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略))民政、财政部门:
根据(略)“十件民生实事”以及《(略)民政厅 (略)财政厅关于(略)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粤(略)同意,现就调(略)孤儿基本生活标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略)年1月1日起,(略)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略)调(略)为每人每月(略),(略)散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同样标准执行。
二、(略)((略))民政部门做好广(略)信息管理,确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数据真实可靠,按时足额(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并做好本年度提标后未达标月份差额补发工作。
珠(略)
珠(略)
(略)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