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略)治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略)场(略)、宜(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售假劣肉制品、(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线索。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略)年(略)月(略)日。
二、征集范围
(一)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线索
1.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及其制品。
2.肉制品生产加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如使用鸡鸭肉冒充牛羊肉、以植物蛋白生产假冒肉制品、使用未切除“三腺”、病变淋巴结及病变组织的“槽头肉”等生产加工食品。
3.(略)接合部、(略)周边、(略)场(略)域以及烧烤店(摊)、火锅店、特产店等经营主体制售、使用假劣肉制品或过期变质肉制品,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纯肉”。
4(略)提(略)肉制品标识信息和生产经营者资质,以及对肉制品进行虚假宣传。
(二)(略)假冒伪劣食品问题线索
1.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黑餐馆”。
2.“山寨”食品。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信息,仿冒其他知名品牌食品的名称、包装标识、文字图案等,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食品。
3.“三无”食品:生产经营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的食品。
4.过期食品:制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
5.“两超一非食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6.以次充好食品:用来源不明或污染物超标原料、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等低质量、劣质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7.虚假宣传食品:对食品的性能、功效、成(略)等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
三、受理举报途径
(一)(略)小时受理电话:(略)或(略)。
(二)来信来访举报:可将举报材料邮寄(略)场监督(略))、宜(略)(森警大队),或在工作日(略)场(略)、(略)号)(略)(森警大队、(略)上正(略)号、(略)—(略))进行(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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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略))
四、线索征集说明
(一)举报人对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或夸大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举报、(略)场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请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详细的违法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具体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票据等)以及本人联系方式,以便核实调查。
(三)对征集到的问题(略)将认真核实、依法查办,并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欢(略)民朋友、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违法线索征集,也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企业内部人员积极举报并揭露行业“潜规则”。举报问题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符合《(略)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略)监规发〔(略)〕5号)有关规定的,可获得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