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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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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节选)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网络通讯计算机   广东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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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5-07-10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节选)。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第一章总则第一(略)采购工作管理,规范采购项目代理工作,提高采购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防范廉政风(略)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略)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略)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略)招标采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除集中采购机构外,(略)委托从事采购项目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第二章代理机构的遴选和增(略)采购代理机构库的基本准入条件:((略)采购法》第二(略)采购(略)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略)站备案。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控监督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具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的固定场所,并具有完成采购项目代理全流程的相关软硬件设施。(四)具有一定数量的招标采购专业人(略)采购工作经验。(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团队实力、信息化水平、档案管理、服务业绩、信誉信用、场地条件、服务费用等方面对参与竞争的代理机构进行公开遴选,代理机构按遴选排名(略)代理机构库管理。第三章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略)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时,需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法(略)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略)招标与采购工作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四)对招标与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或不公正行为(略)相关部门报告。(五)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略)、(略)相关政(略)相关管理制度,主动接受行业主(略)的监督管理。(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略)合法权益。(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组织实施采购。(四)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五)协助、配合各级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问询。(六)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要求第十七条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地完成委托项目。第十八条代理机构(略)服务的工作团队,配备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突出、工作认真负责和善于组织协调的人员担任团队负责人和固定经办人(团队负责人和固定经办人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团队负责人和固定经办人应为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对委托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团队在服务期间应保持队(略)的稳定性,相关人员应和遴选时响应文件人员名单保持一(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第十九条代理机构项目组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如(略)采购代理工(略)可无条件要求代理机构更换工作人员或项目组,代理机构应按要求落实(略)有权暂停或终止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第二十条代理机构在完成相关业务工作过程中,(略)保持积极有效沟通,在业务委托过程中,采购项目的审核、编制等相关事项应(略)通知后尽快回复,相(略)确认后方可推进下一步工作。第二十一条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提供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咨询。(二)提供采购项目代理服务及相关工作的咨询服务,如驻场指导、采购需求及实施计划编制指导、辅助项目前期申报、全流程业务咨询及辅助项目验收等。(三)审核采购人需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采纳采购人的意见,对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需求提出修改建议。((略)开展必要的采购需求论证、招标采购文件会商等,确保采购需求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符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五)依法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组织接收投标人(略)及接收申请资料,审查投标人(略)资格。(六)严格落实国家、(略)关于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在采购活动相关环节中及时、准确地将规定内容(略)向社会公开。(七)严格做好(略)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核查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控股、管理等利益关联关系,防范围标串标等非法违规行为。(八)根据项目需要依法组织(略)踏勘、协助处理对采购文件的答疑及(略)理答疑文件,及时发布答疑澄清公告。(九)根据项目需要组织专家就采购需求、供应商资质条件、招标采购文件、质疑异议投诉等进行核查、论证。(十)依法依规组建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采购方式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小组,规范组织开展评审活动。(十一)接收投标响应文件,落实评审场地,依法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并出具评审报告,按规定(略)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十二)开标及评审活动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并形成清晰可辨的录音录像和全程可追溯的文字记录。(十三)评审完成后,尽快将招标采购结(略)。(十四)负责接收质疑并按期回(略)处理投诉及履约纠纷。收到任何询问、质疑异议、投诉(略)沟通。如有需要,组织专家协助处理。((略)确认后,依法发布评审结果公示(公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略)签订采购合同。(十六)及时将采购项目的全过程资料(略)理、复核、汇编(略),资料内容须完(略)、清晰、表述准确、装订规范。(十七)(略)或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出具需要的说明材料,提供相应资料。(十八)处理与招标采购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第二十二条代理机构注销时(略)移交相关采购文件和音像等尚在保存期内的档案资料。第(略)有需要时,代理机构应根据合同,安排驻场服务(略)完成委托采购项目相关工作(略)完成自主开展的采购项目相关工作,驻场服务人员原则上为团队成员花名册在册人员。第五章代理机构业务委托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接受委托的(略)代理机构在采购(略)向代理机构出具具体项目的委托函。第二十八条代理机构(略)采购项目提供造价、审计、监理、验收和决算等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第二十九条代理(略)的项目委托时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所代理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有合作经营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三十条代理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维护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管、保密义务。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应当禁止任何与采购项目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查阅采购档案资料。第六章代理机构的监督与考核第三十三条采购项目完成后,由院办、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等,根据代理服务协议要求及服务质量评价表进行考核打(略),并通报(略)代理机构,考核结果由院办备案。第三十四条服务合同(每年)到期前,院办组织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通报(略)代理机构,并提交领导小(略)根据评(略)情况确定是否与相关代理机构续签下一年度委托合同。第三十五条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略)提出书面申诉,同时附相关佐(略)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三十六条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良行(略)(一)采购文件的编制审核及发布过程中存在明显差错、疏漏、缺陷等情形。(二)公告内容前后矛盾导致歧义,或存在违法违规条款。(三)未按有关规(略)发布采购信息,未按公告发布的时间、地点接受供应商(略)。(四)发现投标人存在异常情况(如不同投标人IP地址、MAC码相同等),未及时通知院方。(五)在组织开标、评审过程中,未按照规范履行职责,影响招标采购质量、效率或结果的。(六)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七)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时间组织评审或未严格控制评审秩序,导致评审会场纪律混乱。(八)对投标人开标(略)提出的异议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引起争议或投诉的。(九(略)确认,擅自发布采购信息。(十)未按规定公布评审结果。(十一)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项目被质疑,且质疑成立。(十二)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委托项目被投诉。(十三)信息公开不规范、不及时、内容不完(略)。(十四)未对开标和评审过程进行文字和音像记录,或文字和音像记录不全、不清晰可辨。(十五)未如实记录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开标记录内容不完(略)、不准确。(十六)未要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评委会成员回避。(十七)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项目进度滞后。(十八)未妥善保管或及时移交委托项目资料,或委托项目资料不全、不规范、不清楚或错漏等。(十九)采购业务推进过程中,(略)进行沟通。(二十)(略)代理机构连续2个项目或三个月内(以采购项目合同签订日期为准)>3个项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二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项目实施或资料归档的行为。第三十七条以上行为未对招标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由院办视情况给予提醒、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已对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项目委托1至4个月;暂停委托前院办采取发函或约谈等形式,对其进行警告并提出改进要求。暂停期满后,院办对其进行重新评估,若评估情况未能达到要求,暂停期限将顺延,直至符合要求为止。拒不(略)有权无条件终止代理合作。第三十八条代理机构有下列情(略)可终止委托合同,且不得参加下一次遴选,并保留依法(略)或其他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一)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记录或严重(略)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三)在监督检查中有被责令停业、吊销执照等直接影响经营的情况。(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项目委托。(五)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六)编制的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七)擅自发布采购项目终止、变更、澄清公告的。(八)擅自修改经采购人确认通过的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公告等各类文件。(九)隐瞒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十)与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恶意串通操纵招标采购活动,进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略)合法权益。(十一)泄露应当保密的相关信息资料、评审过程情况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十二)除相关监督检查(略)同意允许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查阅招标采购项目资料。(十三)在招标采购项目中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向投标人或中标(成交)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十四)将委托项目转包给其他代理机构或单位。(十五)为委托项目的供应商提供项目咨询或在所代理的招标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的。(十六)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十七)阻(略)或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在汇报工作或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十八)篡改或丢失与项目相关的文件和音像资料。(十九)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供应商投诉成立,项目被废标、重新招标、被勒令(略)改或处罚。(二十)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二十一)干预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或不当言论。(二十二)因代理机构原(略)所采购的产品与实际工作需求严重不符的。(二十三)在服务期间(一年(略)予以提醒、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暂停业务达到6次,或累计暂停业务达到3次的。(二十四)法律法规禁止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九条被处罚暂停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及时中止其业务委托,其代理项目按下列情况(略)别处理:(一)尚未开始执行的委托项目即时终止。(二)已经开始执行的委托项目按要求执行完毕,处罚期不再安排新业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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