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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关于举行《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建议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按照《(略)人大常委会(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根据《(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相关(略)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建议稿》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事项(略)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建议稿》的意见和建议。二、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会拟定于(略)年(略)月中上旬举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在第2号公告中另行公布。三、听证代表和旁听人本次听证会拟确定听证代表共计(略)人,同时设听证旁听人及记者席,具体构成与产生方式如下:一听证代表1.社会公众代表5人。采取自愿(略)、按(略)顺序方式确定,优先选取泸沽湖流域内公民。(略)人数不足或无人(略)时,由丽江泸(略)委托其他组织推荐产生。(略)条件:凡年满(略)—(略)周岁、身体健康,且(略)居住的公民,均可(略)参加本次听证会。2.经营者代表3人。由丽江泸(略)
邀请。3.其他利益相关方2人。由丽江泸(略)邀请。4.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3人。由丽江泸(略)邀请。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人。由丽江泸(略)邀请。6.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5人。由丽江泸(略)邀请。二听证旁听人听证旁听人名额为3人,从申请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基层一线工作人员中确定。记者席2位,按(略)顺序或邀请的方式产生。四、(略)时间和方式凡(略)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略)周岁的公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均可(略)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或旁听人;新闻媒体工作人员需凭有效记者证(略)。(略)截止时间为(略)年(略)月(略)日。(略)采用电话(略)上(略)的方式,(略)需统一填写《立法听证会(略)表》见
附件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1.信函(略):将填写完(略)的(略)表寄至“(略)宁蒗彝族自(略)委(略)丽江泸(略)政策法规科”,(略)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建议稿》立法听证(略)”字样;2(略)则建议稿》立法听证会(略)+姓名”;3.其他方式:通过电话、传真咨询(略)相关事宜联系方式见下文:联系人:(略)系电话:(略)-(略)。五、相关事项1.听证会召开7个工作日前,丽江泸(略)将核实确定的听证代表、旁听人及其他参会人员名单,并(略)站公布听证会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参会人员信息。2.(略)人员需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信息不实,将取消(略)资格;参会人员需遵守听证会纪律及注意事项,服从(略)组织安排。3.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报(略)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建议稿》的完善建言献策。附件:1(略)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建议稿》2(略)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建议稿〉立法听证会社会公众参加人(略)表》3(略)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建议稿〉立法听证会新闻媒体(略)表》丽江泸沽湖管(略)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建议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泸沽湖的保护和管理,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略)泸沽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略)域内泸沽湖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遵(略)、宁(略)、泸沽湖管理机(略)、(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环湖截污、垃圾处置、控湖转坝、生态(略)治、生态修复等有效措施,推进(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泸沽湖处于法定运行水位,加强水质保护和(略)报告。第五(略)泸沽湖各级河湖长和林长应当按照河湖长制和林长制的相关规(略)应当推进泸沽(略)振兴战略的实施,统筹泸沽湖流域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建(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泸沽湖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全民爱湖护湖的环保意识(略)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泸沽湖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泸沽湖保护和监督(略)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略)的有关规定,对在泸沽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灾害防治、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略)领导和督促泸沽湖保护工作,实行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
评估考核制,(略)人民政(略)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略)除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协调、督促泸沽湖管(略)人民(略)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二按年度制定泸沽湖保护治理实施(略)报告上一年度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三组织完善泸沽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丽江泸(略)以下简称泸(略)除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泸沽湖流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并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会同有关部(略)、(略)、(略)级河湖长、林长交办或者相关部门移交的事项;三负责流域内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无权处理的及时移交相关单位处理;四负责流域内旅游管理工作,对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旅游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管理;五负责泸沽湖保护和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略)级自然保(略)以下简称泸(略)除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泸沽湖流域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二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三组织环境监测;四制定自然保护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五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地的规划;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然保护知识的教育;七设置和管理自然保护地界标;八与自然保护地保护和管(略)除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泸沽湖流(略)宅基地的审批,并对建设行为进行监管,及时纠正违法建设行为;二指(略)民委员会做好泸沽湖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三配合泸(略)做好入湖非机动船只的监管工作;四配合泸沽湖管理机构做好(略)应当引导鼓励泸沽(略)民委员会建(略)规民约,动员并组(略)民开展生态(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泸沽湖保护管理职责,指导或(略)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做好泸沽湖保护管理工作:一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泸沽湖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泸沽湖流域内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
备案;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泸沽湖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流域内水资源平衡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执法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涉水违法案件;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流域内雨污(略)流、生活垃圾处置等环境综合(略)治,负责流域内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等工作,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四住(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略)建设,负责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略)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流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负责流域(略)落保护发展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略)建设违法案件;五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略)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规划指导流域内各类建设活动,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六(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流域内农业防灾减灾、防治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略)面源污染,保护耕地和水生野生动植物,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查处农药、化肥等农
资产品和违规捕鱼违法案件;七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以及(略)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流域内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查处林业和草原违法案件;八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发展流域内的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工作;(略)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流域内的经营活动以及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略)场(略)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泸沽湖保护管理工作。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七条在泸沽湖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丽江玉龙雪山风(略)泸(略)详细规划》《泸沽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和《宁(略)“多规合一”(略)庄规划》等相(略)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略)民积极宣传新建房屋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绿地率等具体规划设计指标,引(略)民依法依规建房,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开发强度,(略)庄无序扩张和建设。第(略)住(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对泸沽湖流域(略)落进行管控,加强对流域(略)落的保护、利用,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第十九条生态保(略)内列入名录(略)落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进行全面管控。已经合法建成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湖泊保护需(略)依法补偿安置。第二十条生态保(略)实行正面
清单管控,(略)落民居可以进行必要的修缮,但不得假借修缮加固的名义进行改建、扩建和拆除重建;确因满足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略)审批并保(略),不得改变和破坏原有建筑结构,建筑风貌应当(略)落相协调,符(略)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一条生态保(略)以减少人口、产业、建设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目标,实行负面清单管控,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鼓励人口和产业有序退出,增强湖泊生态净化能力、调节能力和修复能力,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第二十二条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因泸沽(略)会同泸(略)制定,(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生态保(略)内严(略)庄建设用地规模,(略)落民居危房确需拆除重建的,应当符合“多规合一”(略)庄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略)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的要求,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边界(略)批准。引导和鼓励户籍人口有序向外转移并定居落户,鼓励(略)散(略)庄逐步迁移至集(略)落,促进人口(略)布与资源环境可承载力相匹配。第二十四条生态保(略)庄规划,充(略)利用原有宅(略)内空闲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泸沽湖流(略)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属于一户多宅情形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第二十五条泸沽湖入湖非机动船只实行总量控制和集中统一管理,泸(略)应当制定泸沽湖入湖非机动船只管理措施,严格控制入湖游船的数量,结(略)场的客观需求更替增减,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入湖船只及人员的监管。第二十六条泸沽湖流域禁止违规取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取水。(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加强对违规取水的监管和非法取水的查处。第四(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泸(略)建立泸沽湖流域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完善湖泊、(略),加强对泸沽湖及其(略)水量、水质、水生态等的监测、研判和预警(略)析,并定期公布泸沽湖、(略)水环境状况。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