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民、单位、组织、社会团体: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使用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略)会同相关部门初步拟定了《(略)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略)年8月(略)日下午下班前将反馈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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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略)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泰(略)
(略)年8月(略)日
附件1
(略)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略)财政监督条例》《(略)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略)研究出台(略)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文件,(略)级财政预算安排,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略)场信心,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高水平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略)级发展支(略)((略))、(略)的专项转移(略),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略)、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略)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略)职责:会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略)等事(略)审批;配合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实施细则;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职责:配(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按规定组织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评审工作,按规定审定项目;并(略),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负责审核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略)性;提供政策依据、预算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略)析,提出专项资金年度(略)配建议;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职责: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及日常管理;配合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完(略)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略)配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塑造核心竞争新优势、打造数智赋能新引擎、激发绿色转型新活力、构建开放型(略)、营造亲商爱商新环境等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前引导和事后奖补相结合的(略)研究出台(略)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八条 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初审,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略)会商后,报专项资金联(略)常务会、(略)委常委会审定兑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略)制度的规定拨付。
第十条 获得财政奖补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 (略)、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资金结转结余,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略)、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略)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略)根据需要组织绩效评价(略)、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略)、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中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履行规定程序,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财政部门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略)工,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略)和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略)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略)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略)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略)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略)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追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略)条例》《(略)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不实报告,在3年内不采信其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出具的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略)会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略)日后施行,有效期四年。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按照规定重新申请设立。《关于印发<(略)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规〔(略)〕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