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压实气象防灾减灾“(略)防线”在重点单位的落实责任,有效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略)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略)雷电灾害(略)起草了《(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请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于(略)日内反馈(略)(联系人:(略)系电话:(略),(略))。
大(略)
(略)年(略)月(略)日
(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略)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略)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略)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发生气象灾害时,易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对社会生产生活、(略)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科学防御,属地负责、(略)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略)域内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及工作流程。
第二章 重点单位的确定和公布
第六条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单位所处地理(略)域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程度;
(二)单位遭受一种或多种气象灾害影响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三)单位生产经营特性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的重要性。
第七条单位满足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的(略)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单位建议名单:
(一)电力、交通、输油、供(略)络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公用企事业单位;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石化企业等易燃(略)及场所的管理单位;
(四)在建(略)的业主单位;
(五)其他经气象和应急管理部门评估,因所处地理(略)域气象灾害风险较高,易因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
第三章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九条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全面责任。重点单位应当配备至少1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员;人员规模较大或生产(略)范围较广的重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略)确定若干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员。
第十条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体系,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教育培训计划及应急预案,督促检查气象灾害防御隐患排查(略)改工作;
(二)确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员,明确其岗位职责并监督落实;
(三)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及经费保障,确保各项防御措施落地见效;
(四)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或气象灾害发生时,科学、及时组织开展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工作;
(五)履行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十一条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领导下,承担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培训、应急预案拟定与演练、防御设施维护、工作情况报告等任务,建立并规范管理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二)负责(略)及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对接;
(三)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或气象灾害发生时,及时在本单位内部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及防御指引,协助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四)及时(略)报送本单位气象灾情信息;
(五)完成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二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 (略)-(略))开展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属于下列类型的重点单位,还应当强化以下防御措施:
(一)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立气象灾害外部风险防控制度,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方案;
(二)人员密集场所运行管理单位:储备与人员数量相匹配的公共应急物资,设立或明确专用避灾场所,在关键位置及灾害多(略)域设置气象灾害防灾警示牌、(略)线图;通过电子显示屏、电视、广(略),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应急防御指南;
(三)易燃(略)及场所管理单位:制定雷电灾害防御专项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定期开展防雷安全隐患自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检测,对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及时(略)改。
第十三条重点单位接收(略)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相关防御指引或标准规范,及时采取针对性防御措施。
第十四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位基本情况,易受影响的主要气象灾害种类,以及灾害风险点、危险源的具体位置;
(二)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部门,以及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管理员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日常巡查办法、应急演练计划等;
(四)气象灾害应急演练记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记录、定期巡查记录、隐患排查与(略)改情况记录,以及防御设施、装置、器材的检修维护记录;
(五)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记录;
(六)易燃(略)及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文件资料;
(七)其他应当归档的气象灾害防御相关资料。
第四章 重点单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对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的建设、运行及维护情况;
(三)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略)改落实情况;
(四)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及应急演练、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五)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及气象灾情上报情况;
(六)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立与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建立重点单位监督检查通报机制(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通报被检查重点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备案及汇交监测资料。
第二十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重点单位生产经营与气象因子关联性研究,针对性提供专业气象服务,提升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一条鼓励保险机构将重点单位气象防灾减灾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作为核定相关保险费率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二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表现突(略)评选表彰项目奖励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略)年(略)月(略)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