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响应供应商资格要求与资格证明文件: (略)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的有效复印件(均应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略)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略)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 ②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 供应商应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或磋商担保函复印件。 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复印件,磋商当月成立或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 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复印件,磋商当月成立或享受社保减免政策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 本项目允许采用 “信用承诺制”,即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资格承诺函) 供应商应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8.1 、信用信息(略):(略)站( (略)www.(略).cn (略)( (略)www.(略).cn (略)站( credit.xm.gov.cn )查询所有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8.2 、截止时点:查询供应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8.3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1 )查询结果显示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略)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略)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2(略)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略)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 )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 8.4 、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评审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8.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6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附上《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不满足上述规定条件或提供证明文件不全的,将不被邀请为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以上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