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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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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职工食堂经营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答疑及澄清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   安徽   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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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5-08-15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职工食堂经营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答疑及澄清。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公司职工食堂经营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答疑及澄清招标编号:(略)AT(略)各(略)职工食堂经营承包项目(招标编号:(略)AT(略))提出的疑问,现回复及澄清如下:1、问:资格项及评(略)项所涉及业绩是否可以重复?答复:可以重复。详细(略)、事业单位的多个业绩不重复计(略),只计(略)一次。2、问:业绩中提及需要附相关发票,请问是否为合同期内任意发票即可?答复:本项目资格项及评(略)项所涉及业绩在评标阶段不要求提供发票;后期如对预中标人业绩存在疑问的情形,方要求定向提供发票或转账凭证进行复核。3、问:资格项中连续经营(略)年以上业绩所需的发票提供最近合同期内任意发票还是每提供一份合同,该合同服务期内都需要提供发票?我方理解(略)经营的连续性与真实性。然而,鉴于企业经营周期较长(远超(略)年),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存期限通常为规定年限(如:账簿、记账凭证等一般为(略)年,但具体票据管理要求可能更严格),实际工作中,精确追溯并提供(略)年前特定年份的原始发票凭证存在极大客观困难。许多早期(特别是(略)年前)的纸质发票可能因保管期限、公(略)升级等原因,已无法完(略)获取。请问提供十年以上业绩合同,同时提供最近一个合同期内的任意发票及甲方开具(略)当前持续经营状态是否认可?答复: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内容“4.投标人须提供持续服务能力证明(同一单位连续服务(略)年以上含(略)年)需提供同一单位业绩合同及相关发票(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签订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显示相关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与企业业绩可重复”。修改为“4.投标人须提供持续服务能力证明(同一单位连续服务(略)年以上含(略)年)需提供同一单位业绩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签订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显示相关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与企业业绩可重复。”4、问:人员配置“厨师长”评(略)项中:(3)具有(略)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质量安全总监证书,得2(略)。请问此处提供“(略)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食品安全总监证书”是否认可?答复:认可,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拟派厨师长评(略)内容“(3)具有(略)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质量安全总监证书,得2(略)。”修改为“(3)具有(略)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质量安全总监证书或食品安全总监证书,得2(略)。”5、问:人员配置“食品检验员”评(略)项中:(2)具有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得2(略)。评(略)项中其他涉及人才技能证书的对于“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均认可,请问此处提供“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职业技能证书”是否认可?答复:认可,须确保“农产品食(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并提供证书扫描件,并附国家(略)(zscx.osta.org.cn)查询截图,证明证书有效性。6、问:人员配置“营养师”评(略)项中:3、营养师:具有营养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一级得2(略)、二级得1(略),本项不累计。请问此处提供“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否认可?答复:认可。7、问:请明确除项目经理、厨师长、食品检验员外,评(略)项所涉及其他人员需要提供的社保年限。答复:除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厨师长、食品检验员须按要求提供社保外,其他人员不需要提供社保。8、问:企业资质证书评(略)项中:(5)餐厅餐饮服务认证证书的,得1(略);请问此处提供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餐厅餐饮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否认可?答复:认可,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企业资质证书评(略)内容“(5)餐厅餐饮服务认证证书的,得1(略);”修改为“(5)餐厅餐饮服务认证证书或餐厅餐饮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略);”。9、问: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4.投标人须提供持续服务能力证明(同一单位连续服务(略)年以上含(略)年)需提供同一单位业绩合同及相关发票(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签订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显示相关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与企业业绩可重复。质疑理由:1.在(略)年之前,我国发票管理体系尚处于逐步完善阶段,尤其是在中小企业服务合作场景里,部(略)交易存在以转账凭证作为主要结算依据的实际情况。我单位(略)年之前的合作均真实有效,虽因历史操作习惯未留存完(略)发票,但所有合作对应的转账凭证可作为资金流向证明。这些转账凭证清晰记录付款方、收款方、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关键信息,且与业绩合同在交易主体、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上完全匹配,形成完(略)证据链,足以证明业绩的真实性与连续性。另外,在过(略)食堂项目中,部(略)食堂属自筹资金运营模式。此类自筹资金项目结算环节,存在无需提供发票情形,相关款项结算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及双方确认的服务记录完成。因上述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覆盖连续(略)年服务期的全部发票。若强制要求提供该类项目发票,与实际运营情况冲突,我单位客观上无法满足。我单位理解评标标准对凭证规范性要求,(略)年后已严格按规留存业绩发票等凭证,恳请评标委员会考虑历史操作实际与自筹资金项目客观情况,认可我单位(略)年之前以转账凭证等证明业绩的材料。答复: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内容“4.投标人须提供持续服务能力证明(同一单位连续服务(略)年以上含(略)年)需提供同一单位业绩合同及相关发票(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签订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显示相关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与企业业绩可重复。”修改为“4.投标人须提供持续服务能力证明(同一单位连续服务(略)年以上含(略)年)需提供同一单位业绩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签订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显示相关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与企业业绩可重复。”(略)、问:第五章评标办法初步评审标准中5.资格后审内容:4.投标人须提供持续服务能力证明(同一单位连续服务(略)年以上含(略)年)需提供同一单位业绩合同及相关发票(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签订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显示相关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与企业业绩可重复。质疑理由:1.在(略)年之前,我国发票管理体系尚处于逐步完善阶段,尤其是在中小企业服务合作场景里,部(略)交易存在以转账凭证作为主要结算依据的实际情况。我单位(略)年之前的合作均真实有效,虽因历史操作习惯未留存完(略)发票,但所有合作对应的转账凭证可作为资金流向证明。这些转账凭证清晰记录付款方、收款方、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关键信息,且与业绩合同在交易主体、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上完全匹配,形成完(略)证据链,足以证明业绩的真实性与连续性。另外,在过(略)食堂项目中,部(略)食堂属自筹资金运营模式。此类自筹资金项目结算环节,存在无需提供发票情形,相关款项结算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及双方确认的服务记录完成。因上述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覆盖连续(略)年服务期的全部发票。若强制要求提供该类项目发票,与实际运营情况冲突,我单位客观上无法满足。我单位理解评标标准对凭证规范性要求,(略)年后已严格按规留存业绩发票等凭证,恳请评标委员会考虑历史操作实际与自筹资金项目客观情况,认可我单位(略)年之前以转账凭证等证明业绩的材料。答复: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初步评审标准中内容“4.投标人须提供持续服务能力证明(同一单位连续服务(略)年以上含(略)年)需提供同一单位业绩合同及相关发票(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签订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显示相关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与企业业绩可重复。”修改为“4.投标人须提供持续服务能力证明(同一单位连续服务(略)年以上含(略)年)需提供同一单位业绩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签订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显示相关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与企业业绩可重复。”(略)、问:第五章评(略)办法2.详细评审中拟派项目服务团队人员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人员证书及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对应得(略)项不提供证明材料不得(略),投标人为项目经理缴纳8年及以上的社保证明材料;投标人为厨师长、食品检验员缴纳6年及以上的社保证明材料,(提供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加盖社保部门公章的连续社保缴费证明)。质疑理由:1.我方充(略)认可项目经理、厨师长及食品检验员等重要岗位人员提供社保证明的必要性。这些岗位对项目的顺利推进与质量保障起着关键作用,社保证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其与投标单位之间存在稳定的劳动关系,为项目实施奠定基础;不过对于其他岗位人员而言,人员证书才是衡量其专业资质与能力的直接核心依据,足以充(略)证明其是否具备履行项目相关职责的专业素养;而社保证明更多反映的是人员与投标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情况,并非衡量人员专业能力和项目胜任力的关键指标,尤其在本项目中,服务内容涵盖食品检验、餐饮制作等环节,其中烹调师、面点师等岗位与地域饮食习惯关联紧密,聘用熟悉当地饮食特点的人员是保障服务质量的核心要素。对此,我司郑重承诺:若成功中标,将优先聘请符合得(略)条件的当地烹调师、面点师等人员,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请问贵方是否予以认可。答复:除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厨师长、食品检验员须按要求提供社保外,其他人员不需要提供社保。(略)、问:质疑事项4:第五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中拟派项目服务团队人员:拟派厨师长1名:(3)具有(略)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质量安全总监证书,得2(略)。质疑理由:厨师长的核心职责包括厨房日常运营、菜品质量把控及食品安全管理。而“质量安全总监证书”主要适用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如压力容器、(略)、电梯、锅炉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这类单位需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该岗位通常由(略)师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即便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也仅在涉及额定工作压力≥2.5MPa的锅炉、5台以上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略)公里以上(略)等特定规模场景中,才要求设置安全总监。显然,该证书与餐饮生产管理岗位并不匹配。我方认为,“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是针对餐饮行业食品安全实操管理的专项认证,更贴合厨师长岗位的实际需求;请问贵方是否予以认可?答复: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拟派厨师长评(略)内容“(3)具有(略)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质量安全总监证书,得2(略)。”修改为“(3)具有(略)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质量安全总监证书或食品安全总监证书,得2(略)。”(略)、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三项,投标人资格要求第2条-“2.提供自(略)年1月1日以来,不少于5份具有在企事业单位食堂(每天就餐人数达(略)人次及以上)餐饮经营或服务经验的业绩合同及相关发票(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签订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显示相关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合同中就餐人数无法体现需提供其它招标人盖章证明材料)。”我方对此项资格要求提出质疑,认为提供相关发票存在不合理性。发票与合同履行的核心要素(如服务能力、就餐人数)无直接关联,属于不必要的附加条件。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同及相关发票作为资格审查条件,但发票属于合同履行后的结算凭证,其核心功能是税务管理和财务记账。业绩合同本身已能证明供应商具备相关经营或服务的经验,且业绩合同扫描件已要求包含双方盖章页、签订时间及关键信息(如服务内容、就餐人数、合同期限),完全足以验证业绩真实性。同时要求“合同中就餐人数无法体现需提供招标人盖章证明材料”,也从招标人(略)度证明了业绩的实际履行情况及达标要求。额外要求提供发票属于重复性举证。法律依据:禁止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略)条件”。建议修改:删除资格项中关于提供“相关发票”的要求,修改为“2.提供自(略)年1月1日以来,不少于5份具有在企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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