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募审计机构的公告
(略)于(略)年(略)月(略)日作出((略))沪(略)破(略)号《民事(略)(以下简称“新田公司”或“债务人”)破产重(略)一案(略)作出(略)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因本案工作开展需要,拟通过公开选聘方式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审计与财税咨询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务人概况
1、债务人所开发项目位(略)号,(略)成立于(略)年(略)月,(略)年(略)月新田(略)上海康桥店正式(略)将新田(略)上海康桥店(略)(以下简称“吉田(略)按约定比例与吉田公司(略)账。
2、债务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涉诉、涉执行等相关公开信息,各机构可自行通过天眼查、企查(略)等公开途径查询。
二、工作内容
(一)财务审计方面
1、对债务人破产受理日(略)年(略)月(略)日的净资产状况发表审计意见。结合账面反映的情况,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①对债务人股东实收资本的到位情况进行复核;
②对债务人(略)年(略)月以前经营新田(略)上海康桥店利润的收取、走向进行核查,以及对(略)账的收取、走向进行核查,以及对债务人和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进行核查;
③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清查,包括协助管理人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所申报债权进行核查;
④对债务人的各项有形、无形资产进行清查;
⑤对债务人破产重(略)申请前一年内的有关行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在账务上是否有反映进行核查;
⑥对债务人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的有关行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在账务上是否有反映进行核查;
⑦对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在账务上是否有反映进行核查;
⑧清查其他违法违规的账务处理。
上述清查情况应在审计报告中载明。
2、对债务人自破产受理日(略)年(略)月(略)日至破产终结日的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略)配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使用情况表进行审计。
3、管理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其他审计要求。
(二)财税咨询方面
1、接受管理人关于本破产案件财税事宜的咨询,提供专业合法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2、协助管理人处理涉税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与管理人协同和税务机关沟通债务人涉税事项;
3、如债务有破产重(略)或破产和解可能的,按管理人要求,开展债务人破产重(略)或破产和解所涉的相关财务、税费测算工作;
4、管理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要求。
三、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的财务审计开展情况(包括进度等)对债务人破产重(略)工作的开展具有重大影响,故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如下:
1、(略)机构及其拟指派的本项目工作人员应具有较为丰富的破产审计业务经验;
2、(略)机构近(略)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行政处罚记录;
3、(略)机构应与债务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如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为避免歧义,本项目中,管理人所认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形之一(略)机构曾在(略)年内(自(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为债务人其关联方提供过财务审计服务或其他类型的与债务人及其关联方财务事项相关的服务。如其他规定、准则规定了属于“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形,(略)机构也应当遵守;
4、中选机构应确定中选后三日内指派人员开展正式审计工作;必要时,中选机构应根据管理人要求提前介入开展前期工作。有意参与本项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
(1)至少配备2名具有(略)年以上审计经验的(略)会计师亲自参与本项目,其中1名应当为具有(略)年以上审计经验的(略)会计师;
(2)会计师事务所为本项目配置的前述(略)会计师,应当亲自承办本项目,包括亲自到债务人办公场所、管理人办公场所办公,亲自与管理人或债务人有关人员沟通本项目有关情(略)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方沟通本项目有关情况,并以其名义出具本项目有关审计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除为本项目配置前述(略)会计师外,还应当配置相关辅助人员。
5、中选机构应当在确定中选后(略)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除非(略)同意延长时限。
四、择优选聘规则
管理人将根据(略)机构提交的文件资料,对(略)机构的资质、规模、项目经验、报价金额、服务方案等方面综合打(略),择优确定合适的审计机构,签订相应的委托服务合同。未被选聘的机构不再另行通知,(略)材料不予退还。
五、特殊内容
债务人名下主要资产为新田(略)上海康桥店一处不动产项目。(略)年(略)月(略)签订《委托经(略)经营管理新田(略)上海康桥店,期限为(略)年。委托期限内,新田(略)上海康(略)直接收(略)账。
如管理(略)进行财务审计工作的,(略)财务审计工作部(略)财务审计工作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暂参照本公告第二项、第三项下相关内容。
六、其他
1、请(略)机构至迟在(略)年(略)月(略)日(略)点之前将书面(略)材料送达管理人(邮寄或亲自送达均可),(略)材料一式三份,(略)材料应密封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骑缝章,内容包括:事务所介绍、资质及相关业绩、与本案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声明、指派处理本案的(略)会计师名单、相关(略)会计师的介绍及主要业绩、服务报价,以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其为本案服务具备的优势等(略)p> 2、为便于(略)机构在了解债务人有关财务情况的基础上稳妥(略),(略)机构可以联系管理人了解债务人有关情况,管理人可以提供债务人近期资产负债表等有关的简要材料。(略)机构应对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信息、材料保密。
3、管理人在收到(略)机构递交的(略)材料后,将及时进行评议并确定审计机构。如管理人确定的评议方式包括(略)听取(略)机构陈述时,(略)机构应按管理人通知的时间、地点向管理人等评审人员陈述,如未按管理人要求到场陈述的,视为其撤回(略)。
经评议确定审计机(略)许可后与中选机构签订审计业务服务协议。由于审计费用须列入破产费用,协议中关于审计费用的内容,另须报请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若债权人会议未能审议通过审计费用,管理人将与中选机构另行商议,如商议不成,或虽经商议,但债权人会议仍未能审议通过审计费用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审计业务服务协议,管理人可按届时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的工作情况(略)适当的费用,但最高不超过审计业务服务协议约定的审计费用的1/2。如因前述情况解除协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管理人返还其占有的债务人所有资料,并将其已完成的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工作底稿等)提供给管理人,且不得以管理人届时尚未(略)相关审计费用而拒绝移交、怠于移交。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