面存在问题,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略)改的。(六)擅自发布矿产资源勘查成果信息,因矿产资源勘查成果信息发布、宣传引发重大舆情影响等不良后果的。(七)擅自发布、宣传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成果信息的。(八)申请矿产资源成果评审认定,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伪造或故意夸大、缩小矿产资源储量的。(九)拒绝和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第十七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后,按要求(略)改到位或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作出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将其移出异常名录(略)公示。第十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或被列入异常名录满(略)年未(略)改的,(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实后将其列入严重
失信主体(略)公示。第十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已按规定(略)改或履行相关义务且未再发生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向作出处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略)公示。第二十条 (略)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将地质勘查单位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前,主动告知其拟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地质勘查单位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略)向作出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申诉材料后应及时开展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经核实存在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二条 (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间的地质勘查单位,每年实地检查至少1次。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略)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施重点监管,在评选、推荐先进单位等单位荣誉时,要对参与评选的地质勘查单位严格把关,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应予以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予以禁入。第二十四条 (略)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地质勘查单位诚信记录作为财政出资项目安排的重要因素。在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等(略)采购、项目委托、项目申报等工(略)查询地质勘查单位的信用信息,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单位应予以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应予以禁入。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地质勘查活动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略)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略)来鄂从事地质勘查活动,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通报其(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 (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与(略)等其他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六章 鉴定服务第二十七条 (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行业学会、(略)地质专家库和公益性地质勘查单位,构建面向行政、司法、(略)场开放的地质勘查技术(略)场服务机制,相关(略)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 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具体范围包括:(一)受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就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监督检查或处理投诉举报等事项中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根据工作实际,增加在资质审批中存疑问(略)委托,就有关案件中的地质勘查专业问题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