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精神,进一步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让药品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根据《(略)关于推动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略)售药店的通知》(粤医保函〔(略)〕(略)号)要求,现就(略)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略)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药品品种范围。以《(略)集采药品“三进”药品品种参考目录》(略)集采药品“三进”药品品种范围(以下简称“三进”药品),后续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并实施动态更新。
(二)医药机构范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略)健康服务机构、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下同)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药品集采,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略)售药店参加集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集采药品(以下简称“三进”机构)。
二、确定“三进”机构
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均纳入“三进”机构。参加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定点民营医药机构按要(略)医保部门提交申请承诺书(详见附件)和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略)站查询(略)),原则上参加时间不少于一年。近一年内无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和协议处理记录,且无严重失信记录的(略)、定点社(略)健康服务机构、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统筹、“(略)”)定点(略)售药店优先纳入“三进”机构,后续视情逐步拓展到其他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略)售药店。“三进”机构(略)医保(略)并动态更新。
三、统一建设标准
(略)建立集采药品“三进”(略),公布、(略)“三进”药品品种并动态维护。“三进”机构从“三进”药品中自主选择品种,采取明显标识公示本机构“三进”药品清单和价格,其中定点(略)售药店应明确标识集采药品或设置集采(略)专柜,采用“双标签”公示价格,即在药品价格标签上同时标明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
四、执行(略)采购
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或其上级采购主体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在药品集采中如实报量,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略)售药店参与集采报量。中选结果产生后,已报量的“三进”机构应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合(略)完成约定采购量并优先采购中选产品。未参加报量的(略)售药店(略)采购集采药品。按同品规为一种计算,鼓励定点(略)售药店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量不少于(略)种、定点民营综(略)不少于(略)种、其他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不少于(略)种。
五、强化供应保障
采购交易各方要加强集采“三进”药品供需对接,中选企业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品种、价格、配送服务等内容诚信履约,提升“三进”机构用药可及性。中选企业要合理选定配送企业范围,不断提高配送效率,持续完善产品质量问题和供应短缺问题的处置机制,确保集采“三进”药品供应及时稳定。
六、加强货款结算
“三进”机构承担集采药品货款结算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集采政策和采购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三进”机构药品货款通过(略)集中结算。
七、加强价格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药品“(略)差率”政策;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销售集采药品价格不得高于中选价格;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统筹、“(略)”)定点(略)售药店按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价格管理相关约定执行,鼓励其他定点(略)售药店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
八、强化全程管理
“三进”机构要严格落实药品追溯码相关规定,对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略),确保集采药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三进”机构要强化集采药品内部管理制度机制,严格按照服务协议约定记录(略)集采药品的购进、使用(销售)、库存等信息。
九、配套激励措施
医药机构落实“三进”工作情况纳入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年度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服务协议签订等挂钩。深圳“医保价格通”增设“三进药品”(略),对“三进”机构进行集中展示,同时根据“三进”药品配备数量、销售价格、量价比较指数等指标进行排名推荐,便利群众就医购药选择。
十、加强综合监管
“三进”机构集采药品采购、规范执行价格政策情况纳入服务协议管理。(略)医保部门依(略),对“三进”药品量价比较指数开展专项监测预警管理;对“三进”机构采购集采药品进度明显滞后、未按规定时限结清货款、配备数量未达到条件、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等行为,综合采取约谈、通报、移出“三进”机构名单等措施;对刻意引导患者(略)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医保(略)资格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略)处理;对倒卖、串换集采药品等欺诈骗保违法行为,(略)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机关等部门予以严厉打击,坚决守护医保基金安全和群众用药安全。
附件:参(略)集采药品“三进”申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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