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略)建设需要,落实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做好(略)年度((略)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编制工作,现将相关项目征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和范围
(一)申报原则
1.符合《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略)、(略)相关工作部署的目标和要求。
2.符合《(略)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略)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3.(略)范围内普(略)建设领域技术要(略)建设领域基础标准和通用标准建设,着重提高“兜底线、保基本”水平。
(二)申报范围及条件
1.房屋(略)政(略)建设领域需要制订的技术标准,或与其直接密(略)项(略)建设管理相关的标准项目。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略)标准缺失的,为(略)建设高质量发展和精细化管理要求,(略)范围内作出统一技术规定的标准项目。
3.发布实施不满五(略)建设地方标准,可申报修订项目,修订项目优先立项。
4.首次申报或既往已申报但未纳入立项计划或立项注销满一年及以上,且未与现行或在编的地方标准重复交叉和的标准项目。
5.已落实编制经费,编制单位应具有地域和专业代表性,且主编单位不超过3家,主参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略)家的标准项目。
(三)申报项目重点方向
1.(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重点支持国家、(略)、(略)重点部署和各行政主管部门重点需求(略)建设标准项目。
2.聚焦新型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智能化,有利于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略)建设和治理水(略)建设行业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标准项目。
3.对于推动前海、深港(略)、口岸经济带等深港合作重(略)试点示范建设、粤港(略)建设标准协同融合以及国际标准协作、合作的项目,且符合上述申报重点方向的,可优先立项。支持借鉴国际先进标准,鼓励(略)相关企业、机构或专业人士主导或(略)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工作。
(四)申报项目其他限制性条件
1.国家、(略)、(略)地方标准制定负面清单有明确限制要求或禁止规定的领域,不得(略)建设地方标准。
2.(略)场自主规范领域的,针对具体标准化对象或作为国家、地方标准补充和配套的专项技术要求,原则上不支持(略)建设地方标准,(略)建设团体标准。
3.对技术和管理需求尚处发展过程中且不具备编制地方标准条件的领域,(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自行制定标准化技术指导文件,原则上不支持(略)建设地方标准。
4(略)部修订的现行标准,(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略)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另行申报,不纳入本次征(略)建设图集不纳入本次征集范围。
二、申报程序
(一)(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略)建设地方标准统一申报工作。(略)建设服(略)”→“(略)”进行申报。有多家主编单位的,由第一主编单位进行申(略)业(略)提交申报后视为完成申报;属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归口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略)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并(略)后,将纸质材料报送所选的业务归口行政主管部门。
(二)(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和汇(略)业务归口的项(略)组织预审汇总;属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归口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汇总后,填写附件(略)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略)。
三、其他相关要求
(二)修订项目原则上应由原主编单位申报,其他单位申报的,应在单位名称后注明“非原主编单位”字样,并说明理由,并附原主编单位相关意见。
(三)(略)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而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且未履行延期等相关程序的项目主编单位,原则上不接受其申报新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略)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
(联系人:(略);电话:(略)-(略)、(略)技术支持电话:(略)-(略))
(略)住(略)
(略)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