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合诚积(略)公司:(略)xt-align: justify;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略)px; line-height: 1.(略);"> 本委受理申请人何秋(略)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略)〕(略)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略)申请人(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期间的工资(略).(略);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从(略)年(略)月(略)日起(略)9期按月(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略),合计(略)。
本仲裁裁(略)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略)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略)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略)站公告。你司可(略)室(略)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略)话:(略)-(略));如在公告期内(略)的,以(略)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略)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