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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合肥市高新区科创中心物业服务专项外包采购项目。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原项目名称:(略)物业服务专项外包采购项目原
项目编号:(略)AGGWZ(略)原公告日期:(略)-(略)-(略)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略)物业服务专项外包采购项目补疑1项目编号:(略)AGGWZ(略)各投标人:(略)服务专项外包采购项目补疑如下:1.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2.2.3(1(略)评(略)标准,投标人荣誉中“2.(略)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略)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劳动保障或劳动关系类荣誉(或奖项),每提供一个得2(略),本小项满(略)2(略)。”质疑:通过(略)查询近二年来(略)公告,以及问询相关部门,确(略)相关部门已停发该类奖项,另外仅历史获奖可得(略),新成立或外地企业无法
获取该类奖项,构成发展中的小微企业歧(略)域性歧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三条:“不得变相设定地方保护性准入条件”。建议删除投标人(略)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劳动保障或劳动关系类荣誉(或奖项)的评(略)条款。答复:本项要求奖项级别为“(略)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全国范围内的奖项均予认可,并非限定合肥本地奖项,故不予修改。2.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2.2.3(1(略)评(略)标准,人员奖项、荣誉中“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略)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荣誉、奖项等得2(略)。本小项满(略)2(略)。”质疑:本(略)级办公服务类型物业项目,而评(略)条件(略)级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荣誉存在针对性拔高标准嫌疑,另外设置此荣誉评(略)标准与项目技术要求无关联性。住建部出台相关文件,如《(略)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证明项目负责人能力与(略)级相关荣誉无(略)采购法设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资格条件。建议修改为“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略)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奖项等得2(略)。本小项满(略)2(略)。”答复:本项目服务标准要求高,需确保项目负责人具备优秀管理能力。故不予修改。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2.2.3(1(略)评(略)标准,人员奖项、荣誉中“1.项目经理(1人,本小项满(略)2(略)):(1)具有物业管理师(员)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的,得2(略);”质疑:持有物业管理师(员)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的企业不足2%,要求二级及以上证书排斥了多数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存在严重的歧视,另外评(略)标准设置此证书也与采购需求人员要求中(P(略)页),项目负责人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物业管理师优先不一致,评(略)标准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三条:“不得变相设定地方保护性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明确评(略)标准和方法”。建议修改为“1.项目经理(1人,本小项满(略)2(略)):(1)具有物业管理师或物业企业经理证书,得2(略);”答复:本项目服务标准要求高,需确保项目负责人具备优秀管理能力。故不予修改。4.招标文件第(略)页拟委任人员资格中,“1、项目经理”要求“具有物业管理师(员)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的,得2(略)”:投标单位质疑:物业项目经理核心职责(略)物业运营管理。但
采购文件中“二级及以上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要求,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物业管理师(略)年版》,其职业功能包含“物业管理项目投标”,而本项目物业项目经理的工作与“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有何关联?该证书要求无法匹(略)物业实际管理需求,属于不必要条件设置,与项目真实职责严重脱节。其次该证书在合肥本地物业行业持有率低,同类型项目物业招标从未有此设置,如此设置将大幅压缩潜在投标人范围,使多数(略)物业实操经验、但难满足证书要求的企业被排除,限制充(略)竞争,此项条件的设置是否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依据和理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略)建设部批准,自(略)年3月(略)日起施行的《国家职业标准物业管理师(略)年版》,该《标准》内明确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略)别(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四级中级工的职业功能包含行政综合管理、物业运维管理服务、环境管理、客户服务与公共关系维护、质量管理、风险管理;三级高级工的职业功能包含行政综合管理、物业运维管理服务、环境管理、客户服务与公共关系维护、物业
资产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二级技师的职业功能包含物业管理项目投标、行政综合管理、物业运维管理服务、环境管理、客户服务与公共关系维护、物业资产管理、
供应商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一级高级技师的职业功能包含物业管理项目投标、行政综合管理、物业运维管理服务、环境管理、客户服务与公共关系维护、物业资产管理、供应商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综上,二级技师与三级高级工的职业功(略)别为物业管理项目投标,项目经理是(略)个物业服务项目的直接管理者,承担着组织协调、人员管理、质量控制、服务保障等关键职责,但并不需要承担物业管理项目投标职责。三级及以上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完全可以满足招标需求。此项证书设置明显为刻意拔高投标门槛。本项评(略)设置严重不合理,明显的倾向性、针对性,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将此项评(略)项修改(略)具有物业管理师(员)三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的,得2(略)”答复:本项目服务标准要求高,需确保项目负责人具备优秀管理能力。且二级技师与三级高级工的技能要求除物业管理项目投标外,在人力资源管理、房屋与设施设备运维管理、公共秩序维护服务和保洁管理服务等方面依然存(略)别,故不予修改。5.在招标文件第(略)页,“1.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略)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先进(或优秀或示范)集体(或单位)类荣誉(或奖项),每提供一个得2(略),本小项满(略)2(略)”质疑:(略)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组织评审的流程、方式、公示的结果、荣誉签发的部门、荣誉名称等均有不一致地方,评(略)条件所列明的先进(或优秀或示范)类荣(略)制性,另外对于颁奖文件要求“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略)文件截图(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此评(略)条件设定不认可荣誉证书,不合理,不合法。请问:(略)级住建部门(略)级AAA
信用等级')" rel="nofollow" style="color:#4577DC;">信用等级荣誉是否予以认可?答复:“(略)级
AAA信用等级”属于
信用评价体系,非本条款所指“先进(或优秀或示范)集体(或单位)类荣誉(或奖项)”,不适用此评(略)项。故不予认可。6.在招标文件第(略)页,“1.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拟委任人员资格1.项目经理(1人,本小项满(略)2(略)):(1)具有物业管理师(员)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的,得2(略);”质疑:评审条件设置物业管理师(员)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才能得(略),评审条件过高和采购需求人员要求不一致,而且外地企业如深圳、上海、(略)域物业从业人员均未取得此类证书,也未见在同类物业项目招标评(略)标准中。另外评(略)条件设置人员资格条件得(略)情况,不合理,不合法。请问:物业企业经理证书是否予以认可。答复:不予认可。同本答疑第4条回复。7.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奖项、荣誉中均要求为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略)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相关(略)公司,因属地化管理,相关荣誉均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略)支机构获得,请问投标人(略)支机构获得的相关荣誉是否满足本项得(略)?答复: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略)支机构获得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奖项、荣誉,予以认可。8.招标文件第(略)页人员奖项、荣誉要求“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略)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荣誉、奖项等得2(略)。本小项满(略)2(略)。”招标文件此处要求的人员奖项、荣誉为项目负责人所获荣誉,在“拟委任人员资格”评(略)项中描述的为项目经理具有的相关证书。而在招标文件第(略)-(略)页“(五)人员要求”中要求为驻场经理和驻场副经理。表述逻辑明显不清晰。请明确评(略)办法中“人员奖项、荣誉”表述的项目责任人和“拟委任人员资格”表述的项目经理是否均为“(五)人员要求”中的驻场经理?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项目经理、驻场经理即为项目负责人。9.招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所获个人荣誉要求(略)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我司认为此项评(略)条件具有明显倾向性。众所周知,由于行政部门职能下沉,全(略)份的“物业(略)部门授权给当地的物业协会进行,包括不限于安徽、北京、上海、江西、广(略),且评审标准、流程与主管部门的要求一致,具有权威性。本项目面向全国公开、公正招标,设置的评(略)条件不能存在特定的差异或歧视。为了此次招标活动的公开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以及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略)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略)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略)可查信息,(略)年以来安徽(略)颁发的物业类个人荣誉累计不足(略)人,(略)物业项目经理总量的0.1%;同时,其他非物业行政主管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针对物业人员的荣誉不仅数量极少,且因缺乏行业专业标准支撑而含金量极低,难以作为评审依据。这种将稀缺且适配性不足的荣誉作为门槛的设置,实质是人为压缩竞争范围,既无法筛选出真正适配本项目物业需求的人才,也违背了招投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基本原(略)主管部门指导或授权物业行业协会颁发的职业技能竞赛类荣誉及综合性个人荣誉(如优秀项目经理、优秀物业人等),这些荣誉虽由协会颁发,但评选标准经教育部门及住建部门联合审定,同样具有较高的(略)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与物业行业荣誉体系的实际情况不符。建议此项调(略)“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略)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或国内依法登记(略)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荣誉、奖项等得2(略)。本小项满(略)2(略)。”答复:不予调(略)。同本答疑第2条回复。(略).在(略)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拟委任人员资格中:“1.项目经理(1人,本小项满(略)2(略)):(1)具有物业管理师(员)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的,得2(略);”由于目前存在物业管理师考试认证历史沿革阶段的此前(略)物业管理师证书考试已停考,但证书依然有效,请问:具有物业管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据《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略)年版》认证的物业管理师,原人事部和建设部据《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人部发〔(略)〕(略)号)认证的物业管理师(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或人社部和住建部用印),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据《TCPMI(略)—(略)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能力评价规范》认证且在证书有效期内的物业管理师,该三者证书是否予以认可。答复:予以认可。(略).投标制作(略)中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格式与招标文件格式不一致,请问以何为准?答复:以招标文件为准。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