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冬雨(略)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略)〕(略)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略)申请人(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期间的工资差额(略).(略);
二、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略)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略)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略)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略)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略)站公告。你司可(略)室(略)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略)话:(略)-(略));如在公告期内(略)的,以(略)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略)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