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略)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开遴选审计、评估机构公告
<(略)破产清算案
公开遴选审计、评估机构公告
<(略)裁定受理泰安(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略)年(略)月(略)日指定(略)担任(略)破产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决定公开遴选具备
资质和相关业务经验的审计、评估机构,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略)于(略)年(略)月(略)日(略)工商(略)登记设(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为肥(略)工业园。经营范围:牵引型、固定型、启动型、硅能蓄电池、固定电源、高能固体蓄电池制造、销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审计机构工作内容及要求
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涉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2、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时调(略)账目、报表;
3、组织对债务人财产的盘点工作;
4、处理债务人的呆账、坏账的核销;
5、处理债务人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6、配合管理人审核债权,与管理人共同编制债权债务清册;
7、完成破产清算程序期间的税务申报工作及相关税款核算、测算,在(略)个破产清算程序中提供会计咨询服务;
8、对破产费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9、按管理人要求提交相应的审计报告;
(略)、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略)、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略)、专门审计事(略)成(略)成立以来: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被审计单位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处获取非正常收入(略)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审计机构应当对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5)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6)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7)房产的出租情况;
(8)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审计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报告中要全部体现。
三、评估机构工作内容及要求
四、资质及参与人员的标准和要求
1、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都要能够保证工作需要,具备审计、评估的相应资质、资格要求。
2、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拟派出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人数、及其人员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
3、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四、审计、评估费用
1、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审计、评估费用;
2、本次审计、评估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等)均包含在审计、评估报酬(报价)之内。
3、同意管理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审计工作量、评估工作量、(略)能力对审计费、评估费数额进行协商、调(略)。
4、本次审计费、评估费可单独报价,也可合并报价。
五、(略)资质要求
1、(略)单位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质;
2、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
3、熟悉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曾承接过与债务人企业性质、行业相同或相近的破产审计、评估业务者优先考虑;
4、与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5、(略)单位同时具备审计、评估资质的优先考虑。
六、需要提交的材料
(略)人应于(略)期限届满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报书(一式(略)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在提供以上书面资料的同时,(略)人应将以上资料的PDF版(略)至联系人(略)。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参与意向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略))、报价情况、委托合同范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略)(原件)、法定代表人(略)(复印件)、受托人(略)(复印件);
3、有效的审计、评估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负责本项目主要人员的审计师、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5、审计、评估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审计、评估工作经验);
6、本项目的工作计划、人员安排、报价及是否接受垫付前期费用的说明;
7、本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本机构及人员最近(略)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2)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3)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4)保证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5)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审计、评估报告;(6)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咨询,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7)明确说明出具审计、评估报告的时间(最晚期限为确定审计机构后(略)天内出具报告);(8)同意管理人在资产变现后(略)费用,并在破产财产不足以(略)全部破产费用时,同意按相应比例收取审计、评估费用。
七、(略)方式
1、材料邮寄地址(略)本公告发布之日至(略)年(略)月(略)日(略):(略)止(工作日不休息)。
八、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系管理人依据(略)同意,管理人(略)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由管理人确定一家审计或评估机构作为本案的审计或评估机构,另确定一家审计或评估机构作为本案的备选审计或评估机构;
3、当管理人与第一家审计或评估机构提前结束聘用关系时,将在备选审计或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继续进行审计工作;
4、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略)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略)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5、审计、评估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审计业务协议书》、《评估业务协议书》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
6、本公告作为《审计业务协议书》、《评估业务协议书》的有效附件;
7、鉴于本案为破产清算案件,审计、评估费用待资产变现后方可确定(略)时间,需要审计、评估单位垫付相关费用。如破产财产不能(略)审计、评估费用,需由审计、评估机构承担相关风险。
8、本(略)管理(略)管理人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