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略)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略)关于做好“医保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降低医药企业交易成本,提升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能力,现就推进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以下简称“集采产品”)货款直接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和药品(医用耗材)范围
医疗机构:医保定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药品(医用耗材)范围:集中带量采购(含接续采购)中选的药品(医用耗材)。
有条(略),可结合本地实际拓展纳入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和药品(医用耗材)范围。
二、直接结算模式
参与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采购集采产品后,由医(略)提交货款结算申请(略)上对申请核实确认。各级医保部门将医疗机构确认同意的货款结算数据汇总后推送至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委托,按照属地管理、(略)级负责、按月结算的原则,与供应企业直接结算集采产品货款。
三、结算流程及要求
(一)发起结算申请。医药企业每月(略)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假期后2个工作日,(略)发起上月交易的集采产品货款结算申请,核对并提交集采产品发票、收款账号等信息,确保结算申请信息和发票信息完全一致。医药企业发起货款结(略)提醒医疗机构及时核实确认。
如集采产品在结算周期内产生退货或调价,医药企业要在发起的结算申请中提交相应票据并核减相关费用。
(二)审核结算申请。在企业提交结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根据上月实际采购情况,对企业提交的结算申请信息进行核实确认,确保企业申请结算信息和发票信息完全一致。核实有异议的结算数据(包括预计退货或调价),医疗机构填写异议原因后退回医药企业。
医药企业未核减退货或调价费用的,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申请审核时填写异议原因后退回医药企业。
医疗机(略)默认审核通过,默认审核通过的差错由医疗机构负责。
(三)汇总结算申请。在医疗机构核实确认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略)医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医疗机构核实确认的结算数据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推送给医保经办机构。
(四)进行拨付。原则上在每月(略)日前,(略)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保部门推送的汇总结算数据及收款账号等信息,向医药企业(略)集采产品货款,按付款金额借记“暂付款—直接结算”,贷记“支出户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
(五)确认收款。医药企业在收到货款(略)上进行收款确认。未按时确认的,暂停其直接结算业务;确认后,可恢复其直接结算业务。
(六)结算抵扣。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略)给医药企业的货款,在当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予以抵扣,借记“待遇支出”,贷记“暂付款—直接结算”。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拨付和抵扣结果推送至同级医保部门。
四、其他要求。
(一)规范协议管理。在直接结算开展前,(略)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向(略)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略)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委托书》。(略)医保经办机构将直接结算工作纳入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
(三)明确任务(略)工。相关医药企业应及时准确提交结算申请和票据信息。相关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出具委托书,做好集采产品的验收(略)、审核结算申请等工作,及时结清直接结算实施前的历史欠款。(略)医保部门要规范开展直接结算工作,逐步提升直接结算的占比,并做好与医保预付、即时结算等工作的衔接。(略)医保部门将加(略)直接结算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调度各地执行进展,保障直接结算工作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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