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药品、医用耗材(含试剂)采购工作,提升配送的效率与质量,保障临床安全、有效供应,营造诚实守信、公平透明的购销环境,根据《广西卫生健康领域采购重点环节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及我院实际,现公开遴选药品、医用耗材(含试剂)配送供应商,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略)参与。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内容
(一)项目编目:(略)L(略)
(二)项目名称:环江毛南(略)驯(略)卫生院(略)年药品、医用耗材(含试剂)配送供应商遴选项目。
(三)遴选范围:药品、医用耗材类别,具体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生物制品、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等供应商。
(四)拟遴选入围供应商数:药品配送供应商不超过6家,医用耗材(含试剂)配送供应商不超过4家。
(五)服务周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当年执行和服务评价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合同,如因国家政策调(略),需要重新竞标或遴选时,再重新进行竞标或遴选采购。在规定期间内未能及时签订合同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二、(略)资质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生产或经营本次采购货物、服务,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的供应商。
(二)供应商应系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资质。
(三)企业信誉良好,药品、医用耗材(含试剂)质量可靠,且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无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等行为。
三、提交材料要求
(一式五份即一正四副)
(一)提供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材料(具体详见附件1)。
(二)递交驯(略)卫生院药品、医用耗材(含试剂)供货商遴选评(略)表(详见附件2)支撑材料。请响应供应商严格按该评(略)表评审顺序逐项编排支撑材料。
(三)递交(略)的(法人委托授权书)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略)复印件(授权人及被授权人)等佐证资料且均在有效期内。
(四)所代理产品的授权书、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略)证及(略)登记表等相关材料证件。
(五)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如财务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等。
(略))入围供应商的证明。
(七)纸质材料要求
1.佐证材料应清晰、准确,如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或佐证材料内容含糊不清、前后矛盾或制作粗糙内容无法辨认的,该项指标的(略)数应认定为(略);
2.要求递交的所有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3.请响应供应商严格按以上顺序逐项制作、装订成册;
4.供应商所提交的遴选文件须用牛皮文件袋严格密封完(略)并(略),同时应在封面处标注本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略)时间、地点和提交材料
(一)(略)材料递交时间:(略)年8月(略)日至8月(略)日(上午8:(略)至(略):(略),下午(略):(略)至(略):(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二)(略)材料递交方式:可上门递交、快递,不接受电话、口头(略),通过快递或上门递交的(略)材料务必于(略)年8月(略)日(略):(略)前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三)(略)材料递交地址:(略)1号。
(三)(略)联系人:(略)系电话:(略)。
五、遴选方式
(一)遴选程序
1(略)选公告;
2.在递交遴选材料时间截止后我院择期组织专家开展遴选工作会议;
3.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遴选,不允许转包或(略)包;
4.响应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公告内容递交全部响应材料,如存在缺漏的,我院将严格按照评(略)细则予以评(略),届时如因材料未齐全等原因导致未入围本次遴选,由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本院对此不做进一步的解释。
(二)综合评价打(略)。评审专家在监督人员监督下根据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对供应商企业资质、仓储及配送能力、产品质量及配送服务方案、业绩情况、企业信誉、票据开具、价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略),具体详见遴选评(略)表(附件2),(略)数从高到低排名,纳入最终审定名单。
(三)公示(略)评审专家将遴选供应商(略)院长办公会和院党支部会按“三重一大”议程进行审定。遴(略)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监督、申诉。公示期内如无异议,则将签订合同。
(四)签订合同:审定(略)将对中选药品、医用耗材(含试剂)配送供应商负责人进行医药购销廉洁警示教育,与中选配送供应商签订广西壮(略)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品、医用耗材(含试剂)购销廉洁协议、购销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书。在规定期间内不能及时签订合同的供应商视为自(略)可根据排名,依次等额递补配送供应商。
六、其他事项
(一)执行过程中,因(略)级政策有变动的,按(略)级政策进行调(略)。
(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被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供应商,立即退出,不得继续配送药品、医用耗材(含试剂)。
(三)凡发现供应商在药品、医用耗材(含试剂)经营中有违反行风、违法违纪、配送管理工作屡次落实不到位等行为,采购办可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停止该供应商的供货资格。
(四)医疗机构定期对耗材(含试剂)供应商进行评价,对评价得(略)偏低的供应商,予以告知并督促其不断提升服务品质;对评价结果审定为“不合格”的供应商,不予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五)参加(略)的供应商应保证递交材料、资质及条件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遴选资格,对已经选中的供应商取消供货资格,并拉入黑名单,5年内不与其合作。
(五)公告解释权:我院具有本公告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