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略)站((略)www.(略).cn)(略)站((略)www.(略).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略)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包含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略)、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略)采购活动;
4.法人的(略)支机构不得参加投标(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特殊情况外)。
5.为采购项目提供(略)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监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1(略)址:http:(略).cn/ 。
2.(略)流程:
(1)(略)证书(略) (略)采购活动需(略)电子签章。(略)证书及电子签章的(略)方法详(略)―法规政策--《(略)财政厅关于更换(略)和电子签章的(略)界面中的“新(略)下的政务(略)证书,(略)内各(略)下的政务(略)通用。 苏州(略)地址:(略)4(略)窗口,咨询电话:(略)-(略)。
(2)参与采购活动
供应商使用C(略)后选择具体项目,(略)“我要参与”并签章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日期视同为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日期。供应商须打印、保留《投标供应商确认函》,质疑时《投标供应商确认函》与质疑函一并提交;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略)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获取采购文件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
磋商过程中如有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会及时通过(略)时在投标确认函模块留存的手机号与供应商联系。此号码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前可修改,以投标确认函保存的最新号码为准,请供应商确保该手机号磋商当日通讯畅通,否则导致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电子投标准备
(略)中操作参与项目后,必须在“已参与项目”界面中(略)(后缀名(略)采购(略)工具后方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和提交 (略)供(略)址链接 https:(略).shtml)。
(4 )补充通知(如有)。成功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通过(略)自行查看所报项目的补充通知。
(5(略)上(略)和 磋商 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略)咨询:(略);
(略)技术咨询电话:(略)-(略)-(略);
签章使用问题:(略)-(略)、(略)-(略)、(略)、(略); <(略)使用指导与咨询:联系电话:(略)-(略);智(略)右下方智能客服图标进行咨询。
3.(略)参加开标(开启)会方式:(略)采购一体化不见面开标(采购)大厅,在今日项目列表,(略)项目(略)。 本项目为不见面磋商项目,开启阶段供应商在【供应商解密】环节必须使用 (略)证书解密电(略)规定的解密时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略)钟)内未能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参与本项目。
请(略)及其他设备(视频输入输出设备等)无误,且开启直至(略)状态。
4.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日期之后仍可以(略),但截止日期之后(略)的采购文件,视为非有效方式且不作为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5.质疑按《中华人民(略)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相关规定提出,供应商可(略)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略)上(略)确认单及质疑单位符合本项目合格投标单位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略)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质疑除外)。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略)(不接收到付快递)。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信息如下:
地址:(略)-(略)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否则,(略)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响应单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6.苏(略)政府采购监管处电话:(略)-(略)。
7.本次采购的相关信息刊(略)。
8(略)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通(略)采购合同信用融资。
9.请响应单位(略)本次磋商采购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并按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详细制作响应文件,并按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