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需要,需(略)部(略)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
(略)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略)人民政府川府土〔(略)〕(略)号。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略)申请行政复议。
三、批准征地用途
(略)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收土地位于苍(略)4、6组。共征收集体土地2.(略)公顷,其中:农用地2.(略)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略)公顷、林地2.(略)公顷、其他农用地0.(略)公顷)。具体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五、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略)。
六、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略)关于公布实(略)征收(略)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苍府发〔(略)〕(略)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略)片综合地价的标准,以3:7的比例划(略)。
(二)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川府函〔(略)〕(略)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财政厅 (略)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略)〕(略)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八、其他事项
(一)被(略)集体经济组织、(略)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于本公告公示期内,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略)征地补偿手续。未如期(略)征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略)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略)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除正常婚嫁和生育迁入的人口外一律不予安置。
(三)本公告公示期为(略)年6月(略)日至(略)年7月(略)日。
(略)人民政府
(略)年6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