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略)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医药企业:
根(略)、(略)财政厅《关于开展基本医保结算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略)〕(略)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直接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算范围
(一)药品范围。国家(略)药品和医(略)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含接续)。
(二)医疗机构范围。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略)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三)医药企业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药配送企业。
二、结算流程
(一)医药货款委托结算协议及结算账号维护。(略)月(略)日前,医疗机构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药货款委托结(略)结算模块(略)扫描件(略)结算模块维护银行结算账(略)结算模块于(略)月(略)日正式启用。
(二)票据(略)及审核。每月(略)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略)结算模块(略)医疗机构已(略)的采购订单发票及销售清单。每月(略)日前,医疗机构签收相关发票、采购订单(略)结算模块自动生成结算申请单。每月(略)日前,医疗机构审核已生成的结算申请单。
(三)对账复核。(略)结算模块根据医疗机构审核通过的结算申请单自动生成月度对账单。每月(略)日前,医疗机构复核对账单。每月(略)日前,医药企业复核对账单。对账(略)结算模块生成结算单,并推送至国家(略)。
(四)货款拨付。每月(略)日前,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结算单,完成(略)审批流程,通过医保基金支出户进行结算资金拨付。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的货款,从医疗机构应收的每月医保基金结算款中扣除。应付给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结算不足以抵扣医药货款的,不足部(略)从下月的医疗机构结算款中继续扣除,直至扣除完毕。
(五)货款核对。医药企业在收到货款后5(略)结算模块进行收款确认,结算模块生成结算完成信息。
三、工作要求
各级医保部门要(略)统一部署,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完善医保经办业务流程,与医疗机构签订医药货款委托结算协议,做好所在(略)医药货款直接结算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及时验收(略)、完成票据审核及医药货款拨付数据复核确认。各医药企业要按照购销协议要求保障供应、配送到位,及时准确提交票据信息、银行结算账户等。
附件:医药货款委托结算协议(模板)
(略)
(略)年(略)月(略)日
附件医药货款委托结算协议(模板)
(医保经办机构全称):
(略)于 年 月 日起,从我单位应收医保费用结算款中代为(略)医药货款给相应的配送(供应)企业。医药货款是指在安(略)采购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应付款项。代为(略)后,应收医保费用结算款大(略)应按月向我单位(略)剩余结算款;当月应收医保费用结算款小于医药货款的,不足部(略)从下月应收医保费用中(略)收款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将不足的(略)结算账户。
我院承诺:(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略)性负责。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人(法人代表(略)):
年 月 日