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1.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略)明;
1.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1.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与承诺函;
1.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提供声明(格式自拟);
1.1.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未被(略)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略)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略)采购严重违法失信(略)采购活动期间。
2.参与本项目供应(略)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以上证明材料无需单独提交,各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材料应做在投标文件里,(略)至西藏自(略)中。
3.供应商在投标时需要(略)电子投标文件至西藏自(略),并开启(略)开标用企业(略)锁制作电子标书的锁(自带电脑及其他相关工具和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略)的电子投标文件。
4.(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略)采购政策的通知》,本项目涉及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
(3)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略)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略)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公告发布媒介:《西藏自(略)》《西(略)》上发布。
7.本项目各项公告在以上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后续澄清、更正、终止、中标(成交)公告请关注上述媒体。(略)中进行采购相关工作,无法得知各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故本项目相关澄清、更正、终止等信息无法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公(略),如未获取到相关澄清、更正、终止等信息造成的后果由各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8.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方式提(略)只接受西藏本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西藏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只认可西藏本地中国平安、中国太平洋、中国(略)西藏(略)公司、大家(略)责任公司开具的(略)显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