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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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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新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交通运输   四川   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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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5-09-25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关于《成都市新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为进一步完善烟草制品(略)售(略)规划,持(略)模式,(略)烟草制品(略)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略)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略)组织开展了《(略)烟草制品(略)售(略)规划》修订工作。按照《(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略)年(略)月(略)日,反馈意见请(略)电子(略)注明“(略)烟草制品(略)售(略)规划意见”字样。特此公(略)年(略)月(略)烟草制品(略)售(略)规划(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略)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略)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略)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略)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略)售业务活动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经营场所认定标准。第三条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划。第四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略)内申领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适用本规划。其中,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略)售、雪茄烟本店(略)售、消费类烟丝本店(略)售”的,适用普通(略)标准;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略)售”的,适用雪茄烟专营(略)标准。第五条普通(略)售点、雪茄烟专营(略)售点、电子烟(略)售点互不作为距离参照点,持证总量(略)开独立计算;变更或增加许可范围的,应符合相应(略)规划,且同一地址只能持有一个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第六条烟草制品(略)售点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许可时,应当由各个(略)店(略)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章普通(略)标准第七条根(略)域内的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持有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略)域划(略)为(略),按照总量和间距相结合的模(略):(略):(略)、(略)、(略),相邻普通(略)售点间距不少于(略)米;(略):(略)、(略)、(略)、(略),相邻普通(略)售点间距不少于(略)米;三类地(略),相邻普通(略)售点间距不少于(略)米。第八条依据上一(略)卷烟(略)售户户均盈利情况、卷烟供需缺口、(略)违法卷烟数量、(略)GDP、常住人口、社会消费品总额数据等因素,(略)许可证总量,每年(略)月第一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满三个工作日后执行。测算公式如下:公式一:理论卷烟销量=(略)常住人口×((略)上一年度卷烟销量÷(略)上一年度常住人口)公式二:卷烟供需缺口率=(理论卷烟销量-上一年度实际卷烟销量)÷(略)理论卷烟销量*(略)%;公式三:(略)许可证总量=上一年度末普通(略)售点持证户总量+[上一年度末普通(略)售点持证户总量×(户均盈利增长率×A+卷烟供需缺口率×B+违法卷烟增长率×C+常住人口增长率×D+GDP增长率×E+社会消费品总额增长率×F)];字母代表比值权重,A=0.4、B=0.3、C=0.1、D=0.1、E=0.(略)、F=0.(略),A+B+C+D+E+F=1。第九条以集中交易农副产品、食品为主(略)场(略)场内部,经营商户不足(略)户的,可设置2个普通(略)售点;经营商户(略)户以上的,可设置5个普通(略)售点;以集中交易机电、药品、装饰、建材、花卉、化妆品、服装等为主的非食品(略)场内部,在不违背管理方规定的前提下,可设置2个普通(略)售点。在本(略)域内申请的,同时需要满足本规划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第十条大型商业综合体范(略)门面普通(略)售点设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略)m²可设置1个普通(略)售点;且相邻普通(略)售点间距需满足最低标准,其中位(略)、(略)、(略)内的不少于(略)米,位(略)、(略)、(略)、(略)内的不少于(略)米,(略)内的不少于(略)米。同时需要满足本规划第八条之规定。第十一条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为主要目的(略)域,按以下标准设置普通(略)售点,不受本规划第八条规(略)总量的限制,测算时计入上一年度末普通(略)售点持证户总量。(一)未设置有普通(略)售点(略),可设置1个烟草普通(略)售点;已设置有普通(略)售点(略),依据本规划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执行;(二)(略)、火车站、地铁站,可设置2个普通(略)售点,相邻普通(略)售点间距需按照本规划第七条标准执行;(三)(略)、公寓、商业综合体一层及地下负层商铺未设置普通(略)售点的,其二层及以上商铺可设置1个普通(略)售点;(四)三星(略)内部可设置1个普通(略)售点。第十二条(略)可供行人通行的大门左右两侧可(略)别设置1个普通(略)售点,此相邻两个普通(略)售点间互不受间距限制,与其他普通(略)售点需满足本规划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第十三条除三星(略)外,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普通(略)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普通(略)售点持证户总量的4%,其中经营面积不足(略)㎡的普通(略)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普通(略)售点持证户总量的1.5%;经营业态为其他类的,普通(略)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上年(略)普通(略)售点持证户总量的1.5%。上述业态的数量按照比例计算后四舍五入取(略)。第十四条属于以下情形的,可适当放(略)规划中普通(略)售点间距要求,但不得(略)总量的限制:(一)残疾军人、病故军人家属、(略)退(略)军人,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略)%;(二)申请人为视力残疾一级盲,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在户(略)((略))(略)申请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略)%;(三)(略)规划、(略)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6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略)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略)%;(四)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青少年宫周围,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配合(略)变更、歇业或注销手续,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迁址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略)%;(五)经营面积(略)㎡以上,且服务时间在(略)小时以上的商场、(略)、连锁便利店,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略)%;(六)持证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持证人对原许可证提出歇业申请的6个月内,(略)中其他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略)%。对于适用以上(一)和(二)类放宽情形,持相关部门合法的证件或证明申请以放宽条件办证的,经营形式为个体经营,且同一放宽资格(略)范围内只能适用一次。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第三章雪茄烟专营(略)标准第十五(略)雪茄烟专营(略)售(略)规划采取总量管理模式,雪茄烟专营(略)售点总量按上年度末持证(略)售户数的3%进行设置。雪茄烟专营(略)售点达到总量上限时,不再新增雪茄烟专营(略)售点,按照“退一进一”原则(略),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六(略)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现有雪茄烟专营(略)售点不足(略)场需求的,可以对雪茄烟专营(略)总量进行动态调(略),经听证,公示满三个工作日后执行。第十七条主营业务与雪茄烟(略)售业务无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数量,不超过雪茄烟专营(略)售点规划总数1.5%,包括不限于文具店、传真打印、洗涤洗浴、美容美发、化妆美甲、按摩推拿、保健足疗、通讯器材、电子商品、家具家电、五金建材、装饰装潢、车类售卖、汽车服务、彩票书报、中介服务、农畜养殖、花卉水果、粮油专营、服饰箱包、床上用品、物流寄递配送站(点)及代收点、照相馆、宠物店、棋牌室等。第十八条雪茄烟专营(略)售点经营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专门用于雪茄烟陈列、展示的设施;(二)有符合恒定保持雪茄烟储存所需温度、湿度条件的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第十九条为满足特定人群消费为(略)主管部门或管理方规定的情况下,可遵循以下规定进(略),不受本规划第(略)标准限制,且不计入雪茄烟专营(略)售点总量计算:(一)高铁站可设置2个雪茄烟专营(略)售点;(二)旅游景(略)内可设置2个雪茄烟专营(略)售点;(三(略)、商业综合体内部,可设置2个雪茄烟专营(略)售点;(四)三星(略)内可设置1个雪茄烟专营(略)售点。第四章特殊情形第二十条属于以下情形的,不(略)规划间距、总量的限制:(一)烈士、因公牺牲军警的父母、配偶及子女,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略)范围内同期仅以此条件申领一个有效许可证的;(二)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原址继续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于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略)年内主动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发证机关(略)注销,并同时提交新办申请的;(三)因政策扶持需要,持有许可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略)立、合并,其控股股东及其他投资股东均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的股东是由国有、国营企业参股或控股的,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的;(四)(略)规划、(略)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以及校园周边、青少年宫周边(略)售户主动配合迁址经营,因客观原因消除后持证人申请变更回原核定经(略)部门总体规划,为响应经济发展建设申请(略)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的(略)相关职能部门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认为应当扶持的烟草制品(略)售点,每年投放数量不(略)上一年度末烟草制品(略)售点总数的1‰;(六)(略)级相关政府部门促进经济发展、民生保障以及实施产业规划调(略)等政策部署,持相关证明材料,申领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的;(七)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作为间距测量的参考点:(一)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略)停业手续的;(二)两年内申请停业累计超过(略)个月的;(三)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四)拆迁等原因造成经营场所无法恢复的;(五)取得许可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六)因历史原因已取得许可证的烟摊、流动摊点、报刊亭等;(七)(略)售点位于本发证机(略)域外的。第五章不予情形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略)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略)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略)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略)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的;(七)未(略)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略)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的;(八)一个经营场所已经(略)了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又申领其他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的;(九)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十)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十一(略)、青少年宫内部及(略)口向外延伸(略)域;幼儿园内部及(略)口向外延伸(略)米(略)吧(略)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略)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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