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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关于《松江区加强质量支撑、标准引领和知识产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政府涉企政策体系优化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质量提升、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知识产权等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略)场(略)对《(略)加强质量支撑、标准引领和知识产权建设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略)监规〔(略)〕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略)加强质量支撑、标准引领和知识产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略)民和有关单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一、征集时间:(略)年8月(略)日-8月(略)日(为配(略)人民政府涉企政策体系优化工作,开展规范性文件修订,简化制定程序,征询意见的期限缩短至7日)。二、征集方式:(一)来信来函:(略)场(略)质量发展科(地址:(略)OM
联系电话:(略) (略)场(略)民和各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略)析、论证,对符合制定原则和要求的意见建议予以归类采纳。欢(略)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附件:(略)加强质量支撑、标准引领和知识产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场(略)年8月(略)日 附件 (略)加强质量支撑、标准引领和知识产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助力松江“(略)”建设,服务“2+4”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略)域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质量提升、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知识产权等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略)域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设(略)加强质量支撑、标准引领和知识产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定义)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略)级财政
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质量发展、标准引领、自主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等方面的资金。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略)的产业发展政策导向,以打造安全可靠、竞争力强、品牌影响力显著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为目标,聚焦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第四条(适用范围)(略)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
信用记录良好、两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人。由各级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管理职责)(略)场(略)(以下简称“(略)”)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实施项目评审等工作。 第(略)质量奖)(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不超过(略)的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给予不超过(略)的奖励;(二)对获(略)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不超过(略)的配套奖励。对获(略)质量金奖的单位,给予不超过(略)的配套奖励;(三)对获(略)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略)的奖励。对获(略)长质量奖的个人,给予2(略)的奖励。对获(略)质量金奖的单位,给予(略)的奖励。对获(略)质量创新奖的单位,给予(略)的奖励。第七条(质量攻关)对获得“产业质量提升标志性项目成果奖”的牵头单位,给予不超过(略)的奖励;对获得“共性质量技术攻关项目成果奖”的牵头单位,给予不超过(略)的奖励;对获得“(略)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略)别给予不超过(略)、(略)、(略)的奖励。第八条(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支持“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建设,对申报并通过国家级、(略)级项目效能
评估的实施单位,(略)别给予不超过(略)、(略)的资助。第九条(标准创新成果奖)对新获得“上海标准”评价的标准项目单位给予不超过(略)的奖励;对新获得高级、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略)别给予不超过(略)、(略)的奖励。第十条(标准制修订)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有多个标准制修订项目符合资助条件的,根据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一)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单位,(略)别给予不超过(略)、(略)、(略)、(略)的资助;(二)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单位,(略)别给予不超过(略)、(略)、5(略)、5(略)的资助;(三)对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单位,(略)别给予不超过(略)、(略)、2(略)、2(略)的资助;(四)(略)部门采信的团体标准主导制定单位给予不超过(略)的资助。第十一条(标准化示范试点)对通过国家级、(略)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的单位(略)别给予不超过(略)、(略)的资助。第十二条(标准化技术组织)(一)对新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略)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略)别给予不超过(略)、(略)、(略)的资助;(二)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略)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略)别给予不超过(略)、(略)、(略)的资助;(三)对新承(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给予不超过(略)的资助;(四)对于新承(略)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单位,根(略)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给予1:1不超过(略)的配套资助。第十三条(品牌发展)对新获“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不超过(略)的奖励,扩项每次给予不超过(略)的奖励。第十四条(认证服务)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的,给予不超过(略)的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统一推行的产品碳标识认证的,给予不超过(略)的奖励。第十五条(产品质量)对首次获得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最佳实践”典型案例,给予不超过(略)的奖励;对首次获得FMEA应用典型案例,给予不超过5(略)的奖励。第十六条(测量管理体系)对通过测量管理体系首次认证审核的工业制造业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略)的一次性补贴。第十七(略))对获批国家级、(略)”的单位,(略)别给予不超过(略)、(略)的一次性奖励。第十八条(知识产权奖)(一)中国专利奖: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略)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略)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略)的一次性奖励。(二)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对获(略)知识产权创新奖(单位类)的单位,每家给予不超过(略)的一次性奖励;对获(略)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项目类)的单位,(略)奖励给予不超过1:1配套奖励。(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奖:对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全球奖的单位,每家给予不超过(略)的一次性奖励。第十九条(商标品牌建设)(略)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略)相关扶持资金给予不超过1:1配套资助。第二十条(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略)、(略)场)完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梯度培育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知识(略)建设。(一) 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根(略)扶持资金给予不超过1:1配套资助。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略),(略)扶持资金给予不超过1:1配套资助。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略)场(略)场,(略)扶持资金(略)别给予不超过1:1配套资助;(二) (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略)知识(略)建设试点(略),(略)扶持资金给予不超过1:1配套资助。对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略)相关资金(略),(略)扶持资金给予不超过1:1配套资助;(三) 对认定(略)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不超过(略)的一次性资助;对认定(略)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的单位,给予不超过(略)的一次性资助;第二十一条(支持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利用专利的权益纽带和信息链接功能,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一) 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略)-(略))标准化建设,并通过相关认证机构审核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略)%给予补贴,不超过5(略);(二) (略)知识产权标杆企业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略))》国际标准,对首次通过(略)级评价获得登记证书的企业,按照实际评价费用(略)%给予补贴,同一主体不超过(略);(三) 对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信息(略)析项目的单位,(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对项目开展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略)%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略);(四)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略)实际的知识产权保险品种,对(略)专利保险、商标保险等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企业,按实际发生保费给予(略)%、不超过(略)的资助;(五)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
金融机构
贷款的企业,以后补贴方式,按实际利率的(略)%给予利息补贴首次申请,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略)场一年期
报价利率(LPR)的(略)%,同一主体不超过(略);(六) 支持盘活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存量专利,对企业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创新成果促进专利权转化运用的,经相关机构鉴证,结合该专利转化运用情况,按照不超过实际许可费用或转让金额的1%予以资助,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略);(七)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略)(TISC)和高校国家(略)、新
备案的国家级知识(略)点,(略)扶持资金(略)别给予不超过1:1配套资助。(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略)级知识(略)点,(略)扶持资金给予不超过1:1配套资助;(八) 对通过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的,每件产品给予2(略)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略)。第二十二条(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示范案例,(略)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支持知识产权纠纷多(略)解决,提升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一) 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示范案例,(略)资金扶持的以下类别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略)扶持资金给予不超过1:0.5配套资助,(略)两级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维权成本:1.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纳入《(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商标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2.(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高价值专利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3.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二) 支持知识产权纠纷多(略)解决,对开展公益性纠纷调解工作、(略)相关资金扶(略)知识产权纠纷专业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等,(略)扶持资金给予不超过1:1配套资助。(三) (略)商贸流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对认定(略)“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单位的企业给予每家1(略)的资助。第二十三条(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略)办公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结合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不超过(略)的一次性资助。 第三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资金用途)专项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后续品牌建设,质量改进,计量、标准等能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人员专业培训等相关工作的开展。第二十五条(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一经查实,将取消一切资助资格,追缴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二十六条(其他)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略),以上级政策为准。在满足上述政策支持条件的同时,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略)其他资金扶持政策。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