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创投凌(略)板厂房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答疑澄清说明
致各潜在投标人:(略)投凌(略)板厂房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变更如下:
1、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
资格要求“3.1投标人(或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为“3.1投标人(或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均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3.7.1不能同时具备以上设计和施工
资质的两个独立法人企业可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开标时应出示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最多允许两家单位联合。”变更为“3.7.1不能同时具备以上设计和施工资质的两个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可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开标时应出示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最多允许两家单位联合。”
3、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1.投标人(或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为“1.投标人(或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均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投标人须知-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1.不能同时具备以上设计和施工资质的两个独立法人企业可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开标时应出示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最多允许两家单位联合。”变更为“1.不能同时具备以上设计和施工资质的两个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可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开标时应出示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最多允许两家单位联合。”。
5、
评标办法(综合
评估法)-2.1.2资格评审标准中营业执照:“投标人(或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评审依据:投标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全体成员均需提供)。”变更为“营业执照:投标人(或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均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评审依据:投标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全体成员均需提供)”。
6、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1.2联合体投标人中:“1.不能同时具备以上设计和施工资质的两个独立法人企业可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开标时应出示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最多允许两家单位联合。”变更为“1.不能同时具备以上设计和施工资质的两个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可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开标时应出示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最多允许两家单位联合。”。
7、原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略)年(略)月(略)日~(略)年(略)月(略)日”变更为“(略)年(略)月(略)日~(略)年(略)月(略)日”
8、原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
开标时间“(略)年(略)月(略)日9时(略)”变更为“(略)年(略)月(略)日9时(略)”
9、“计划开工日期(略)年(略)月(略)日,计划竣工日期(略)年(略)月(略)日”变更为“计划开工日期(略)年(略)月(略)日,计划竣工日期(略)年(略)月(略)日”
其(略)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