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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生活垃圾(略)类处理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升级项目(一期)暂估价设备(垃圾中转站)二标段第一次答疑澄清
各潜在投标人:(略)n>
现针对(略)生活垃圾(略)类处理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升级项目(一期)暂估价设备(垃圾中转站)二标段投标人提问,答复如下:
1、质疑事项 1:招标文件将付款方式设置为“剩余款项(略)在合同签订时另行协商”不合法。未按法律规定明确付款时间和(略)比例,缺乏明确的时间点和(略)比例,给投标人带来操作困扰和潜在风险。
回复:1、你单位引用了其他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不适用本项目;2、本项目不(略)采购相关政策;3、因本项目采购内容较多且实施范围较广((略)),招标人将根据实际需求,实施(略)批供货。因此本项目合同价款(略)方式由中标供应商与招标人协商确定是符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的。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投标设备的业绩”评审因素中,仅要求投标人自身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略)限性,应考虑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以更全面评估投标者的能力。
回复:1、本项目不仅面向经销商,更面向各生产厂家及其他符合本项目条件的投标人,无论投标人是经销商身份亦或者制造商,均可参加本项目投标;业绩设置要求以“投标人”自身为基础,是作为考量投标人是否具备项目履约的能力具体表现。符合本项目业绩要求的制造商较多,若设置为所投产品制造商业绩,则不能完全衡量其他非产品制造商投标人履约能力。
2、本项目业绩设置范围广,业绩设置要求标的额低,提供证明材料无不合理要求,不存在质疑单位所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事项。
质疑事项3:评(略)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略)间(略)值,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
回复:本次设备采购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中价格部(略)占比(略)部(略)占比9%,技术部(略)占比(略)%,其中产品质量部(略)占比(略)%,此为客观得(略),其他技术方案为主观得(略)占比(略)%,(略)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培训、质量保障等,在评(略)标准中均已明确了相关要求及具体评审点。以上部(略)须投标人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及投标人对本项目的理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周密的部署,从而更好的完成本项目。此部(略)不仅考量投标人的综合组织能力,亦考量投标人的售后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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