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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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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5〕4号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医疗卫生   四川   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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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略)、卫生健康委,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略)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下简称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械集中采购货款(略)结算管理,持续推广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三流合一”集中采购模式,制定《(略)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略)结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略)财政厅 (略)卫生健康委员会

(略)年(略)月(略)日



(略)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

(略)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略)〕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略)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略)〕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下简称药械)集中采购货款(略)结算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立医疗机构(含(略)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略)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药生产及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通(略)药械集中采(略))结算药械货款适用本办法。

<(略)结算工作,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账户用途及管理

第四条 (略)按规定在银行开设药械货款集中(略)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专门用于(略)并监管医药机(略)开展的药械采购货款结算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定点医疗机构委托使用医保基金代其预付及(略)药械货款业务。监管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略)与药械采购业务无关的收付业务;监管账户存款产生的利息,全额上缴国(略)所涉及各方单位进行(略)账明细核算。

第五条 (略)按照财政部门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规定,对监管账户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第三章  结算账户登记与变更

第六条 结算账户是指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用于(略)结算药械货款的银行账户,主要信息包括:开户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略)登记一个结算账户信息,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登记的结算账户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结算账户应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对所登记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登记或变更结算账户信息,(略)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登记(变更)申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业务经办人(略)明复印件,以上资料各一式两份,均(略)。

第八条 (略)负责结算账户信息登记、变更工作,对不按要求提供登记、变更资料的,不予(略)相关业务。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九条 药械货款(略)结算(略)为带量采购结算和非带量采购结算两种方式。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略)签订委托付(略)付款协议)。

第十条  带量采购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后,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使用医保基金代其预付药械货款(以下简称基金预付款)的委托预付款协议。在购销合同签订(略)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略)%进行首次预付,合同采购量执行过半后,于(略)个工作日内再次预付剩余部(略)的药械货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基金预付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基金预付款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到账提示,并于3个工作日内(不含收款当日,下同)按照与医疗保(略)付款协议,向相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划转预付货款。发生退货并产生退款时,医药企业应在确认退货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退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在收到退款后向医药企业发出到账提示,并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略)付款协议,向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账户划转退货款项。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医保基金月度拨付费用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带量采购基金预付款的清算,当次医保结算费用不足以抵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预付款时,差额部(略)在下一次医保结算费用中继续抵扣。若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结算费用抵扣方式未能在委托预付款协议约定时间内结清的,应按委托预付款协议一次性归还剩余部(略)基金预付款。带量采购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后的超量部(略),按照非带量采购中其他药械的结算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非带量采购结算。支持创新药发展,对定点医疗机构采购的包含创新药在内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由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采购的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使用医保基金代其(略)药品货款的委托付款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验收合格的(略)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月验收合格货款数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略)个工作日内按委托付款协议将药品货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到账提示,并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医疗保(略)付款协议,向相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划转药品货款。发生退货并产生退款时,医药企业应在确认退货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退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在收到退款后向医药企业发出到账提示,并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略)付款协议,向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账户划转退货款项。清算方式按照带量采购结算的清算方式执行。

医药机构采购除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其他药械,应在交货验收合格且取得医药企业开具的发票后(略)天内,将药械货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向医药机构发出到账提示,并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略)付款协议,向相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划转药械货款。发生退货并产生退款时,医药企业应在确认退货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退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退款后向医药企业发出到账提示,并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略)付款协议,向相应医药机构的结算账户划转退货款项。

第十二条  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发生的药械货款收付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定点医疗机构委托使用医保基金预付及(略)药械货(略)上银行转账功能进行(略),积极主动做好药械货款结算。

第十三条 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略)应将监管账户上月发生的各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药械货款流水清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定点医疗机构预付或(略)药械货款流水清单,(略)别(略)给各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做好对账工作。

第十四条 (略)管公立医疗机构带量采购货款预付和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货款(略),(略)负责。


第五章  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监管账户的账务处理按照《(略) (略)财政厅关(略)药械集中采(略)集中(略)结算药械货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定点医疗机构预付或(略)药械货款时,凭定点医疗机构委托预付款协议或付款协议、银行回单等资料作“暂付款-药械集中采购预付款或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采购(略)款”处理,并按定点医疗机构名称设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基金清算后,按结算金额冲减“暂付款-药械集中采购预付款或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采购(略)款”科目。

第十七条 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略)会计(略)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药械采购货款(略)结算情况纳(略)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用评价')" rel="nofollow" style="color:#4577DC;">信用评价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等情况实行激励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略)年(略)月(略)日起施行,有效期(略)年。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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