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续管护工作,(略)起草了《(略)高标准农田(略)管护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建议。意见建议请于(略)月(略)日前(略)(联系人:(略)系方式:(略)-(略))
(略)高标准农田(略)管护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略)部关于印发〈高(略)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略)〕(略)号)、《(略)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略)年第(略)号)精神,为规范全(略)高标准农田(略)(以下简称提升农田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略)管护是指对已通过竣工(略)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和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略)、(略)办事处。
第二章 管护职责
第四条 (略)、(略)办事处负责(略)管护责任单位,(略)管护责任单位建立管护组织,协调(略)管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管护责任单位(略)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高标准农(略)域的种植工作。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略)资产(略)原则,由项目建(略)移交给项(略)((略))集体经济组织(略)级进一步明确、细化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职责,可通过自行承担、委托承担、(略)服务、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开展,对于委托承担的,应与管护单位签订管护协议。管护主体应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损坏等问题要及时处置。
第六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的高标(略)域,管护责任单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益范围为某一行政(略)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的农户等进行管护;(略)、(略)办事处有关部门直接负责或协(略)民委员会进行管护;在符合相关法律(略)民委员会征求受益农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鼓(略)场方式确定管护责任单位,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七条 管护资金来源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等。按照不超(略)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经费。
第八条 <(略)、(略)办事处提供相关财务(略)进行报账。管护经费主要(略)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维修费用等相关支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略)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管护经费使用情况必须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挤占挪(略)、(略)办事处(略)审核同意后据实(略)。
第四章 管护内容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严格管控高标准农田用途,优先满足粮食作物种植,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高标准农田从事粮食生产,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应明确高标准农田流转面积、流转用途及管护责任,坚决遏制高标准农田“非农化”,防止高标准农田“非粮化”。
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单位巡查时要做好管护记录,(略)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略)、(略)办(略)((略))工作人员应及时到(略)查(略)、(略)办事处实地查看核准后酌情解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略)应对(略)域内高(略)设施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全面了解掌握高(略)设施管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主体(略)改落实到(略)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护制度与上级相关文件发生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管护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管护制度由(略)(略)会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