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资金流向,维护全体债权人、现股东(重(略)投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重(略)程序在公开、透明的原则下高效推进,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一家具备高度专业性与丰富经验的审计机构,承担本重(略)计划执行期间的专项审计工作。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案件基本情况与审计背景
(一) 债务人基本情况
(略)年(略)月(略)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R,法定代表人:(略)资本:(略),住所地:巩义(略),主营业务:煤炭开采与销售。
(二) 重(略)程序关键节点
<(略)(以下简称“巩义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并指定本管(略)裁定对债务人进行(略)裁定将郑州(略)纳入债务人实质合并(略)裁定批准《重(略)计划》,终止重(略)程序。目前处于为期(略)个月的《重(略)计划》执行期。
(三)当前股权结构与审计必要性
根据已批准的《重(略)计划》及《重(略)投资协(略)(现公司股东)已实际受让债务人(略)%股权。本次审计的核心目的,是在股权变更后的新治理框架下,独立、专业地厘清债务人及合并重(略)关联方在破产期间及前后的真实财务状况,特别是针对历史遗留的、可能存在的异常资金往来与关联交易进行穿透核查。审计结果将为《重(略)计划》的最终执(略)未来规范运营提供至关重要的财务与法律事实依据。
二、 审计工作范围、性质与核心目标
本次审计为破产重(略)专项审计,兼具财务核查与法证调查双重性质。
(一) 核心审计范围与期间
<(略)。
(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略)年(略)月(略)日)起,至(略)年(略)月(略)日止。
基准工作:对上述期间内审计对象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与重新认定,并出具独立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重点法证调查方向
本次审计须重点针对以下高风险领域进行深入调查与核查:
关联方交易穿透审计:彻底核查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交易合同及实质业务,评估其商业合理性、公允性及合规性。
资产转移与舞弊行为识别:主动识别并核查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或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调查(略)资产、输送利益的舞弊情形。
管理(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破产前后特定期间内,是否存在利用(略)财产的行为。
三、 参选机构资格条件与项目团队要求
为保障审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参选机构及拟派团队须满足以下严格要求:
(一) 机构资格条件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略)审计或破产重(略)项目审计的丰富经验与专业能力。
(二) 项目团队核心要求
项目负责人:(略)会计师,具备(略)年以上审计经验,且至少主导过2个以上类似复杂程度的企业重(略)或法证审计项目,能全程驻场指挥并直接向管理人汇报。
团队专业资质:拟派驻(略)的核心团队(7-8人),团队需拥有成熟的大数据资金流水(略)析能力和复杂的关联方核查经验。
行业与协同经验:具有煤炭、矿产等能源行业审计经验者优先考虑;具备协助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进行经济案件调查取证经验者优先考虑。
工作承诺:
即时响应:承诺在收到中选通知后(略)小时内,组建规定规模的团队进驻债务人所在地开展(略)工作。
高效交付:承诺在进场后(略)个自然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详实的初步审计报告。
全程配合:承诺在审计期间及后续(略)的工作要求,接受各方监督。
(三)
参选机构须书面承诺接受以下条款:
付费方式:本次审计服务费原则上在《重(略)计划》执行完毕、债务人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后(略)期(略)。
违约责任:如中选后未能按约定时间、质量完成工作,管理人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不予(略)任何费用,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 参选文件递交要求
参选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略)并密封):
1.参选函及(略)。
2.资格证明文件: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专业资格(如CFE)复印件。
3.经验证明文件: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列表、合同关键页及项目成果摘要。
4.详尽的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项目重点与难点的理解、具体的审计策略与方法论、人员(略)工与时间进度表、质量与控制措施。
5.(略):详细的费用预算构成、计算依据及总报价。
6.承诺函:包含利益冲突回避承诺、接受本(略)及责任条款的承诺。
五、 选聘程序
公告及参选文件提交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止。
文件递交:(略)递(略)会议室。电子预审:将全套材料扫描件(略)span>
评审与选定:管理人将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参选机构的资质、经验、方案、团队及报价进行(略)备案后,将通知中选机构。未中选者,不另行通知与解释。
六、 联系方式
(略)地址:(略)/span>(略)。如有疑问,可在工作时间内咨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