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略)〕(略)号)文件要求,按照《(略)人力资源和(略)、成(略)关于印发<(略)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人社规〔(略)〕4号)有关规定,经单位申请、资料审核、(略)考察,拟认(略)为就业见习单位。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
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可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向以下单位反映:(略)人力资源和(略),电话:(略)-(略)。
(略)人力资源和(略)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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