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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来安县半塔镇无人机应用技术服务项目更正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来(略)无人机应用技术服务项目更正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
项目编号:(略)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来(略)无人机应用技术服务项目首次公告日期:(略)年(略)月(略)日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
竞争性磋商文件更正内容:质疑诉求1:在
招标文件2.2综合评(略)-资信部(略)-企业荣誉-自(略)年(略)月(略)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供应商具有以无人机技术为核心的项目业绩(需包含无人机(略)或硬件相关产品),每提供一个得2(略),本项最高得(略)4(略),未提供者不得(略)。事实依据:此处要求提供无人机技术为核心的项目业绩,此要求不合理、不具可行性且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略)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原则。法律依据:《(略)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
清单》第一条第4款:限定投标人(供应商)具备××地域、××行业业绩或××指定用户或指定部门出具的使用报告或业绩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修改意见:自(略)年(略)月(略)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信息化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略),本项最高得(略)4(略),未提供者不得(略)。回复1:本项目为无人机应用技术服务,涉及自动化巡检设(略)对接等专业内容,且服务期仅(略)天,要求“无人机技术为核心的项目业绩”是验证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必要条件。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质疑诉求2:在
招标文件2.2综合评(略)-资信部(略)-人员配备-1、拟派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以下证书1(略)项目管理师得2(略);2(略)规划与管理师得2(略);3.(略)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得2(略);本项最高得(略)6(略),未提供者不得(略)。事实依据:此处要求项目负责人一(略)规划与管理师是以项目的形式运用项目管理的方法,代表供方对需方提供IT服务(略)规划与管理师的重要工作包括:参与组织的IT战略规划,参与组织的数字化转型战略确立,
评估、指导(略)及其发展规划(略)及其服务目标和内容,确立组织的IT运营、管理和服务的体系、标准和制度,配置IT相关资源,监控IT相关计划和方案的执行,管理IT相关团队等重要工作。本项目为无(略)规划无关,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嫌疑。法律依(略)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修改意见:1、拟派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以下证书1(略)项目管理师得2(略);2.通信(略)师得2(略);3.(略)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得2(略);本项最高得(略)6(略),未提供者不得(略)。回复2:本项目不仅是无人机硬件部署,还需搭(略)、实(略)
数据对接、保障设备(略)项目管理师对(略)规划与管理师对应IT服务(略)对接),CISP对应数据安全管理,均为项目落地关键能力,(略)”的复合需求直接相关,且证书均为行业通用资格,无地域、单位限制,所有供应商均可通过正常培训考取,未排斥潜在投标人,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质疑诉求3:在招标文件2.2综合评(略)-资信部(略)-人员配备-3、拟派成员(1人)具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的得2(略)。事实依据:国家法规对无人机操控员
资质有(略)类管理要求,并非“一刀切”。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略)的相关规定,无人机操控员的资质要求根据无人机的类型、规模及飞行风险等因素有所不同。例如,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员,在某些情况下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法规有特别规定: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略)生产者(略)、(略)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招标文件未明确项目涉及的无人机具体类别和作业场景,而统一要求所有技术成员持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此要求可能超出了项目的实际必要,未能精准反映法规对不同场景下人员资质的管理要求。资质要求的模糊性可能导致评审标准不统一或排斥效应。招标文件未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是否(略)颁发的特定类别执照,亦或包含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效证书(如(略)部门认可的农用无人机操作证)。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评标时评审标准难以统一,依赖评委个人理解,影响公平公正。将持有其他国家认可、行业通行的有效证书的合格供应商排除在外,构成变相的歧视或限制竞争。法律依(略)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修改意见:投标人具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特定类)”的得2(略);回复3:本项目无人机需用于违停取证、工矿企业、矿山盗采、秸秆禁烧、森林防火、一键出警、治安巡逻等场景,涉及中大型无人机(参考采购需求中飞行器最大起飞重量≥(略)g),按《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此类无人机飞行需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并非微型轻型无需执照的场景,要求合规且必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特定类)”是企业运营资质,与“拟派成员个人操控资质”(略)属不同范畴,无法替代成员实操所需的操控执照,修改意见偏离项目对人员能力的核心需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质疑诉求4:在招标文件2.2综合评(略)-技术部(略)-服务承诺-1.针对“自动化巡检设备”产品,提供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得2(略);2.(略)”产品能够与“自动化巡检设备”产(略)厂家服务承诺函的得2(略);3、(略)”(略)无缝对接,通过接口实现违法证据数据上报,提供无缝对接承诺函的得2(略);本项最高得(略)6(略),未提供者不得(略)。事实依据:我司认为这些要求构成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1.涉嫌将厂家承诺作为变相授权,对其他潜在投标人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无法保证未来实现,且作为评(略)标准缺乏客观验证依据;3.要求不明确,且承诺函本身无法证明技术(略)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
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违反了《(略)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一条第8款:以投标人(供应商)提供的所投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进口产品除外。修改意见:删除1.针对“自动化巡检设备”产品,提供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得2(略);2.(略)”产品能够与“自动化巡检设备”产(略)厂家服务承诺函的得2(略);3、(略)”(略)无缝对接,通过接口实现违法证据数据上报,提供无缝对接承诺函的得2(略);本项最高得(略)6(略),未提供者不得(略)。回复4:取消1.针对“自动化巡检设备”产品,提供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2.(略)”产品能够与“自动化巡检设备”产(略)厂家服务承诺函,详见最新版竞争性磋商文件。质疑诉求5: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中,自动化巡检设备服务中▲3、机场及无人机的设备工作温度范围都至少为-(略)°C至(略)°C▲4、防护等级不低于IP(略)▲(略)、设备具备边缘计算模块接口▲4(略):支持(略),下方具备三维红外传感器;▲(略).支持空中中继功能,一台无人机能给另一台无人机作为中继,拓展图传距离。事实依据:多项参数组合指向特定产品,存在排他性嫌疑经公开技术资料查询,要求工作温度-(略)°C至(略)°C、防护等级IP(略),这两项参数与“大疆机场3”及配套无人机的官方公布参数完全吻合。将多项高度特定的参数组合在一起,客观上导致了只有极少数甚至某一特定品牌的产品才能满足,严重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公平参与,构成了事实上的品牌倾向。技术要求表述模糊,缺乏客观验证标准要求"具备边缘计算模块接口"中的"边缘计算模块接口"是非标准化、无明确定义的术语。其在物理形态、通信协议、性能指标上均无统一行业标准。将此作为评审因素,将使评审专家无法进行客观、一致的判断,只能依赖主观臆断,极易引发不公,也为“量身定制”留下了空间。技术指标限制过死,排斥其他合理方案要求下方避障必须为"三维红外传感器":无人机下方感知方案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单目视觉、双目视觉、ToF等。此要求不合理地排除了其他技术成熟、稳定可靠且可能成本更优的解决方案,与项目实际履约需求无必然联系。要求无人机之间直接进行"空中中继":这是一种非常规、非主流的功能需求。在专业领域,拓展图传距离通常通过专用地面中继站(如D-RTK3)或(略)实现。将此特殊功能作为必要条件,极大地缩小了合格投标人的范围,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法律依据:本次招标文件中上述技术参数的设置(略)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参数。回复5:
采购文件技术参数是根据(略)实际踏勘并结合采购人实际应用场景(违停取证、工矿企业、矿山盗采、秸秆禁烧、森林防火、一键出警、治安巡逻等)以及采购人对产品性能的实际使用需求提出的,任何满足招标
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可以选择同等或高于此配置参数的任何品牌产品参与本项目(略)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包含的必要的证(略)的质疑缺乏客观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质疑诉求6: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及(略)服务-▲2、支持设置紧急任务是否自动审批通过,开启后,若权限外人员申请任务的紧(略)自动审批通过。▲4、支持电子地图上实时标注以及加载已有标注信息,支持基于(略)域快捷生成航线,标注可应用于算法作为算法(略)域。▲7、支持二维正射影像(略)享至下级组织内,(略)享后的组织可使用该二维正射影像。▲(略)、支持远程控制权的申请以及审批:若当前无人机正在被远程控制,则其他人员进入远程控制需要进行申请,当前正在进行远程控制的人员支持审批,审批通过后申请者方可进行远程控制。事实依据:多项(略)功能组合具有高度指向性,构成排他效应,经比对,上述四项功能要求同时、集中地出现于“大疆司空2(略)。例如:要求▲2中的“紧急任务自动(略)任务审批流程中的一项特定设计。要求▲4中的“地图实时标注”及“基于标注快捷生成航线”功能,在司空2的更新说明中被明确列为新功能,并且大疆智图(略)也支持类似的精细化航线规划。要求▲7中的“(略)享二维正射影像至下级组织”,直接对应司空2支持的“模型组织内跨项目共享”功能。要求▲(略)所描述的“远程控制权申请与审批”流程,与司空2的“
获取飞行器控制权”远程控制场景高度吻合。将一系列非行业通用、且集中于某一特定品牌的功能并列作为关键指标,客观上导致只有该品牌或其深度兼容产品(略)采购的竞争性原则。技术要求描述特定化,涉嫌“量身定制”,上述要求并非从项目实际需要达成的管理目标或技术成果出发进行描述,而是具体到了(略)的操作逻辑、交互流程和内部权限管理机制。例如,“自动审批通过”的开关设置、控制权的“申请-审批”流程等,这种描述方式更像是特定(略)产品的功能说明书摘录,而非公允的技术规格书。法律依据:本(略)部(略)的关键指标设置(略)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关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