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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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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重庆市江北区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分包九)答疑补遗文件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交通运输   重庆   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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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5-09-09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2025重庆市江北区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分包九)答疑补遗文件。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重庆(略)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略)包九)答疑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略)庆(略)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略)包九)”答疑通知如下:问题(略)一、质疑事项具体内容(一)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已成为本项目‘(略)重庆(略)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略)包一至(略)包八的中标人不得参与本次((略)包九)的投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二)质疑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贵单位(略)包九的招标文件限制前八个(略)包中标人参与(略)包九投标的条款,直接剥夺了前八个(略)包中已经合格的中标人的再次参与(略)包九投标权利,有(略)公平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质疑事项中的限制性条款与(略)包九的采购需求及合同履行无任何关联,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该(略)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条件,且无任何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同一项目的前面(略)包中标人不得参与其后面其他(略)包的投标。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章之“公平竞争”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上述质疑事项中的限制性条款,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略)采购等公共资源(略)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等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应依法给予纠正。(三)质疑陈述1、从“采购公平竞争”(略)度而言,(略)场应鼓励充(略)竞争,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服务质量的提升。限制已在其他(略)包中中标的投标人参与(略)包九的投标,人为地缩小了竞争范围,剥夺了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这可能导致(略)包九无法选拔出最优质、最具性价比的供应商,损害了本采购项目的(略)体利益。2、从“采购服务能力”(略)度而言,作为已成为该项目(略)包一至(略)包八的中标供应商,说明这些中标供应商已通过了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专业的评审专家对其供应商资质资金实力、配送能力、服务质量、食品安全管控等核心要素的严格审查,其完全满足该项目(略)包一至(略)包八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的全部要求。目前,该项目(略)包一至(略)包八的这些中标供应商已组建了专业服务团队、配备了充足运输车辆及仓储设施,且建立了完善的食材采购溯源与质量检测体系,有能力同时承接该项目(略)包九的服务任务,不存在因承接前八(略)包而导致履约能力不足的情形,而贵单位也未出具充(略)理由及证据来禁止这些中标人参与(略)包九的投标。3、从“采购需求本质”(略)度而言,该项目(略)包九的采购需求与该项目(略)包一至八的采购需求本质上是一致的,均(略)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作为目前经实践工作验证合格的已中标供应商,应(略)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项目的优质投标主体之一。可该项目(略)包九招标文件的限制条款直接将该项目前八个(略)包中标人排除在外,导致潜在优质投标人范围大幅缩减,可能使采购人无法获得更具性价比、更具优质服务的供应商,既损害了该项目前八个(略)包的中标人的合法投标权益,也不利(略)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的效益最大化。4、从“采购法律依据”(略)度而言,该项目的上述质疑事项的限制性、歧视性条款,限制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与公平竞争原则相悖,且没有出具合理的法律依据、必要性证明材料及合理性解释来禁止这些(略)包一至(略)包八的中标人参与(略)包九的投标。二、质疑请求请求贵单位:对招标文件中“已成为本项目‘(略)重庆(略)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略)包一至(略)包八的中标人不得参与本次((略)包九)的投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这一不合理限制性条款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修改招标文件,删除此不合理限制性条款,尽量将‘(略)重庆(略)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略)包一至(略)包八的中标人纳入可参与的潜在(略)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能公平参与(略)包九的投标竞争,以更好维(略)场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营商环境。答复1:本次采购的(略)重庆(略)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为该项目(略)包九的服务内容,本项目各(略)包的定标原则需保持一致,为确保履约供应能力,故本项目招标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问题(略)一、质疑事项具体内容(一)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已成为本项目‘(略)重庆(略)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略)包一至(略)包八的中标人不得参与本次((略)包九)的投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二)质疑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贵单位(略)包九的招标文件限制前八个(略)包中标人参与(略)包九投标的条款,直接剥夺了前八个(略)包中已经合格的中标人的再次参与(略)包九投标权利,有(略)公平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质疑事项中的限制性条款与(略)包九的采购需求及合同履行无任何关联,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该(略)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条件,且无任何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同一项目的前面(略)包中标人不得参与其后面其他(略)包的投标。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章之“公平竞争”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上述质疑事项中的限制性条款,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略)采购等公共资源(略)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等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应依法给予纠正。(三)质疑陈述1、从“采购公平竞争”(略)度而言,(略)场应鼓励充(略)竞争,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服务质量的提升。限制已在其他(略)包中中标的投标人参与(略)包九的投标,人为地缩小了竞争范围,剥夺了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这可能导致(略)包九无法选拔出最优质、最具性价比的供应商,损害了本采购项目的(略)体利益。2、从“采购服务能力”(略)度而言,作为已成为该项目(略)包一至(略)包八的中标供应商,说明这些中标供应商已通过了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专业的评审专家对其供应商资质、资金实力、配送能力、服务质量、食品安全管控等核心要素的严格审查,其完全满足该项目(略)包一至(略)包八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的全部要求。目前,该项目(略)包一至(略)包八的这些中标供应商已组建了专业服务团队、配备了充足运输车辆及仓储设施,且建立了完善的食材采购溯源与质量检测体系,有能力同时承接该项目(略)包九的服务任务,不存在因承接前八(略)包而导致履约能力不足的情形,而贵单位也未出具充(略)理由及证据来禁止这些中标人参与(略)包九的投标。3、从“采购需求本质”(略)度而言,该项目(略)包九的采购需求与该项目(略)包一至八的采购需求本质上是一致的,均(略)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作为目前经实践工作验证合格的已中标供应商,应(略)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项目的优质投标主体之一。可该项目(略)包九招标文件的限制条款直接将该项目前八个(略)包中标人排除在外,导致潜在优质投标人范围大幅缩减,可能使采购人无法获得更具性价比、更具优质服务的供应商,既损害了该项目前八个(略)包的中标人的合法投标权益,也不利(略)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的效益最大化。4、从“采购法律依据”(略)度而言,该项目的上述质疑事项的限制性、歧视性条款,限制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与公平竞争原则相悖,且没有出具合理的法律依据、必要性证明材料及合理性解释来禁止这些(略)包一至(略)包八的中标人参与(略)包九的投标。二、质疑请求请求贵单位:对招标文件中“已成为本项目‘(略)重庆(略)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略)包一至(略)包八的中标人不得参与本次((略)包九)的投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这一不合理限制性条款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修改招标文件,删除此不合理限制性条款,尽量将‘(略)重庆(略)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略)包一至(略)包八的中标人纳入可参与的潜在(略)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能公平参与(略)包九的投标竞争,以更好维(略)场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营商环境。答复2:本次采购的(略)重庆(略)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为该项目(略)包九的服务内容,本项目各(略)包的定标原则需保持一致,为确保履约供应能力,故本项目招标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问题(略)一、质疑事项具体内容(一)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已成为本项目‘(略)重庆(略)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略)包一至(略)包八的中标人不得参与本次((略)包九)的投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二)质疑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贵单位(略)包九的招标文件限制前八个(略)包中标人参与(略)包九投标的条款,直接剥夺了前八个(略)包中已经合格的中标人的再次参与(略)包九投标权利,有(略)公平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质疑事项中的限制性条款与(略)包九的采购需求及合同履行无任何关联,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该(略)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条件,且无任何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同一项目的前面(略)包中标人不得参与其后面其他(略)包的投标。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章之“公平竞争”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上述质疑事项中的限制性条款,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略)采购等公共资源(略)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等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应依法给予纠正。(三)质疑陈述1、从“采购公平竞争”(略)度而言,(略)场应鼓励充(略)竞争,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服务质量的提升。限制已在其他(略)包中中标的投标人参与(略)包九的投标,人为地缩小了竞争范围,剥夺了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这可能导致(略)包九无法选拔出最优质、最具性价比的供应商,损害了本采购项目的(略)体利益。2、从“采购服务能力”(略)度而言,作为已成为该项目(略)包一至(略)包八的中标供应商,说明这些中标供应商已通过了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专业的评审专家对其供应商资质、资金实力、配送能力、服务质量、食品安全管控等核心要素的严格审查,其完全满足该项目(略)包一至(略)包八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的全部要求。目前,该项目(略)包一至(略)包八的这些中标供应商已组建了专业服务团队、配备了充足运输车辆及仓储设施,且建立了完善的食材采购溯源与质量检测体系,有能力同时承接该项目(略)包九的服务任务,不存在因承接前八(略)包而导致履约能力不足的情形,而贵单位也未出具充(略)理由及证据来禁止这些中标人参与(略)包九的投标。3、从“采购需求本质”(略)度而言,该项目(略)包九的采购需求与该项目(略)包一至八的采购需求本质上是一致的,均(略)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作为目前经实践工作验证合格的已中标供应商,应(略)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项目的优质投标主体之一。可该项目(略)包九招标文件的限制条款直接将该项目前八个(略)包中标人排除在外,导致潜在优质投标人范围大幅缩减,可能使采购人无法获得更具性价比、更具优质服务的供应商,既损害了该项目前八个(略)包的中标人的合法投标权益,也不利(略)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的效益最大化。4、从“采购法律依据”(略)度而言,该项目的上述质疑事项的限制性、歧视性条款,限制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与公平竞争原则相悖,且没有出具合理的法律依据、必要性证明材料及合理性解释来禁止这些(略)包一至(略)包八的中标人参与(略)包九的投标。二、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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