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内容:
招标文件/第二章 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二、其他关键信息(二)其他事项部(略)修改(略)
1、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执行价格扣除比例(政策调(略)后价格仅作为评审依据,不作为中标价格):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全部由优惠主体承接,则对其投标
报价给予 (略)%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
备注:(a)享受价格扣除优惠主体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略)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略)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b)优惠主体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c)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 业〔(略)〕(略)号)、《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略)〕(略)号)和《财政部 (略)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略)〕(略) 号)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企业(服务承接商)所属行业应当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相一致,标的所属行业以
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三章用户需求书“服务需求
明细”的“标的所属行业”一栏为准。
(3)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作为优惠主体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作为优惠主体的认定(略)级以上(略)、(略)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声明函样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中“三、投标人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章节提供的格式)。
(4)享受价格扣除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略)包给大中型企业。
1.其他内容不变。以上内容与原招标文件有冲突之处,以本公告澄清后的内容为准。请各投标人根据最新招标文件及时做好投标文件,欢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积极参与。
2.投标人有义务在采购(略)上公布的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