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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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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荆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交通运输,水利桥梁   湖北   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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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5-08-25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2024年荆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索引号:(略)-(略)发布单位:荆(略)发文日期:效力状态:有效主题(略)类:其他发文字号:无(略)年荆(略)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发布时间:(略)-(略)-(略):(略)经梳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形成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如下: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法律法规依据实施层级是否高频事(略)1对非法基金会的处罚行政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略)年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略)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否2(略)管非公募基金会及(略)支机构、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略)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或者符合注销条件不按规定(略)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略)年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略)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略)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略)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略)关于取消和调(略)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略)](略)号)(二)部(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略)(州)级、(略)级非公募基金会及其(略)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略)(州)(略)((略)、(略))民政部门;√否3(略)管非公募基金会及(略)支机构、代表机构不按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按规定(略)变更登记、年检、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略)年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略)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略)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否4(略)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略)年国务院令(略)号)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否5对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处罚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略)年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否6(略)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略)年民政部令第(略)号)第九条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略)改,(略)改期限为3个月。(略)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略)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略)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略)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是7(略)管社会团体变更负责人时,原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有关工作人员拒不(略)移交手续,非法持有社会团体证书、印章或相关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略)社会(略)令第(略)号)第四十条社会团体变更负责人时,原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有关工作人员拒不(略)移交手续,非法持有社会团体证书、印章或相关资料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移交,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略)以下罚款;擅自使用非法持有的证书、印章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否8(略)管社团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活动地域范围开展活动、违反规定强制发展会员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略)社会(略)令第(略)号)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略)以上,l(略)以下罚款,并责令撤换直接责任人员:(一)超出核准登记的活动地域范围开展活动的;(二)违反规定强制发展会员的;(三)重大活动未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四)不按规定参加接受年检的;(五)登记证书遗失不按规定(略)有关手续的;(六)违反本办法有关组织机构、财务管理规定的;(七)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该备案的社会团体未按要求(略)备案手续的。其中属前款(一)、(二)、(三)项情形或年度检验不合格,经限期(略)改仍未纠正的,登记机关可以对该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否9(略)管社团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略)年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略)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否(略)对非法社会团体的处罚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略)年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略)日修订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否(略)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略)年国务院令(略)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略)变更登记的;(五)设立(略)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略)、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l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否(略)管行业协会内部管理混乱或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略)发展和规范(略)令第(略)号)第三十八条对于内部管理混乱或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应予以撤销登记。√否(略)管社团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略)年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略)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否(略)管社团不按规定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略)年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略)日修订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略)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略)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略)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略)、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否(略)对违法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财务凭证的处罚行政处罚《(略)发展和规范(略)令第(略)号)第三十七条行业协会违反有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规定,违法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财务凭证,或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暂停活动(略)顿;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业协会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或者侵占、私(略)、挪用行业协会资产,违反规定向会员收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暂停活动(略)顿、并可以建议行业协会依据章程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否(略)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略)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进行处罚行政处罚《(略)域界线管理条例》((略)年5月(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公布自(略)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略)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略)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略)民政部门处(略)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规章】《(略)令第(略)号)第十四条对恶意损坏地名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适当的处罚。√√否(略)对擅自编(略)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略)域界线的画法(略)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行为进行处罚行政处罚《(略)域界线管理条例》((略)年5月(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公布自(略)年7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略)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略)域界线的画法(略)域界线详图(略)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略)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略)以下的罚款。√√否(略)对非法经营墓穴、墓地的处罚行政处罚(略)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非法经营墓穴、墓地的,(略)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迁移或平毁坟墓,获得非法收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多不得超过3(略)。√√否(略)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殡葬管理条例》((略)年7月(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根据(略)年(略)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略)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略)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规章(略)令(略)年(略)号)第二十条 公墓建设应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略)内,安葬单人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是(略)对违反规定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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